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法律法规 · 法律 · 行政法 · 公布 2015-02-27 00:00:0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帚务发责会公狄2015,2 全国人民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帚务发责会公狄2015,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
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
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为推进中国特
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提供实践经验,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
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人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上
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暂时调整
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
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

三十三个试点县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
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
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
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
县、福建省胶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
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

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国务院及其匡
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盯
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如
推进,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宝
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政完唐
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
关法律规定。

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和暂时调散
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区)名单

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泪
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匹
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渭潭县、云应
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伟
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湍源县、宁页
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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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2

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
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法律规定目录_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
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
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
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
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

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
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帽国有土地的
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智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
的规定。在符合规划、
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
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租赁、人股,
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同等人市、同权同
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
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
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
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
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
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六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
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霁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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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调整实施宅基地审
批权限的规定。使用存
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
振,

暂时调整实施征收集体
土地补偿的规定。综合
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
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
人等情况,合理确定土
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2

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
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
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顾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

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
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
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
农民全部纳人养老、医
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

直辖市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

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营。
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的总和不得

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

33个试点县(市、区)

行政区域智时调整实施

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一2015年2月2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
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
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作说明。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农村土
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和宅基地制度
改革的要求,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
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30个左右县〔市)

行政区域进行试点。试点涉及突破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需要提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
相关法律条敦。

2015年1月,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关于授
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全国33个县(市、
区)试点地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
定(草案代拟稿)》及其说明,报请国务院审议。
法制办收到后,征求了中央政革办、中央农办等
单位意见,向全国人大有关机构作了专门汇报;
在此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部反复研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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