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6 全国人民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
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失定》,批
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
产生办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自.
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折准
一、二〇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300人
专业界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300人
一552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6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
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3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修正案(草案)》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和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0年6月7日以议案方式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5》,该修正案(草
案)已于2010年6月24日获得立法会46票赞成,即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作为行政长官,我认为上述修正案(草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有关欧定,并已于2010年6月29日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对上述修正
案(草案)签署了同意书。
我现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向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
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失定》,批
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
产生办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自.
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折准
一、二〇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300人
专业界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300人
一552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6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
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3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修正案(草案)》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和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0年6月7日以议案方式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5》,该修正案(草
案)已于2010年6月24日获得立法会46票赞成,即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作为行政长官,我认为上述修正案(草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有关欧定,并已于2010年6月29日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对上述修正
案(草案)签署了同意书。
我现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向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 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5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
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5,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
2010年7月28日
一553一
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5,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
2010年7月28日
一553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