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 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
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
(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
(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
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
更好
地总结试点经验
,
为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打好基础
,
并做好试点工作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
修改工作的衔接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
将
《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
(
市
、
区
)
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
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
规定的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延长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对《关于再次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
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2018
年
12
月
23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自然资源部部长
陆
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国务院委托
,
现对
《
关于再次延长授权
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
(
市
、
区
)
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
决定
(
草案
)》
作说明
。
按照党中央
、
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
、
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
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
点的工作部署
,
2015
年
2
月
27
日
,
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
—
63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1
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
(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
(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
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
更好
地总结试点经验
,
为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打好基础
,
并做好试点工作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
修改工作的衔接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
将
《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
(
市
、
区
)
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
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
规定的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延长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对《关于再次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
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2018
年
12
月
23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自然资源部部长
陆
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国务院委托
,
现对
《
关于再次延长授权
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
(
市
、
区
)
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
决定
(
草案
)》
作说明
。
按照党中央
、
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
、
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
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
点的工作部署
,
2015
年
2
月
27
日
,
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
—
63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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