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法律法规 · 法律 · 社会法 · 公布 2013-12-28 00:00:0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1 全国人民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
欧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
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
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欧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
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
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的说明

一一2013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

妮一人s局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劳动教养制度建立和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提请废止《国务院、
实施的情况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央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
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作如下说明: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