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法律法规 · 法律 · 刑法 · 公布 1987-06-23 00:00:00

听由各国签署的本公约,以昭信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听由各国签署的本公约,以昭信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1987年6月23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绵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
使刑事管辖权。

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

的决定》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近年来,我国已相继加入或批准了一些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地防止和惩处恐怡
主义行为的国际条约,如1970年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的《关于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现在,国务院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
议决定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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