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者外
,
不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
凡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
,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
施
。
第三款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
,
可对列于香港基
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
,
任何列入香港基本
法附件三的法律
,
限于有关国防
、
外交和其他按
香港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
的法律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90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3
,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者外
,
不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
凡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
,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
施
。
第三款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
,
可对列于香港基
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
,
任何列入香港基本
法附件三的法律
,
限于有关国防
、
外交和其他按
香港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
的法律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90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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