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20)

法律法规 · 法律 · 行政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者外

不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凡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


第三款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

可对列于香港基
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

任何列入香港基本
法附件三的法律

限于有关国防

外交和其他按
香港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
的法律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90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