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全国人民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
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2005年10月26Ej7签'…第十/言全延塞〕人壹雯=fJ<皇乏大给仄、令寡r妻景妻彗员'龛、具i'穹十/\敦史会)弑(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_李“飞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
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
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
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
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
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属于有关
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
一631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
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2005年10月26Ej7签'…第十/言全延塞〕人壹雯=fJ<皇乏大给仄、令寡r妻景妻彗员'龛、具i'穹十/\敦史会)弑(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_李“飞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
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
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
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
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
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属于有关
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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