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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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全国人民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_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一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我现在作《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
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澳门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澳门基本法附件三
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
施。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澳门基
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人澳门基本法附
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澳
门基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涉及国防、外交

和其他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列
人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依照
宪法和澳门基本法对澳门实行管治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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