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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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1999年12月2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
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全国性
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
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
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
的法律作出增减。列于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
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有八项全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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