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

法律法规 · 法律 · 宪法相关法 · 公布 2021-04-29 00:00:00

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

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四款


因执行任务等原因无法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

可以由本级选举委员会进行补选
。”


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十条
:“
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适用本办法
。”


将第二条

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现役
军人

修改为

军人
”。
本决定自
2021



30
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81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

10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2



30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1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国
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四章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五章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六章

第六章
 
选举程序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辞职

补选

第八章

第八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



94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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