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增加一款
第六条增加一款
,
作为第三款
:“
对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
商检机构可以
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
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
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
(
三
)
将第八条中的
“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
的检验机构
”
修改为
“
其他检验机构
”。
(
四
)
删去第二十二条
。
(
五
)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
将其
中的
“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
”
修改为
“
其他检验机构
”。
(
六
)
删去第三十四条
。
四
、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作出修改
(
一
)
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
“
并向县级以上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
二
)
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
作为第三款
:“
对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
商检机构可以
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
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
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
(
三
)
将第八条中的
“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
的检验机构
”
修改为
“
其他检验机构
”。
(
四
)
删去第二十二条
。
(
五
)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
将其
中的
“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
”
修改为
“
其他检验机构
”。
(
六
)
删去第三十四条
。
四
、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作出修改
(
一
)
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
“
并向县级以上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
二
)
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
、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
“
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
件
”。
(
三
)
删去第六十条
。
—
83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4
五
、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作出修改
(
一
)
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
:“
在草原上开展
经营性旅游活动
,
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
、
建
设
、
利用规划
,
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
、
使用者
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
(
二
)
删去第六十九条中的
“
擅自
”。
六
、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作出
修改
(
一
)
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
设立国
际机场
,
由机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
审查批准
。”
(
二
)
将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
从
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
,
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备案
。”
(
三
)
“
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
件
”。
(
三
)
删去第六十条
。
—
83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4
五
、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作出修改
(
一
)
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
:“
在草原上开展
经营性旅游活动
,
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
、
建
设
、
利用规划
,
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
、
使用者
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
(
二
)
删去第六十九条中的
“
擅自
”。
六
、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作出
修改
(
一
)
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
设立国
际机场
,
由机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
审查批准
。”
(
二
)
将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
从
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
,
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备案
。”
(
三
)
第二百一十一条增加一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增加一款
,
作为第二
款
:“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未向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备案的
,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七
、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作出修改
(
一
)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
“
海关准予注
册登记的
”。
(
二
)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
进出口货物收发
货人
、
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
应当依法向海关
备案
。
“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
关
。”
(
三
)
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
:“
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
,
海关可以处以罚款
。”
(
四
)
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
:“
报关企业非法
代理他人报关的
,
由海关责令改正
,
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
“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
,
由海关责
令改正
,
处以罚款
。”
(
五
)
将第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
进出口货
物收发货人
、
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
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
并处以罚款
;
构成
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
、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作出
修改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
国家对食品
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
从事食品生产
、
食品销
售
、
餐饮服务
,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但是
,
销售
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
不需要取
得许可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
应当报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草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
顺序作相应调整
,
重新公布
。
—
93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4
,
作为第二
款
:“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未向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备案的
,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七
、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作出修改
(
一
)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
“
海关准予注
册登记的
”。
(
二
)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
进出口货物收发
货人
、
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
应当依法向海关
备案
。
“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
关
。”
(
三
)
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
:“
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
,
海关可以处以罚款
。”
(
四
)
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
:“
报关企业非法
代理他人报关的
,
由海关责令改正
,
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
“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
,
由海关责
令改正
,
处以罚款
。”
(
五
)
将第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
进出口货
物收发货人
、
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
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
并处以罚款
;
构成
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
、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作出
修改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
国家对食品
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
从事食品生产
、
食品销
售
、
餐饮服务
,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但是
,
销售
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
不需要取
得许可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
应当报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草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
顺序作相应调整
,
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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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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