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法律法规 · 法律 · 公布 2021-12-24 00:00:00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后增加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
第一款增加两项

作为第五项

第六项
:“(


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
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
种林

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


未执行种子检验

检疫规程生产种子

。”
十六

删去第八十四条

十七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

增加一


作为第十项
:“(


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
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

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
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

与原始品种有明显
区别

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

在表达由
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
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
十八

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一条

增加
一款

作为第一款
:“
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
保护

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
。”
十九

将本法中的

农业主管部门

修改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林业主管部门

修改为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
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

修改为

农业农村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
本决定自
2022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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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