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
后增加
“
”
后增加
“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
第一款增加两项
,
作为第五项
、
第六项
:“(
五
)
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
或
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
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
种林
,
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
“(
六
)
未执行种子检验
、
检疫规程生产种子
的
。”
十六
、
删去第八十四条
。
十七
、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
,
增加一
项
,
作为第十项
:“(
十
)
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
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
,
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
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
,
与原始品种有明显
区别
,
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
,
在表达由
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
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
十八
、
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一条
,
增加
一款
,
作为第一款
:“
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
保护
,
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
。”
十九
、
将本法中的
“
农业主管部门
”
修改为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林业主管部门
”
修改为
“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
农业
、
林业主管部门
”
修改为
“
农业农村
、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
本决定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重新公布
。
—
8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1
”。
第一款增加两项
,
作为第五项
、
第六项
:“(
五
)
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
或
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
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
种林
,
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
“(
六
)
未执行种子检验
、
检疫规程生产种子
的
。”
十六
、
删去第八十四条
。
十七
、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
,
增加一
项
,
作为第十项
:“(
十
)
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
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
,
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
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
,
与原始品种有明显
区别
,
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
,
在表达由
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
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
十八
、
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一条
,
增加
一款
,
作为第一款
:“
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
保护
,
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
。”
十九
、
将本法中的
“
农业主管部门
”
修改为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林业主管部门
”
修改为
“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
农业
、
林业主管部门
”
修改为
“
农业农村
、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
本决定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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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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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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