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法律法规 · 法律 · 社会法 · 公布 2021-12-24 00:00:00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中的

第四十五条中的

企业


业单位

机关

修改为

用人单位
”,
将第二十
一条第二款

第三款中的

企业

修改为

用人
单位
”。



将第十二条中的

企业终止或者所在
的事业单位

机关被撤销

修改为

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
”。



将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第四十三条中的

第四十三条中的

企业


业单位

修改为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



将第十四条中的

民法通则

修改为

民法典
”。
本决定自
2022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

10

27
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9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1

12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

经济和社
会生活中的地位

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根据
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
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
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
利益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中以工资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

都有依法参
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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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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