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法律法规 · 法律 · 公布 2024-06-28 00:00:00

第二条增加一款

第二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一款
:“
会计
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决策
部署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服务
。”


将第八条第三款单列一条

作为第四十
九条

修改为
:“
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可以
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

抄送国务院财政
部门
。”

第八条增加一款

第八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三款
:“
国家加强
会计信息化建设

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
。”


将第十条

第二十五条合并

第二十五条合并

作为第十


修改为
:“
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
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

“(


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


负债的增减

“(


净资产

所有者权益

的增减

“(


收入

支出

费用

成本的增减

“(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的
其他事项
。”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
向不同的
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其编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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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4
·

 据应当一致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
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
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
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
各单位对会计
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应当建立档案

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


销毁

安全保护等具体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将第三章并入第二章

删去第二十四条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后增加

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
增加一项

作为第五项
:“(


国务院财政
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

修改

:“
财政

审计

税务

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

对有关单
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并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

审计

税务

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
加强监督检查协作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
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
门职责需要的

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


避免重复查账
。”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修改为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


设置会计机构

“(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
计主管人员

“(


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
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
将第二款中的

国有资产

修改为

国有资

”。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

第一款第
一自然段修改为
:“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

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

对单位可以并处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节严重的

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属于公职人员的

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十一

将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合并

第四十四条合并


为第四十一条

修改为
:“
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者故
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务会计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

没收违法所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对单位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可以并处二十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五十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公职人员


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其中的会计人员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十二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

修改

:“
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
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
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通报批


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情节严重的

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公职人员的

还应当依法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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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4
·

 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三

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十六条
:“
违反
本法规定

但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规定的从轻

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


照其规定从轻

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
十四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增加
一款

作为第一款
:“
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
十五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其中


公司

企业

修改为

各单位
”,“
所有者权


修改为

净资产

所有者权益
)”。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其中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修改为

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
”。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提高业务素质

后增加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
密规定
”。(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其中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
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修改为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其中


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构成犯罪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修改为

泄露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


业秘密

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的

依法给予处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

删去
其中的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
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修改为

依法给予处分
”。



将相关条文中的



修改为


”。
本决定自
2024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3

12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1999

10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7

1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4



28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四章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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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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