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法律法规 · 法律 · 公布 2021-08-20 00:00:00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
妇女怀孕

生育
和哺乳期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
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
法权益

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

享受国家规定的
休假
。”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十七条
:“
国家采

29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取财政

税收

保险

教育

住房

就业等支持
措施

减轻家庭生育

养育

教育负担
。”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
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

土地

住房




金融

人才等措施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
体系

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

支持幼儿园和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社区提供托
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
相关标准和规范

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


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
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
配置母婴设施

为婴幼儿照护

哺乳提供便利条

。”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
和指导

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
开展预防接种

疾病防控等服务

提供膳食营


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
十一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

删去
第四款

将第五款改为第四款

修改为
:“
在国
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按照规定应
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

继续享
受相关奖励扶助

并在老年人福利

养老服务等
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
十二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二条
:“
获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

独生子女发生
意外伤残

死亡的

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

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

养老

医疗

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
十三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将其
中的

奖励

修改为

奖励和社会保障
”,“
较大
的市

修改为

设区的市

自治州
”。
十四

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

计划生育服

”。
十五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

修改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保障公民享
有计划生育服务

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
十六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修改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
优育知识宣传教育

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


产期保健服务

承担计划生育

优生优育

生殖
保健的咨询

指导和技术服务

规范开展不孕不
育症诊疗
。”
十七

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十一条
:“
托育
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由卫生健
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托育服务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

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
婴幼儿照护服务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
十八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删去
第四项中的

或者社会抚养费
”,


行政处分

修改为

处分
”;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将其中的

行政处分

修改为

处分
”。
十九

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四条第
三款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三十
六条第三项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
二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二十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修改

39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为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
法制定
。”
二十一

将第四条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十条中的

第十条中的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修改为

卫生健康主管部

”;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第一处

计划生育

修改为

卫生健康
”,
删去

卫生
”;
将第三十六
条改为第四十条

将其中的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

修改为

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
”;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


其中的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修改为

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根据
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

12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

12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1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

社会




环境的协调发展

推行计划生育

维护公民
的合法权益

促进家庭幸福

民族繁荣与社会进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

实行计划
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

调控人口数量

提高人
口素质

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优化人口结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

科学技术进步

综合服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开展人口与
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应当与
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

增进妇女健康


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
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

文明执法

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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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