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
第二条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
罚。
四、卖淫、嫖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
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
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
婵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
下罚款。
对卖淫、嫩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
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五、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
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
奸罪的规定处罚。
六、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
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
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
本欧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359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规定的
行为的,从重处罚。
七、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
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
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
羔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
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
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
下罚款。
八、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
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负责人和职工,在公安机关查
一360一
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
分子通风报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
定处罚。
九、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
人员,为使违法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
信、提供便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
定处罚。
犯前款罪,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
犯罪论处。
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
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罚没收人一律上缴国库。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罚。
四、卖淫、嫖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
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
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
婵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
下罚款。
对卖淫、嫩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
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五、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
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
奸罪的规定处罚。
六、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
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
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
本欧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359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规定的
行为的,从重处罚。
七、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
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
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
羔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
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
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
下罚款。
八、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
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负责人和职工,在公安机关查
一360一
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
分子通风报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
定处罚。
九、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
人员,为使违法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
信、提供便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
定处罚。
犯前款罪,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
犯罪论处。
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
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罚没收人一律上缴国库。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