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法律法规 · 法律 · 刑法 · 公布 2009-08-27 00:00:0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全国人民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
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
年8月27日第十一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为了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
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
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
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
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的。

二、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
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
产。,

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严禁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收
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掌卖、绑架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
关系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
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
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并有本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关
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
煌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
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
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数的,可
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阻碍对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解数,并不得向被拐卖、绑
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或者解救人索要收买妇
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对已经索取的收买
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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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
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处罚;协助转移、隐藏或者以其他方法阻
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

收买的妇女、儿童,未使 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

收买的妇女、儿童,未使
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定处罚。

紫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他参与者,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五、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
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同有关部
门负责执行。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

一362一

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
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
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
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予
以行政处分。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
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
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非法所得予以
没收。

罚没收人一律上缴国库。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