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法律法规 · 法律 · 行政法 · 公布 2011-08-26 00:00:00

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
十九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委员长会议的
议案是应香溃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人
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有关规定的报告提出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
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
则或政策的问题。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
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如下问题:“(1)根
据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真正解释,中央人民政府是
否有权力失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
政策;(2〉如有此权力的话,根据第十三条第一
款和第十九条的真正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区“〉(包括香港特区的法院)是否,D
有责任援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或@反之,
可随意偏离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
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并采取一项不同的
规则;(3)中央人民政府欧定国家帽免规则或政
策是否属于《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句中
所说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4)香
港特区成立后,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香
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对
香港原有(即1997年7月1日之前)的有关国
家豁免的普通法(如果这些法律与中央人民政府
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
策有抵触〉所带来的影响,是否令到这些普通法
法律,须按照《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
及于1997年2月23日根据第一百六十条作出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
在适用时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
以确保关于这方面的普通法征合中央人民政府所
欧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香港特别行政区
终审法院上述提请解释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
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

(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一583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6

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并征询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
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
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师华人民共和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
十九条的规定以及相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
的第(1)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

第八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
民政府行使管理国家对外事务的职权,国家豁免
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中的外交事务范
畴,中央人民政府有权欧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
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统
一实施。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中央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
事务“的规定,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
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
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
或政策。

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
的第(2)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
一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
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九条和
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中
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为无管
辖权。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逼有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问
题,须适用和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适用于香港
特别行政区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基于上述,
一584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
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责任适用或
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
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也不得采取与上
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

三、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
的第(3)个问题。国家豁免涉及一国法院对外
国国家及其财产是否拥有管辖权,外国国家及其
财产在一国法院是否享有豁免,目接关系到该国
的对外关系和国际权利与义务。因此,决定国家
豁免规则或政策是一种涉及外交的国家行为。基
于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
行为“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
策的行为。

四、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
的第(4〉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
定,香港原有法律只有在不抵触《中华人民共和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情况下才予以保
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央定》第四条的
规定,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
律,自1997年?月1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
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和
《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
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中央人民政
府欢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香港原有法律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6

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才能在
1997年7月1日后继续适用。基于上述,根据
f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

原有法律的决定》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
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从1997
年7月!日起,在适用时,须作出必要的变更、
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
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现予公告。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

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
解释(草案)》的说明

一一2011年8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_李“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
释(草案7》作说明。

2011年6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
院(以下简称香港终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
别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
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
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
九条进行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审议了香港终审

法院提请解释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报告,认为
香港终审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中,涉及对香港基
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
特别行政区关系条款的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
影响到案件的判央,香港终审法院依据香港基本
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对该案件作
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欧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
是必要和适当的。

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
本法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背景是:2008年5月,

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FGHemisphereAsso-
一585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