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律法规 · 法律 · 行政法 · 公布 1996-05-15 00:00:0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市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市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
行政区实施的几个名题的解释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肤景
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
(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壬Z丨苎中国公民可乡迷乡=荚使j荨_躬j喜芭国垣〔
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子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
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
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

(总407),、97。
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医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
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市务委员会

关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二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
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一一1996年5月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犬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法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基本法中有
头干规定的实施,将首先涉及到依据中国国籍法确定香港同胞的中国公民身份的问题,如
特区护照的签发范围和基本法第二十四条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规宏
等。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居民的国籍状况极为复杂。目前,香港居民中的中国血统人
士除持有

英国政府签发的“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

英国政府签发的“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外,许多
人还持有其他国家的护照。1990年英国政府违反其承诺推出的所谓“居英权计划“,单方
面决定赋予22万5千名香港中国同胞以英国公民身份,使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更为复
杂。如何根据中国国籍法确定香港居民的中国公民身份,成为香港社会各界以及国际社
会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因此、尺早明确我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中的一些具
体问题,有着迫切的现实需要。

*98。〔总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