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
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彗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五)代征、代缴税款;
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睐些工作时属于刑(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
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
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
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
救济款物的管理;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的规定。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现予公告。
一8655一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
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彗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五)代征、代缴税款;
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睐些工作时属于刑(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
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
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
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
救济款物的管理;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的规定。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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