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法律法规 · 法律 · 刑法 · 公布 2004-12-29 00:00:0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1 全国人民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
信用占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遏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

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
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占
规定的解释(草案7》的说明
一一2004年12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
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伪造
信用卡和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作了规定。这
些规定中的“信用卡“含义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
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随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

融机构业务的发展,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电子支付
卡。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加强对电子支付卡的管理,
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形式的电子支
付卡细分为信用卡、借记卡,并将信用卡再细分为
货记卡和准贷记卡。这样,司法实践中对伪造或者
利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
卡进行的犯罪活劫,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不同认
识。有的案件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处理,有的按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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