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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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
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澳门半岛、武仔岛和路环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
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法律委员会建议,这次大会通过澳门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作出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并起草了决
定(草案〉,规定: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二、澳门特别行政
区的区域包括澳门半岛、砂仔岛和路环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
公布。

主席团常务主席审议同意将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草案》
提请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审议。
。30。〔总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