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章
“
总则
”
分为六条
,
包括第一条
至第六条
。
二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一条
:“
为了健全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
和工作制度
,
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
,
坚持和完
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
根据
宪法
,
制定本法
。”
三
、
将第四条
、
“
总则
”
分为六条
,
包括第一条
至第六条
。
二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一条
:“
为了健全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
和工作制度
,
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
,
坚持和完
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
根据
宪法
,
制定本法
。”
三
、
将第四条
、
第四十条第二款
第四十条第二款
、
、
第五十四条合并
第五十四条合并
,
作为第二条
,
修改为
:“
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
关的执行机关
,
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
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条
:“
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
,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
—
36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2
观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
,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
五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四条
:“
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
心
,
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
始终同人民保
持密切联系
,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
为人民服
务
,
对人民负责
,
受人民监督
。”
六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五条
:“
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
一领导下
、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
则
,
保证宪法
、
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
实施
。”
七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条
:“
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
原则
。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扬民
主
,
集体行使职权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
政府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
八
、
,
作为第二条
,
修改为
:“
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
关的执行机关
,
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
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条
:“
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
,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
—
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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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2
观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
,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
五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四条
:“
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
心
,
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
始终同人民保
持密切联系
,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
为人民服
务
,
对人民负责
,
受人民监督
。”
六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五条
:“
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
一领导下
、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
则
,
保证宪法
、
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
实施
。”
七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条
:“
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
原则
。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扬民
主
,
集体行使职权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
政府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
八
、
第二章
第二章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分为
六节
: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分为
六节
:
第一节
第一节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
任期
”,
包括第七条至第九条
;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
任期
”,
包括第七条至第九条
;
第二节
第二节
“
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包括第十条至第十三
条
;
“
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包括第十条至第十三
条
;
第三节
第三节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
行
”,
包括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
;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
行
”,
包括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
;
第四节
第四节
“
地
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
、
罢免和辞职
”,
包
括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
;
“
地
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
、
罢免和辞职
”,
包
括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
;
第五节
第五节
“
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
包括第三十三条至第
三十七条
;
“
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
包括第三十三条至第
三十七条
;
第六节
第六节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
”,
包括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
。
九
、
将第一条改为两条
,
作为第七条和第六
十一条
,
修改为
:
“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
”,
包括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
。
九
、
将第一条改为两条
,
作为第七条和第六
十一条
,
修改为
:
“
第七条
第七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州
、
县
、
自治县
、
市
、
市辖区
、
乡
、
民族乡
、
镇设立
人民代表大会
。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州
、
县
、
自治县
、
市
、
市辖区
、
乡
、
民族乡
、
镇设立
人民代表大会
。
“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
州
、
县
、
自治县
、
市
、
市辖区
、
乡
、
民族乡
、
镇
设立人民政府
。”
十
、
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
,
第二款修改为
:
“
设区的市
、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
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在不同宪法
、
法
律
、
行政法规和本省
、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
触的前提下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
性法规
,
报省
、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施行
,
并由省
、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
务院备案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三款
:“
省
、
自治区
、
直
辖市以及设区的市
、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
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
,
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
十一
、
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
,
第二项修改
为
:“(
二
)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
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的报告
,
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
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
第三项修改为
:“(
三
)
讨论
、
决定本行政区
域内的政治
、
经济
、
教育
、
科学
、
文化
、
卫生
、
生态环境保护
、
自然资源
、
城乡建设
、
民政
、
社
会保障
、
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
第六项修改为
:“(
六
)
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
主任
、
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选出
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第八项修改为
:“(
八
)
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
—
46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2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第九项修改为
:“(
九
)
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
政府和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
第十四项修改为
:“(
十四
)
铸牢中华民族共
同体意识
,
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
保障
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十二
、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
,
第一款第三
项修改为
:“(
三
)
根据国家计划
,
决定本行政区
域内的经济
、
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
项目
”。
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
:“(
四
)
审查和批准本
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监督
本级预算的执行
,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
案
,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
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
:“(
八
)
听取和审议
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
增加一项
,
作为第一款第九项
:“(
九
)
听取
和审议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
工作报告
”。
第一款第十二项改为第十三项
,
修改为
:
“(
十三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促进各民族
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
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
利益
”。
第二款修改为
:“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
、
民族
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
,
可以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
施
。”
十三
、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
,
第一款修
改为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
行一次
。
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
般每年举行两次
。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
表大会主席团决定
,
并予以公布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二款
:“
遇有特殊情况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者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
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
提前或者推迟召
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
,
常务委
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
,
乡
、
民族乡
、
镇的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
,
并予以公
布
。”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
修改为
:“
县级以上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
、
民族
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
,
或者经
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
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四款
:“
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
始得举
行
。”
十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十六条
:“
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
,
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
会议日程
,
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
十五
、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
第一
款修改为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
秘
书长
,
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
人
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
,
监察委员会主任
,
人民法
院院长
,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
人
,
进行差额选举
;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
人
,
也可以等额选举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副主任
,
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
席
,
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
人数多一人至三人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
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
一
,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
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
,
进行差额选举
。
如果提名
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
,
由主席
团提交代表酝酿
、
讨论后
,
进行选举
。
如果提名
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
,
由主席
—
56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2
团提交代表酝酿
、
讨论后
,
进行预选
,
根据在预
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
,
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
数
,
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
进行选举
。”
十六
、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
第一
款修改为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
民政府领导人员
,
监察委员会主任
,
人民法院院
长
,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辞职
,
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
大会闭
会期间
,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
出辞职
,
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
常务
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
,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
案
。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
须报经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
。”
十七
、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
四条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
州
、
县
、
自治县
、
市
、
市辖区
、
乡
、
民族乡
、
镇
设立人民政府
。”
十
、
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
,
第二款修改为
:
“
设区的市
、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
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在不同宪法
、
法
律
、
行政法规和本省
、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
触的前提下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
性法规
,
报省
、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施行
,
并由省
、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
务院备案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三款
:“
省
、
自治区
、
直
辖市以及设区的市
、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
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
,
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
十一
、
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
,
第二项修改
为
:“(
二
)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
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的报告
,
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
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
第三项修改为
:“(
三
)
讨论
、
决定本行政区
域内的政治
、
经济
、
教育
、
科学
、
文化
、
卫生
、
生态环境保护
、
自然资源
、
城乡建设
、
民政
、
社
会保障
、
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
第六项修改为
:“(
六
)
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
主任
、
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选出
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第八项修改为
:“(
八
)
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
—
46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2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第九项修改为
:“(
九
)
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
政府和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
第十四项修改为
:“(
十四
)
铸牢中华民族共
同体意识
,
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
保障
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十二
、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
,
第一款第三
项修改为
:“(
三
)
根据国家计划
,
决定本行政区
域内的经济
、
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
项目
”。
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
:“(
四
)
审查和批准本
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监督
本级预算的执行
,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
案
,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
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
:“(
八
)
听取和审议
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
增加一项
,
作为第一款第九项
:“(
九
)
听取
和审议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
工作报告
”。
第一款第十二项改为第十三项
,
修改为
:
“(
十三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促进各民族
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
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
利益
”。
第二款修改为
:“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
、
民族
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
,
可以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
施
。”
十三
、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
,
第一款修
改为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
行一次
。
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
般每年举行两次
。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
表大会主席团决定
,
并予以公布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二款
:“
遇有特殊情况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者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
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
提前或者推迟召
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
,
常务委
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
,
乡
、
民族乡
、
镇的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
,
并予以公
布
。”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
修改为
:“
县级以上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
、
民族
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
,
或者经
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
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四款
:“
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
始得举
行
。”
十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十六条
:“
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
,
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
会议日程
,
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
十五
、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
第一
款修改为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
秘
书长
,
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
人
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
,
监察委员会主任
,
人民法
院院长
,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
人
,
进行差额选举
;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
人
,
也可以等额选举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副主任
,
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
席
,
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
人数多一人至三人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
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
一
,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
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
,
进行差额选举
。
如果提名
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
,
由主席
团提交代表酝酿
、
讨论后
,
进行选举
。
如果提名
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
,
由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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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2
团提交代表酝酿
、
讨论后
,
进行预选
,
根据在预
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
,
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
数
,
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
进行选举
。”
十六
、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
第一
款修改为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
民政府领导人员
,
监察委员会主任
,
人民法院院
长
,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辞职
,
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
大会闭
会期间
,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
出辞职
,
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
常务
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
,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
案
。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
须报经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
。”
十七
、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
四条
、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
修改为
:
“
,
修改为
:
“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
州
、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
,
可以设
法制委员会
、
财政经济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化卫
生委员会
、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
社会建设委
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
县
、
自治
县
、
不设区的市
、
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
要
,
可以设法制委员会
、
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
。
“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
在大会闭会期间
,
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领导
。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
州
、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
,
可以设
法制委员会
、
财政经济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化卫
生委员会
、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
社会建设委
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
县
、
自治
县
、
不设区的市
、
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
要
,
可以设法制委员会
、
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
。
“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
在大会闭会期间
,
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领导
。
“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
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
名
,
大会通过
。
在大会闭会期间
,
常务委员会可
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
员
,
由主任会议提名
,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
“
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履行职责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
“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
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
名
,
大会通过
。
在大会闭会期间
,
常务委员会可
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
员
,
由主任会议提名
,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
“
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履行职责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
“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
,
开展下列工作
:
“(
一
)
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
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
“(
二
)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
委员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
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
组织起草
有关议案草案
;
“(
三
)
承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
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
执法检查
、
专题询问等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
“(
四
)
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
作安排
,
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监察委员
会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
,
提出建
议
;
“(
五
)
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
,
进行调
查研究
,
提出建议
;
“(
六
)
研究办理代表建议
、
批评和意见
,
负
责有关建议
、
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
“(
七
)
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十八
、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
,
第一款
修改为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
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
批评和意见
,
由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
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
第二款修改为
:“
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
工作的建议
、
批评和意见
,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
—
66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2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三款
:“
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建议
、
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
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
事机构或者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
、
民族
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并予以公开
。”
十九
、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
第一
款修改为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
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
联系
,
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
充分发挥
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四款
:“
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
告履职情况
。”
二十
、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
,
开展下列工作
:
“(
一
)
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
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
“(
二
)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
委员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
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
组织起草
有关议案草案
;
“(
三
)
承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
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
执法检查
、
专题询问等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
“(
四
)
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
作安排
,
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监察委员
会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
,
提出建
议
;
“(
五
)
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
,
进行调
查研究
,
提出建议
;
“(
六
)
研究办理代表建议
、
批评和意见
,
负
责有关建议
、
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
“(
七
)
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十八
、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
,
第一款
修改为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
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
批评和意见
,
由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
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
第二款修改为
:“
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
工作的建议
、
批评和意见
,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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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款
,
作为第三款
:“
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建议
、
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
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
事机构或者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
、
民族
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并予以公开
。”
十九
、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
第一
款修改为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
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
联系
,
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
充分发挥
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四款
:“
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
告履职情况
。”
二十
、
第三章
第三章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分为四节
: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分为四节
:
第一节
第一节
“
常务委
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
包括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
八条
;
“
常务委
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
包括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
八条
;
第二节
第二节
“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
包括第四
十九条和第五十条
;
“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
包括第四
十九条和第五十条
;
第三节
第三节
“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
举行
”,
包括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
;
“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
举行
”,
包括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
;
第四节
第四节
“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
包括第五十
六条至第六十条
。
二十一
、
将第二条与第四十条第一款合并
,
作为第四十六条
,
修改为
:“
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
、
自治州
、
县
、
自治县
、
市
、
市辖区的人民代
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
二十二
、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
第
三款修改为
:“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国家行政机关
、
监察机关
、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的职务
;
如果担任上述职务
,
必须向常务委员会
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
第四款第一项
、
第二项分别修改为
:“(
一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四十五人至七十五人
,
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九十五人
;
“(
二
)
设区的市
、
自治州二十九人至五十一
人
,
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六十一
人
”。
第五款修改为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每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
由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
定
,
按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
的需要确定
。
自治州
、
县
、
自治县
、
市
、
市辖区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依照前款规定
,
按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结构的需要确定
。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
,
在本届人民
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
二十三
、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
第
二款修改为
:“
设区的市
、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根
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在不同宪
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和本省
、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
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
定地方性法规
,
报省
、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并由省
、
自治区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和国务院备案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三款
:“
省
、
自治区
、
直
辖市以及设区的市
、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
,
可以开展协同
立法
。”
二十四
、
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
,
第四
项修改为
:“(
四
)
讨论
、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
治
、
经济
、
教育
、
科学
、
文化
、
卫生
、
生态环境
保护
、
自然资源
、
城乡建设
、
民政
、
社会保障
、
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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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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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五项修改为
:“(
五
)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
建议
,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纲要
、
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
增加一项
,
作为第六项
:“(
六
)
监督本行政
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
计划和
预算的执行
,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
监督审计查
出问题整改情况
,
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
,
修改为
:“(
七
)
监督本
级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
,
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
组织
执法检查
,
开展专题询问等
;
联系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
,
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
增加一项
,
作为第八项
:“(
八
)
监督本级人
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
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
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
增加一项
,
作为第九项
:“(
九
)
听取和审议
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的报告
”。
增加一项
,
作为第十项
:“(
十
)
听取和审议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
第九项改为第十三项
,
修改为
:“(
十三
)
在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决定副省长
、
自治
区副主席
、
副市长
、
副州长
、
副县长
、
副区长的
个别任免
;
在省长
、
自治区主席
、
市长
、
州长
、
县长
、
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
、
人民法院院长
、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
,
根
据主任会议的提名
,
从本级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
会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
代理的人选
;
决定代理检察长
,
须报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增加一项
,
作为第十五项
:“(
十五
)
根据监
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
,
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
委员
”。
第十二项改为第十七项
,
修改为
:“(
十七
)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决定撤销个别副
省长
、
自治区副主席
、
副市长
、
副州长
、
副县
长
、
副区长的职务
;
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
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
委
员
,
人民法院副院长
、
庭长
、
副庭长
、
审判委员
会委员
、
审判员
,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检察委
员会委员
、
检察员
,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
人民检
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
删去第十四项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二款
:“
常务委员会讨论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
项目
,
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
,
也可以将有关
意见
、
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
办理
。
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
告
。”
二十五
、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一条
,
第
一款修改为
:“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
持
,
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
遇有特殊需要时
,
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
主任可以委托副
主任主持会议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二款
:“
县级以上的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
察院的负责人
,
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会议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三款
:“
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
,
始得举
行
。”
二十六
、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
,
修
改为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州
、
设区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
副主任和秘
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
县
、
自治县
、
不设区的市
、
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
副主任
组成主任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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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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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
“(
一
)
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
,
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
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
建议
;
“(
二
)
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
案
,
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
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
“(
三
)
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
、
决议
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
对暂不交付
表决的
,
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
“(
四
)
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
“(
五
)
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
六
)
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
二十七
、
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
,
第二
款修改为
:“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
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
常务委员会任
免
。”
二十八
、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
,
第
一款修改为
:“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
设立
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
预算工作委员会
、
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四款
:“
县
、
自治县的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比照前款规定
,
在街
道设立工作机构
。”
二十九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条
:“
县级
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
门委员会
、
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
、
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
作机制
,
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
扩大代表对
各项工作的参与
,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通过建立基层联系点
、
代表联络站等方式
,
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
听取对立法
、
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三十
、
“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
包括第五十
六条至第六十条
。
二十一
、
将第二条与第四十条第一款合并
,
作为第四十六条
,
修改为
:“
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
、
自治州
、
县
、
自治县
、
市
、
市辖区的人民代
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
二十二
、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
第
三款修改为
:“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国家行政机关
、
监察机关
、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的职务
;
如果担任上述职务
,
必须向常务委员会
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
第四款第一项
、
第二项分别修改为
:“(
一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四十五人至七十五人
,
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九十五人
;
“(
二
)
设区的市
、
自治州二十九人至五十一
人
,
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六十一
人
”。
第五款修改为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每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
由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
定
,
按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
的需要确定
。
自治州
、
县
、
自治县
、
市
、
市辖区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依照前款规定
,
按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结构的需要确定
。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
,
在本届人民
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
二十三
、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
第
二款修改为
:“
设区的市
、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根
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在不同宪
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和本省
、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
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
定地方性法规
,
报省
、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并由省
、
自治区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和国务院备案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三款
:“
省
、
自治区
、
直
辖市以及设区的市
、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
,
可以开展协同
立法
。”
二十四
、
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
,
第四
项修改为
:“(
四
)
讨论
、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
治
、
经济
、
教育
、
科学
、
文化
、
卫生
、
生态环境
保护
、
自然资源
、
城乡建设
、
民政
、
社会保障
、
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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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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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项修改为
:“(
五
)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
建议
,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纲要
、
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
增加一项
,
作为第六项
:“(
六
)
监督本行政
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
计划和
预算的执行
,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
监督审计查
出问题整改情况
,
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
,
修改为
:“(
七
)
监督本
级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
,
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
组织
执法检查
,
开展专题询问等
;
联系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
,
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
增加一项
,
作为第八项
:“(
八
)
监督本级人
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
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
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
增加一项
,
作为第九项
:“(
九
)
听取和审议
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的报告
”。
增加一项
,
作为第十项
:“(
十
)
听取和审议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
第九项改为第十三项
,
修改为
:“(
十三
)
在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决定副省长
、
自治
区副主席
、
副市长
、
副州长
、
副县长
、
副区长的
个别任免
;
在省长
、
自治区主席
、
市长
、
州长
、
县长
、
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
、
人民法院院长
、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
,
根
据主任会议的提名
,
从本级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
会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
代理的人选
;
决定代理检察长
,
须报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增加一项
,
作为第十五项
:“(
十五
)
根据监
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
,
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
委员
”。
第十二项改为第十七项
,
修改为
:“(
十七
)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决定撤销个别副
省长
、
自治区副主席
、
副市长
、
副州长
、
副县
长
、
副区长的职务
;
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
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
委
员
,
人民法院副院长
、
庭长
、
副庭长
、
审判委员
会委员
、
审判员
,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检察委
员会委员
、
检察员
,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
人民检
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
删去第十四项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二款
:“
常务委员会讨论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
项目
,
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
,
也可以将有关
意见
、
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
办理
。
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
告
。”
二十五
、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一条
,
第
一款修改为
:“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
持
,
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
遇有特殊需要时
,
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
主任可以委托副
主任主持会议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二款
:“
县级以上的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
察院的负责人
,
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会议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三款
:“
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
,
始得举
行
。”
二十六
、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
,
修
改为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州
、
设区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
副主任和秘
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
县
、
自治县
、
不设区的市
、
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
副主任
组成主任会议
。
—
86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2
“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
“(
一
)
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
,
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
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
建议
;
“(
二
)
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
案
,
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
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
“(
三
)
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
、
决议
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
对暂不交付
表决的
,
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
“(
四
)
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
“(
五
)
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
六
)
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
二十七
、
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
,
第二
款修改为
:“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
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
常务委员会任
免
。”
二十八
、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
,
第
一款修改为
:“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
设立
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
预算工作委员会
、
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四款
:“
县
、
自治县的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比照前款规定
,
在街
道设立工作机构
。”
二十九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条
:“
县级
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
门委员会
、
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
、
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
作机制
,
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
扩大代表对
各项工作的参与
,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通过建立基层联系点
、
代表联络站等方式
,
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
听取对立法
、
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三十
、
第四章
第四章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分为四
节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分为四
节
:
第一节
第一节
“
一般规定
”,
包括第六十一条至第
六十九条
;
“
一般规定
”,
包括第六十一条至第
六十九条
;
第二节
第二节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
任期
”,
包括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
任期
”,
包括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
;
第三节
第三节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
包括第七十三条至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
包括第七十三条至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
;
第四节
第四节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
设置
”,
包括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八条
。
三十一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二条
:“
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
坚持
依法行政
,
建设职能科学
、
权责法定
、
执法严
明
、
公开公正
、
智能高效
、
廉洁诚信
、
人民满意
的法治政府
。”
三十二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三条
:“
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
,
提高行政效能
,
建设服务型政
府
。”
三十三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四条
:“
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
定
,
加强廉政建设
,
建设廉洁政府
。”
三十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五条
:“
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诚信原则
,
加强政务诚
信建设
,
建设诚信政府
。”
三十五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六条
:“
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务公开
,
全面推进决
策
、
执行
、
管理
、
服务
、
结果公开
,
依法
、
及
时
、
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
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
享
,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
三十六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七条
:“
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学决策
、
民主决策
、
依法决策
,
提高决策的质量
。”
三十七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八条
:“
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
确保行政权
力依法正确行使
。”
—
96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2
三十八
、
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九条
,
增
加一款
,
作为第三款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
三十九
、
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三条
,
第
五项修改为
:“(
五
)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纲要
、
计划和预算
,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经济
、
教育
、
科学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
城乡
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
、
自然资源
、
财政
、
民政
、
社会保障
、
公安
、
民族事务
、
司法行政
、
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
增加一项
,
作为第七项
:“(
七
)
履行国有资
产管理职责
”。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
,
修改为
:“(
九
)
铸牢中
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
融
,
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保障少数
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
帮助
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
行区域自治
,
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
、
经济和
文化的建设事业
”。
四十
、
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七十四条
,
第一款
修改为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
根据法律
、
行政法规和本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的
地方性法规
,
制定规章
,
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设区的市
、
自治州的人
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
、
行政法规和本省
、
自治区
的地方性法规
,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规章
,
报国务院和省
、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
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
四十一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七十五条
:“
县
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涉及个人
、
组织
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
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
序
,
进行评估论证
、
公开征求意见
、
合法性审
查
、
集体讨论决定
,
并予以公布和备案
。”
四十二
、
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六条
,
第
二项修改为
:“(
二
)
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
、
预算
,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
济
、
教育
、
科学
、
文化
、
卫生
、
体育等事业和生
态环境保护
、
财政
、
民政
、
社会保障
、
公安
、
司
法行政
、
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
第五项修改为
:“(
五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
意识
,
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
保障少数
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
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
四十三
、
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九条
,
第
一款修改为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
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
,
设立必要的工
作部门
。”
将第三款和第四款合并
,
作为第三款
,
修改
为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
、
局
、
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和自治州
、
县
、
自治县
、
市
、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
、
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
、
增加
、
减少或者合并
,
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
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四十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八十条
:“
县级
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
略
,
结合地方实际需要
,
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
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
,
加强区域合作
。
“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
合作工作进行指导
、
协调和监督
。”
四十五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八十一条
:“
县
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对重大突发事
件的需要
,
可以建立跨部门指挥协调机制
。”
四十六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八十六条
:“
街
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
的公共服务
、
公共管理
、
公共安全等工作
,
依法
履行综合管理
、
统筹协调
、
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
等职责
,
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
—
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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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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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十七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八十七条
:“
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
、
不设区的市的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的工作给予指导
、
支持和帮助
。
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协助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
、
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
作
。”
四十八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八十八条
:“
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
四十九
、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
(
一
)
将第三条改为第八十九条
。
(
二
)
在第十条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
设置
”,
包括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八条
。
三十一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二条
:“
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
坚持
依法行政
,
建设职能科学
、
权责法定
、
执法严
明
、
公开公正
、
智能高效
、
廉洁诚信
、
人民满意
的法治政府
。”
三十二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三条
:“
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
,
提高行政效能
,
建设服务型政
府
。”
三十三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四条
:“
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
定
,
加强廉政建设
,
建设廉洁政府
。”
三十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五条
:“
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诚信原则
,
加强政务诚
信建设
,
建设诚信政府
。”
三十五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六条
:“
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务公开
,
全面推进决
策
、
执行
、
管理
、
服务
、
结果公开
,
依法
、
及
时
、
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
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
享
,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
三十六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七条
:“
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学决策
、
民主决策
、
依法决策
,
提高决策的质量
。”
三十七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八条
:“
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
确保行政权
力依法正确行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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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
、
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九条
,
增
加一款
,
作为第三款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
三十九
、
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三条
,
第
五项修改为
:“(
五
)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纲要
、
计划和预算
,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经济
、
教育
、
科学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
城乡
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
、
自然资源
、
财政
、
民政
、
社会保障
、
公安
、
民族事务
、
司法行政
、
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
增加一项
,
作为第七项
:“(
七
)
履行国有资
产管理职责
”。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
,
修改为
:“(
九
)
铸牢中
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
融
,
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保障少数
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
帮助
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
行区域自治
,
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
、
经济和
文化的建设事业
”。
四十
、
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七十四条
,
第一款
修改为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
根据法律
、
行政法规和本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的
地方性法规
,
制定规章
,
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设区的市
、
自治州的人
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
、
行政法规和本省
、
自治区
的地方性法规
,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规章
,
报国务院和省
、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
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
四十一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七十五条
:“
县
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涉及个人
、
组织
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
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
序
,
进行评估论证
、
公开征求意见
、
合法性审
查
、
集体讨论决定
,
并予以公布和备案
。”
四十二
、
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六条
,
第
二项修改为
:“(
二
)
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
、
预算
,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
济
、
教育
、
科学
、
文化
、
卫生
、
体育等事业和生
态环境保护
、
财政
、
民政
、
社会保障
、
公安
、
司
法行政
、
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
第五项修改为
:“(
五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
意识
,
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
保障少数
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
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
四十三
、
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九条
,
第
一款修改为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
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
,
设立必要的工
作部门
。”
将第三款和第四款合并
,
作为第三款
,
修改
为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
、
局
、
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和自治州
、
县
、
自治县
、
市
、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
、
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
、
增加
、
减少或者合并
,
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
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四十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八十条
:“
县级
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
略
,
结合地方实际需要
,
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
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
,
加强区域合作
。
“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
合作工作进行指导
、
协调和监督
。”
四十五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八十一条
:“
县
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对重大突发事
件的需要
,
可以建立跨部门指挥协调机制
。”
四十六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八十六条
:“
街
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
的公共服务
、
公共管理
、
公共安全等工作
,
依法
履行综合管理
、
统筹协调
、
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
等职责
,
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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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八十七条
:“
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
、
不设区的市的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的工作给予指导
、
支持和帮助
。
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协助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
、
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
作
。”
四十八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八十八条
:“
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
四十九
、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
(
一
)
将第三条改为第八十九条
。
(
二
)
在第十条
、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
、
第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
、
一款和第二款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中的
“
人民法院院长
”
前增加
“
监察委员会主
任
”。(
三
)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
“
第二十二
条
”
修改为
“
中的
“
人民法院院长
”
前增加
“
监察委员会主
任
”。(
三
)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
“
第二十二
条
”
修改为
“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
(
四
)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
在第
一款中的
“
人民法院
”
前增加
“
监察委员会
”。
(
五
)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
(
六
)
在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
“
本级人民
政府
”
后增加
“
及其工作部门
、
监察委员会
”。
(
七
)
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本决定通过前
,
省
、
设区的市级新的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已经确定
的
,
根据本决定增加相应的名额
,
并依法进行选
举
。
本决定自
2022
年
3
月
12
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
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重新公布
。
—
17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2
”。
(
四
)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
在第
一款中的
“
人民法院
”
前增加
“
监察委员会
”。
(
五
)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
(
六
)
在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
“
本级人民
政府
”
后增加
“
及其工作部门
、
监察委员会
”。
(
七
)
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本决定通过前
,
省
、
设区的市级新的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已经确定
的
,
根据本决定增加相应的名额
,
并依法进行选
举
。
本决定自
2022
年
3
月
12
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
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重新公布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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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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