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增加一款
第六条增加一款
,
作为第二款
:“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举行前
,
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律草
案
,
征求代表的意见
,
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
事项的有关情况
。”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
修改为
:“
临时召集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三
、
删去第十条第三项
。
第四项改为第三项
,
修改为
:“(
三
)
会议期
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
四
、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
主席团常务主席
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
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
,
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
五
、
删去第十五条
。
六
、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
,
修改为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
;
因病或
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
,
应当向会议秘书处
书面请假
。
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
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
“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
,
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
报告
,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
七
、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
修改为
:
“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
员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
;
其他有关机关
、
团体的负责人
,
经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可以列席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
。”
八
、
将第十八条改为两条
,
作为第十七条
、
,
作为第二款
:“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举行前
,
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律草
案
,
征求代表的意见
,
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
事项的有关情况
。”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
修改为
:“
临时召集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三
、
删去第十条第三项
。
第四项改为第三项
,
修改为
:“(
三
)
会议期
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
四
、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
主席团常务主席
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
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
,
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
五
、
删去第十五条
。
六
、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
,
修改为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
;
因病或
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
,
应当向会议秘书处
书面请假
。
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
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
“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
,
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
报告
,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
七
、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
修改为
:
“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
员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
;
其他有关机关
、
团体的负责人
,
经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可以列席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
。”
八
、
将第十八条改为两条
,
作为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
修改为
:
“
,
修改为
:
“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
行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
日程和会议
情况予以公开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
代表在各种
会议上的发言
,
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
并可以根据
本人要求
,
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
会议
—
78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
简报
、
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
,
也可以
为电子版
。
“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
。
旁听办法另行规
定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
行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
日程和会议
情况予以公开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
代表在各种
会议上的发言
,
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
并可以根据
本人要求
,
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
会议
—
78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
简报
、
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
,
也可以
为电子版
。
“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
。
旁听办法另行规
定
。
“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
闻发布会
、
记者会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
,
代表团
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
“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
、
单位负
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
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
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
“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
、
电视
、
网络等媒
体进行公开报道
。”
九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十一条
:“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
,
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
,
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
“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
十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十二条
:“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
推进会议文
件资料电子化
,
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
提供便利和服务
。”
十一
、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
第一
款修改为
:“
主席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
国务
院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
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
案
,
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
十二
、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
第一
款修改为
:“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
大会全体
会议听取关于该法律案的说明后
,
由各代表团审
议
,
并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审议
。”
第二款修改为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
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
对法律
案进行统一审议
,
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
、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
,
对
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
明
,
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
,
印发会议
。
修改稿经
各代表团审议
,
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
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
提出表决稿
,
由主席团
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
十三
、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
修改
为
:“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
,
在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可以先向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
,
决定提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
,
应当将法律草
案向社会公布
,
广泛征求意见
,
但是经委员长会
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
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
十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十一条
:“
一个
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
,
交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
。
有
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
,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
经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
印发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下次会议
。”
十五
、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
修改
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
批评和意见
,
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
机关
、
组织研究办理
,
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
月内
,
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
予以答复
。
代表对答
复不满意的
,
可以提出意见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
、
组织或者
其上级机关
、
组织再作研究办理
,
并负责答复
。”
十六
、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
修改
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
,
—
88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
上一年度
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中
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
,
向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
,
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
财政经济委员
会进行初步审查时
,
应当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参加
。”
十七
、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
,
第一
款修改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
时候
,
国务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草案
,
关于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
情况与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
中央
和地方预算草案
,
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
并由财
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
第二款修改为
:“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
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
对前款规
定的事项进行审查
,
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
告
,
主席团审议通过后
,
印发会议
,
并将关于上
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
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
、
关于上
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中央和
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
十八
、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
,
修改
为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中央预算经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
,
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
分调整的
,
国务院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
十九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十七条
:“
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的审查
、
批准和调整
,
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二十
、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
,
第一
款修改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
副委员长
、
秘书长
、
委员的人选
,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
、
副主席的人选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
席的人选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
,
最高人
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
由
主席团提名
,
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
,
再由主席
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
,
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
二十一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四十二条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构组
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
,
公开进行宪法宣
誓
。
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
二十二
、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
第
一款改为三款
,
作为第一款至第三款
,
修改为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
、
副主席
,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
中央军事委员
会的组成人员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最高人民
法院院长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的
,
由主席团将
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
,
提请大会全体会
议决定
;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
,
由委员长会
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审议决定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
副委员长
、
秘书
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副主席
,
国务院总
理
、
副总理
、
国务委员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最高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
,
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辞职的
,
应当向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
第二款改为第四款
,
修改为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
,
国务院总理
、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主席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
,
全国人民代
—
98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国务院副总理
、
中
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
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中决定代理人选
。”
二十三
、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
第
一款修改为
:“
主席团
、
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
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
,
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
、
副主席
,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
中央军事委员
会的组成人员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最高人民
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
由
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
,
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
决
;
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
,
由主席团提
议
,
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
组织调查委员会
,
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
告审议决定
。”
二十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四十六条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专门委员
会成员
,
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被接受的
,
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
、
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
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
二十五
、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
第
二款修改为
:“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
报告
,
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
案的报告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
审查
关于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
案
,
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
最高人民检察
院工作报告的时候
,
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负
责人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
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
,
听取意见
,
回答询问
。”
二十六
、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
,
修
改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
可以书面提出对
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
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二十七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五十六条
:“
代
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
,
应当围
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
二十八
、
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九条
,
增
加一款
,
作为第四款
:“
会议表决时
,
代表可以
表示赞成
,
可以表示反对
,
也可以表示弃权
。”
二十九
、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
,
第一
款修改为
:“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
方式
。
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
,
采用举
手方式
。”
第二款修改为
:“
宪法的修改
,
采用无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三款
:“
预备会议
、
主席
团会议表决的方式
,
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三十
、
增加一章
,
作为第八章
“
公布
”,
包
括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五条
。
三十一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一条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委员长
、
副委员长
、
秘书长
、
委员
,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副主席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
席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决定任命的中央军事委
员会副主席
、
委员
,
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
门委员会成员
,
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
布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总理
、
副总理
、
国务委员
、
各部部长
、
各委员会主任
、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
审计长
、
秘书长
,
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
签
署主席令任命并予以公布
。”
三十二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二条
:“
国
家机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
职或者被罢免的
,
适用本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的
—
09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
公布程序
。”
三十三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三条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
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
三十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四条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
,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
三十五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五条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
、
决议
、
决定
,
发布的公告
,
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
、
审议结果报告
等
,
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
。”
三十六
、
增加一章
,
作为第九章
“
附则
”,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
,
列入本章
。
本决定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
则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
并对章
、
条
、
款
、
项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
,
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1
年
3
月
11
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
则
〉
的决定
》
修正
)
目
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
闻发布会
、
记者会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
,
代表团
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
“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
、
单位负
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
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
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
“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
、
电视
、
网络等媒
体进行公开报道
。”
九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十一条
:“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
,
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
,
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
“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
十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十二条
:“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
推进会议文
件资料电子化
,
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
提供便利和服务
。”
十一
、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
第一
款修改为
:“
主席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
国务
院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
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
案
,
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
十二
、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
第一
款修改为
:“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
大会全体
会议听取关于该法律案的说明后
,
由各代表团审
议
,
并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审议
。”
第二款修改为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
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
对法律
案进行统一审议
,
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
、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
,
对
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
明
,
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
,
印发会议
。
修改稿经
各代表团审议
,
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
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
提出表决稿
,
由主席团
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
十三
、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
修改
为
:“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
,
在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可以先向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
,
决定提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
,
应当将法律草
案向社会公布
,
广泛征求意见
,
但是经委员长会
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
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
十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十一条
:“
一个
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
,
交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
。
有
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
,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
经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
印发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下次会议
。”
十五
、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
修改
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
批评和意见
,
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
机关
、
组织研究办理
,
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
月内
,
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
予以答复
。
代表对答
复不满意的
,
可以提出意见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
、
组织或者
其上级机关
、
组织再作研究办理
,
并负责答复
。”
十六
、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
修改
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
,
—
88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
上一年度
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中
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
,
向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
,
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
财政经济委员
会进行初步审查时
,
应当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参加
。”
十七
、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
,
第一
款修改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
时候
,
国务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草案
,
关于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
情况与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
中央
和地方预算草案
,
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
并由财
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
第二款修改为
:“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
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
对前款规
定的事项进行审查
,
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
告
,
主席团审议通过后
,
印发会议
,
并将关于上
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
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
、
关于上
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中央和
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
十八
、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
,
修改
为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中央预算经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
,
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
分调整的
,
国务院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
十九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十七条
:“
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的审查
、
批准和调整
,
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二十
、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
,
第一
款修改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
副委员长
、
秘书长
、
委员的人选
,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
、
副主席的人选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
席的人选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
,
最高人
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
由
主席团提名
,
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
,
再由主席
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
,
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
二十一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四十二条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构组
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
,
公开进行宪法宣
誓
。
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
二十二
、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
第
一款改为三款
,
作为第一款至第三款
,
修改为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
、
副主席
,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
中央军事委员
会的组成人员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最高人民
法院院长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的
,
由主席团将
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
,
提请大会全体会
议决定
;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
,
由委员长会
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审议决定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
副委员长
、
秘书
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副主席
,
国务院总
理
、
副总理
、
国务委员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最高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
,
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辞职的
,
应当向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
第二款改为第四款
,
修改为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
,
国务院总理
、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主席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
,
全国人民代
—
98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国务院副总理
、
中
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
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中决定代理人选
。”
二十三
、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
第
一款修改为
:“
主席团
、
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
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
,
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
、
副主席
,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
中央军事委员
会的组成人员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最高人民
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
由
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
,
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
决
;
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
,
由主席团提
议
,
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
组织调查委员会
,
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
告审议决定
。”
二十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四十六条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专门委员
会成员
,
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被接受的
,
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
、
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
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
二十五
、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
第
二款修改为
:“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
报告
,
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
案的报告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
审查
关于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
案
,
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
最高人民检察
院工作报告的时候
,
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负
责人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
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
,
听取意见
,
回答询问
。”
二十六
、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
,
修
改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
可以书面提出对
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
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二十七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五十六条
:“
代
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
,
应当围
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
二十八
、
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九条
,
增
加一款
,
作为第四款
:“
会议表决时
,
代表可以
表示赞成
,
可以表示反对
,
也可以表示弃权
。”
二十九
、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
,
第一
款修改为
:“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
方式
。
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
,
采用举
手方式
。”
第二款修改为
:“
宪法的修改
,
采用无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三款
:“
预备会议
、
主席
团会议表决的方式
,
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三十
、
增加一章
,
作为第八章
“
公布
”,
包
括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五条
。
三十一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一条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委员长
、
副委员长
、
秘书长
、
委员
,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副主席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
席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决定任命的中央军事委
员会副主席
、
委员
,
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
门委员会成员
,
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
布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总理
、
副总理
、
国务委员
、
各部部长
、
各委员会主任
、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
审计长
、
秘书长
,
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
签
署主席令任命并予以公布
。”
三十二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二条
:“
国
家机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
职或者被罢免的
,
适用本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的
—
09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
公布程序
。”
三十三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三条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
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
三十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四条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
,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
三十五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五条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
、
决议
、
决定
,
发布的公告
,
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
、
审议结果报告
等
,
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
。”
三十六
、
增加一章
,
作为第九章
“
附则
”,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
,
列入本章
。
本决定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
则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
并对章
、
条
、
款
、
项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
,
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1
年
3
月
11
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
则
〉
的决定
》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会议的举行
第二章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章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
、
审查国家计划和国
家预算
审议工作报告
、
审查国家计划和国
家预算
第四章
第四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
、
罢免
、
任免和辞职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
、
罢免
、
任免和辞职
第五章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
第七章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发言和表决
第八章
第八章
公
布
公
布
第九章
第九章
附
则
附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
,
制定本规则
。
根据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
,
制定本规则
。
第一章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
季度举行
,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
遇有特殊情况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
提前或
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
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
或者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
,
并予以公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
季度举行
,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
遇有特殊情况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
提前或
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
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
或者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
,
并予以公布
。
第三条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一次会议
,
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
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
,
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召集
。
—
19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一次会议
,
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
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
,
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召集
。
—
19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