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

法律法规 · 法律 · 宪法相关法 · 公布 2021-03-11 00:00:00

第一条至第七条

第一条至第七条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条
:“
为了健全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


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根据宪法


定本法
。”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其常设机关是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

、‘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


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
过程民主

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

倾听人民
的意见和建议

体现人民意志

保障人民权益
。”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五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决定重
大事项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维护社会主义
法制的统一

尊严

权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


增加一条

作为第六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分发扬民主

集体行使职权
。”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七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

加强
同各国议会

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

。”


将第一条改为第八条

修改为
:“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

或者有五分之一以
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可以临时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将第五条改为第十一条

第二款修改

:“
主席团和秘书长的名单草案

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提出

经常务委
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

提交预备会议
。”
十一

将第六条改为第十二条

第二款改为
第三款

修改为
:“
主席团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

96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并指
定其中一人担任全体会议主持人
。”
十二

将第七条改为第十三条

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由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副秘书长的人选
由主席团决定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

办理主席团交付
的事项

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
秘书长工作
。”
十三

增加一条

作为第十四条
:“
主席团
处理下列事项

“(


根据会议议程决定会议日程

“(


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


“(


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


决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


“(


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关于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

审查情况的报告


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

决议草案提请会议表


“(


听取主席团常务主席关于国家机构组
成人员人选名单的说明

提名由会议选举的国家
机构组成人员的人选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正式候
选人名单

“(


提出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


“(


组织由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
机构组成人员的宪法宣誓

“(


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
十四

增加一条

作为第十五条
:“
主席团
常务主席就拟提请主席团审议事项

听取秘书处
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
调整
。”
十五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六条

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可以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
的议案
。”
十六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七条

修改为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可以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
十七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

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副委员


秘书长

委员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副主席的人选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由主席团
提名

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

再由主席团根据
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
十八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

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三个以上的代表团
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

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

副主席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
成人员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由主席团
提请大会审议
。”
十九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修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一个代表团
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可以书面提出对国
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二十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十二条
:“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07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行使职权到下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
二十一

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

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察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
上述职务

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
职务
。”
二十二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

“(


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

拟订会
议议程草案

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
增加两项

作为第三项

第四项
:“(



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

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
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对暂不交付表决的

提出下
一步处理意见

“(


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

立法
工作计划

监督工作计划

代表工作计划

专项
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性文件等
”。
二十三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

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和委
员的人选

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中提名

常务委员会任免
。”
二十四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

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
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
增加一款

作为第三款
:“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委员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
设立

职责和组成人员任免

依照有关法律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定的规定
。”
二十五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改为
:“
委员长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
委员会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
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
二十六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

修改

:“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十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
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

国家监察委员会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二十七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一条
:“

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根据国
务院总理的提名

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的任免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

可以
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
二十八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二条
:“

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根据委
员长会议

国务院总理的提请

可以决定撤销国
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根据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的提请

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
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
二十九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一款修改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政经济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外事
委员会

华侨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各专
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在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领导
。”
第三款修改为
:“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在大会闭
会期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
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由委员长会议
提名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
三十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五条
:“
各专
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相同

履行职责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

17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
三十一

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

:“(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组织起草法律草案和
其他议案草案
”。
增加四项

作为第三项至第六项
:“(



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
工作报告有关具体工作

“(


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
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


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
题询问有关具体工作

“(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
作安排

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


提出建议
”。
第三项改为第八项

修改为
:“(


审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


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


国务院各部门的命令

指示和规章

国家监
察委员会的监察法规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设
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

决议



自治区

直辖
市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决定

命令
和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经济特区法规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
察院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提出意见
”。
第四项改为第九项

第五项改为第七项

增加三项

作为第十项至第十二项
:“(


研究办理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

负责有关建


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
十一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安排开展对外交往
;“(
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交办的其他工作
。”
三十二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八


修改为
:“
民族委员会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
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建议

审议自治区报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提出报告
。”
三十三

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九


修改为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
实施

开展宪法解释

推进合宪性审查

加强宪
法监督

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
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

其他专门
委员会就有关草案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意

。”
三十四

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十条
:“
财政
经济委员会对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草案

规划纲要草案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


中央决算草案以及相关报告和调整方案进行
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审查结果报告

其他
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草案和报告向财政经济委
员会提出意见
。”
三十五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改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
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

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
民的意见和要求

努力为人民服务

充分发挥在
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
。”
三十六

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十五条
:“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


作委员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

听取代表的
意见和建议

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扩大代
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27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健全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
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
工作机构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
。”
三十七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


改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
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

组织
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


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

组织应当与代表联系沟


充分听取意见

介绍有关情况

认真研究办理

及时予以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
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并予以公

。”
三十八

删去第二条

第八条

第八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本决定自
2021



12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并对章





项序
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

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

12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

12

10
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
2021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章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五章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

保障和规范其行使
职权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

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三条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


第四条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


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37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