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至第七条
第一条至第七条
。
二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一条
:“
为了健全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
度
,
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
,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
,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
根据宪法
,
制
定本法
。”
三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其常设机关是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
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依
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
五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四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
对人民负责
,
受人民监
督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
过程民主
,
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
,
倾听人民
的意见和建议
,
体现人民意志
,
保障人民权益
。”
六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五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
决定重
大事项
,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
维护社会主义
法制的统一
、
尊严
、
权威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
。”
七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
充
分发扬民主
,
集体行使职权
。”
八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七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
,
加强
同各国议会
、
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
作
。”
九
、
将第一条改为第八条
,
修改为
:“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
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
,
或者有五分之一以
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
可以临时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十
、
将第五条改为第十一条
,
第二款修改
为
:“
主席团和秘书长的名单草案
,
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提出
,
经常务委
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
,
提交预备会议
。”
十一
、
将第六条改为第十二条
,
第二款改为
第三款
,
修改为
:“
主席团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
—
96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
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
并指
定其中一人担任全体会议主持人
。”
十二
、
将第七条改为第十三条
,
修改为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
。
秘书处由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
副秘书长的人选
由主席团决定
。
“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
,
办理主席团交付
的事项
,
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
副秘书长协助
秘书长工作
。”
十三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十四条
:“
主席团
处理下列事项
:
“(
一
)
根据会议议程决定会议日程
;
“(
二
)
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
间
;
“(
三
)
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
告
,
决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
程
;
“(
四
)
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关于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
、
审查情况的报告
,
决
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
、
决议草案提请会议表
决
;
“(
五
)
听取主席团常务主席关于国家机构组
成人员人选名单的说明
,
提名由会议选举的国家
机构组成人员的人选
,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正式候
选人名单
;
“(
六
)
提出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
案
;
“(
七
)
组织由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
机构组成人员的宪法宣誓
;
“(
八
)
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
十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十五条
:“
主席团
常务主席就拟提请主席团审议事项
,
听取秘书处
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
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
“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
调整
。”
十五
、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六条
,
修改为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
国务院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
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可以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
的议案
。”
十六
、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七条
,
修改为
:
“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
可以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
十七
、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
,
修改为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
副委员
长
、
秘书长
、
委员的人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
、
副主席的人选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
选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
,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
由主席团
提名
,
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
,
再由主席团根据
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
十八
、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
,
修改为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
三个以上的代表团
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
,
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
、
副主席
,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
成人员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
由主席团
提请大会审议
。”
十九
、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
修改
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
一个代表团
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
可以书面提出对国
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
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二十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十二条
:“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
—
07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行使职权到下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
二十一
、
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
常
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
监
察机关
、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如果担任
上述职务
,
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
职务
。”
二十二
、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
:
“(
一
)
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
,
拟订会
议议程草案
,
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
增加两项
,
作为第三项
、
第四项
:“(
三
)
决
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
、
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
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
对暂不交付表决的
,
提出下
一步处理意见
;
“(
四
)
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
、
立法
工作计划
、
监督工作计划
、
代表工作计划
、
专项
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性文件等
”。
二十三
、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
代
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
副主任委员和委
员的人选
,
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中提名
,
常务委员会任免
。”
二十四
、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
常
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
、
预算工作委员会
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三款
:“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委员会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
设立
、
职责和组成人员任免
,
依照有关法律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定的规定
。”
二十五
、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
修
改为
:“
委员长会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
委员会
,
国务院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国家监察委
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
二十六
、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
,
修改
为
:“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十人以上联名
,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
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
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二十七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十一条
:“
常
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根据国
务院总理的提名
,
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的任免
;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
,
可以
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
二十八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十二条
:“
常
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根据委
员长会议
、
国务院总理的提请
,
可以决定撤销国
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
根据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的提请
,
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
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
二十九
、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
第
一款修改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
会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
财
政经济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
外事
委员会
、
华侨委员会
、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
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
各专
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
在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领导
。”
第三款修改为
:“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
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
在大会闭
会期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
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
由委员长会议
提名
,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
三十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十五条
:“
各专
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相同
,
履行职责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
—
17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
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
三十一
、
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
为
:“(
二
)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
组织起草法律草案和
其他议案草案
”。
增加四项
,
作为第三项至第六项
:“(
三
)
承
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
工作报告有关具体工作
;
“(
四
)
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
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
“(
五
)
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
题询问有关具体工作
;
“(
六
)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
作安排
,
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
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
报
,
提出建议
”。
第三项改为第八项
,
修改为
:“(
八
)
审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
法
、
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
决定和命
令
,
国务院各部门的命令
、
指示和规章
,
国家监
察委员会的监察法规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和设
区的市
、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
、
决议
,
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和设区的市
、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决定
、
命令
和规章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经济特区法规
,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
察院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提出意见
”。
第四项改为第九项
,
第五项改为第七项
。
增加三项
,
作为第十项至第十二项
:“(
十
)
研究办理代表建议
、
批评和意见
,
负责有关建
议
、
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
“(
十一
)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安排开展对外交往
;“(
十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交办的其他工作
。”
三十二
、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八
条
,
修改为
:“
民族委员会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
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
提出建议
;
审议自治区报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提出报告
。”
三十三
、
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九
条
,
修改为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
实施
、
开展宪法解释
、
推进合宪性审查
、
加强宪
法监督
、
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
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
;
其他专门
委员会就有关草案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意
见
。”
三十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四十条
:“
财政
经济委员会对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草案
、
规划纲要草案
、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
案
、
中央决算草案以及相关报告和调整方案进行
审查
,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审查结果报告
;
其他
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草案和报告向财政经济委
员会提出意见
。”
三十五
、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
修
改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
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
,
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
民的意见和要求
,
努力为人民服务
,
充分发挥在
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
。”
三十六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四十五条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
、
工
作委员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
,
听取代表的
意见和建议
,
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
扩大代
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
,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
—
27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健全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
、
工作委员会
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
工作机构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
。”
三十七
、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
,
修
改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
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
批评和意见
,
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
、
组织
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
“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
、
批
评和意见
,
有关机关
、
组织应当与代表联系沟
通
,
充分听取意见
,
介绍有关情况
,
认真研究办理
,
及时予以答复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
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
查
。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代表建议
、
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
并予以公
开
。”
三十八
、
删去第二条
、
。
二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一条
:“
为了健全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
度
,
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
,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
,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
根据宪法
,
制
定本法
。”
三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其常设机关是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
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依
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
五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四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
对人民负责
,
受人民监
督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
过程民主
,
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
,
倾听人民
的意见和建议
,
体现人民意志
,
保障人民权益
。”
六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五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
决定重
大事项
,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
维护社会主义
法制的统一
、
尊严
、
权威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
。”
七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
充
分发扬民主
,
集体行使职权
。”
八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七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
,
加强
同各国议会
、
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
作
。”
九
、
将第一条改为第八条
,
修改为
:“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
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
,
或者有五分之一以
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
可以临时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十
、
将第五条改为第十一条
,
第二款修改
为
:“
主席团和秘书长的名单草案
,
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提出
,
经常务委
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
,
提交预备会议
。”
十一
、
将第六条改为第十二条
,
第二款改为
第三款
,
修改为
:“
主席团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
—
96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
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
并指
定其中一人担任全体会议主持人
。”
十二
、
将第七条改为第十三条
,
修改为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
。
秘书处由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
副秘书长的人选
由主席团决定
。
“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
,
办理主席团交付
的事项
,
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
副秘书长协助
秘书长工作
。”
十三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十四条
:“
主席团
处理下列事项
:
“(
一
)
根据会议议程决定会议日程
;
“(
二
)
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
间
;
“(
三
)
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
告
,
决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
程
;
“(
四
)
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关于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
、
审查情况的报告
,
决
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
、
决议草案提请会议表
决
;
“(
五
)
听取主席团常务主席关于国家机构组
成人员人选名单的说明
,
提名由会议选举的国家
机构组成人员的人选
,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正式候
选人名单
;
“(
六
)
提出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
案
;
“(
七
)
组织由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
机构组成人员的宪法宣誓
;
“(
八
)
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
十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十五条
:“
主席团
常务主席就拟提请主席团审议事项
,
听取秘书处
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
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
“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
调整
。”
十五
、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六条
,
修改为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
国务院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
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可以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
的议案
。”
十六
、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七条
,
修改为
:
“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
可以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
十七
、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
,
修改为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
副委员
长
、
秘书长
、
委员的人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
、
副主席的人选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
选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
,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
由主席团
提名
,
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
,
再由主席团根据
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
十八
、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
,
修改为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
三个以上的代表团
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
,
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
、
副主席
,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
成人员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
由主席团
提请大会审议
。”
十九
、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
修改
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
一个代表团
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
可以书面提出对国
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
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二十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十二条
:“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
—
07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行使职权到下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
二十一
、
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
常
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
监
察机关
、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如果担任
上述职务
,
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
职务
。”
二十二
、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
:
“(
一
)
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
,
拟订会
议议程草案
,
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
增加两项
,
作为第三项
、
第四项
:“(
三
)
决
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
、
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
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
对暂不交付表决的
,
提出下
一步处理意见
;
“(
四
)
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
、
立法
工作计划
、
监督工作计划
、
代表工作计划
、
专项
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性文件等
”。
二十三
、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
代
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
副主任委员和委
员的人选
,
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中提名
,
常务委员会任免
。”
二十四
、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
常
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
、
预算工作委员会
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三款
:“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委员会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
设立
、
职责和组成人员任免
,
依照有关法律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定的规定
。”
二十五
、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
修
改为
:“
委员长会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
委员会
,
国务院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国家监察委
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
二十六
、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
,
修改
为
:“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十人以上联名
,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
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
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二十七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十一条
:“
常
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根据国
务院总理的提名
,
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的任免
;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
,
可以
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
二十八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十二条
:“
常
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根据委
员长会议
、
国务院总理的提请
,
可以决定撤销国
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
根据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的提请
,
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
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
二十九
、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
第
一款修改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
会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
财
政经济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
外事
委员会
、
华侨委员会
、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
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
各专
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
在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领导
。”
第三款修改为
:“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
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
在大会闭
会期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
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
由委员长会议
提名
,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
三十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十五条
:“
各专
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相同
,
履行职责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
—
17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
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
三十一
、
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
为
:“(
二
)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
组织起草法律草案和
其他议案草案
”。
增加四项
,
作为第三项至第六项
:“(
三
)
承
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
工作报告有关具体工作
;
“(
四
)
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
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
“(
五
)
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
题询问有关具体工作
;
“(
六
)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
作安排
,
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
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
报
,
提出建议
”。
第三项改为第八项
,
修改为
:“(
八
)
审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
法
、
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
决定和命
令
,
国务院各部门的命令
、
指示和规章
,
国家监
察委员会的监察法规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和设
区的市
、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
、
决议
,
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和设区的市
、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决定
、
命令
和规章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经济特区法规
,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
察院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提出意见
”。
第四项改为第九项
,
第五项改为第七项
。
增加三项
,
作为第十项至第十二项
:“(
十
)
研究办理代表建议
、
批评和意见
,
负责有关建
议
、
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
“(
十一
)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安排开展对外交往
;“(
十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交办的其他工作
。”
三十二
、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八
条
,
修改为
:“
民族委员会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
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
提出建议
;
审议自治区报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提出报告
。”
三十三
、
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九
条
,
修改为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
实施
、
开展宪法解释
、
推进合宪性审查
、
加强宪
法监督
、
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
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
;
其他专门
委员会就有关草案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意
见
。”
三十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四十条
:“
财政
经济委员会对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草案
、
规划纲要草案
、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
案
、
中央决算草案以及相关报告和调整方案进行
审查
,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审查结果报告
;
其他
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草案和报告向财政经济委
员会提出意见
。”
三十五
、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
,
修
改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
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
,
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
民的意见和要求
,
努力为人民服务
,
充分发挥在
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
。”
三十六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四十五条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
、
工
作委员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
,
听取代表的
意见和建议
,
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
扩大代
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
,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
—
27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健全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
、
工作委员会
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
工作机构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
。”
三十七
、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
,
修
改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
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
批评和意见
,
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
、
组织
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
“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
、
批
评和意见
,
有关机关
、
组织应当与代表联系沟
通
,
充分听取意见
,
介绍有关情况
,
认真研究办理
,
及时予以答复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
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
查
。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代表建议
、
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
并予以公
开
。”
三十八
、
删去第二条
、
第八条
第八条
、
、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
、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
、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
、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
、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
第
二十条
、
、
第
二十条
、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
、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
、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
、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
、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
、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
本决定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
并对章
、
条
、
款
、
项序
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
,
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1982
年
12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
年
12
月
10
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
2021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的决定
》
修正
)
目
录
。
本决定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
并对章
、
条
、
款
、
项序
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
,
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1982
年
12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
年
12
月
10
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
2021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的决定
》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总
则
第二章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章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五章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
,
保障和规范其行使
职权
,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
,
保障和规范其行使
职权
,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
,
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
,
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
第三条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
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
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
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
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
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
权
。
第四条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
生
,
对人民负责
,
受人民监督
。
—
37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
生
,
对人民负责
,
受人民监督
。
—
37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