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
,
稳步恢复提
升黑土地基础地力
,
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
,
维护
生态平衡
,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制定本法
。
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
,
稳步恢复提
升黑土地基础地力
,
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
,
维护
生态平衡
,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第二条
从事黑土地保护
、
利用和相关治
理
、
修复等活动
,
适用本法
。
本法没有规定的
,
适用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
本法所称黑土地
,
是指黑龙江省
、
吉林省
、
辽宁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以下简称四省区
)
的相
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
层
,
性状好
、
肥力高的耕地
。
从事黑土地保护
、
利用和相关治
理
、
修复等活动
,
适用本法
。
本法没有规定的
,
适用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
本法所称黑土地
,
是指黑龙江省
、
吉林省
、
辽宁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以下简称四省区
)
的相
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
层
,
性状好
、
肥力高的耕地
。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实行科学
、
有效的黑土地保护
政策
,
保障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
,
综合采取工
程
、
农艺
、
农机
、
生物等措施
,
保护黑土地的优
良生产能力
,
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
、
功能不退
化
、
质量有提升
、
产能可持续
。
国家实行科学
、
有效的黑土地保护
政策
,
保障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
,
综合采取工
程
、
农艺
、
农机
、
生物等措施
,
保护黑土地的优
良生产能力
,
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
、
功能不退
化
、
质量有提升
、
产能可持续
。
第四条
第四条
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
、
因地制宜
、
用养结合
、
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
、
突出重点
、
综合施策的原则
,
建立健全政府主
导
、
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
、
社会参与的保护机
制
。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
、
水
行政等有关部门
,
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垦历史和利
用现状
,
以及黑土层厚度
、
土壤性状
、
土壤类型
等
,
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
、
综合治理和系统修
复的原则
,
科学合理确定黑土地保护范围并适时
调整
,
有计划
、
分步骤
、
分类别地推进黑土地保
护工作
。
历史上属黑土地的
,
除确无法修复的
外
,
原则上都应列入黑土地保护范围进行修恢
复
。
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
、
因地制宜
、
用养结合
、
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
、
突出重点
、
综合施策的原则
,
建立健全政府主
导
、
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
、
社会参与的保护机
制
。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
、
水
行政等有关部门
,
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垦历史和利
用现状
,
以及黑土层厚度
、
土壤性状
、
土壤类型
等
,
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
、
综合治理和系统修
复的原则
,
科学合理确定黑土地保护范围并适时
调整
,
有计划
、
分步骤
、
分类别地推进黑土地保
护工作
。
历史上属黑土地的
,
除确无法修复的
外
,
原则上都应列入黑土地保护范围进行修恢
复
。
第五条
第五条
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
、
糖料作物
、
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
黑土层深厚
、
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
—
40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4
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
重点用于粮食
生产
,
实行严格保护
,
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
定
。
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
、
糖料作物
、
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
黑土层深厚
、
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
—
40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4
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
重点用于粮食
生产
,
实行严格保护
,
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
定
。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和四省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黑
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
组织
、
协调
、
监督管理
,
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
。
四省区人民政府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
、
质量
、
生态环境负
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
、
自然资源
、
水行政
、
发展改革
、
财政
、
生态环境
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
,
加强协
调指导
,
明确工作责任
,
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
实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
工作
,
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
的保护
、
治理
、
修复和利用措施
,
督促农业生产
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
国务院和四省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黑
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
组织
、
协调
、
监督管理
,
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
。
四省区人民政府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
、
质量
、
生态环境负
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
、
自然资源
、
水行政
、
发展改革
、
财政
、
生态环境
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
,
加强协
调指导
,
明确工作责任
,
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
实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
工作
,
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
的保护
、
治理
、
修复和利用措施
,
督促农业生产
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
宣传教育
,
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
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
宣传教育
,
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
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农业农
村
、
自然资源
、
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
,
制定和完善黑土地质量和其他保护标准
。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农业农
村
、
自然资源
、
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
,
制定和完善黑土地质量和其他保护标准
。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调查和监测制
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开展土地调查时
,
同步开展黑土地类型
、
分布
、
数量
、
质量
、
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调
查
,
建立黑土地档案
。
国务院农业农村
、
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会同四
省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
,
加
强对黑土地土壤性状
、
黑土层厚度
、
水蚀
、
风蚀
等情况的常态化监测
,
建立黑土地质量动态变化数据库
,
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调查和监测制
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开展土地调查时
,
同步开展黑土地类型
、
分布
、
数量
、
质量
、
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调
查
,
建立黑土地档案
。
国务院农业农村
、
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会同四
省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
,
加
强对黑土地土壤性状
、
黑土层厚度
、
水蚀
、
风蚀
等情况的常态化监测
,
建立黑土地质量动态变化数据库
,
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
第十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
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黑土地及其
周边生态环境
,
合理布局各类用途土地
,
以利于
黑土地水蚀
、
风蚀等的预防和治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
、
体现整体集中连片
治理
,
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
,
明确保护范围
、
目
标任务
、
技术模式
、
保障措施等
,
遏制黑土地退
化趋势
,
提升黑土地质量
,
改善黑土地生态环
境
。
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
衔接
,
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
,
并向社会公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
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黑土地及其
周边生态环境
,
合理布局各类用途土地
,
以利于
黑土地水蚀
、
风蚀等的预防和治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
、
体现整体集中连片
治理
,
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
,
明确保护范围
、
目
标任务
、
技术模式
、
保障措施等
,
遏制黑土地退
化趋势
,
提升黑土地质量
,
改善黑土地生态环
境
。
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
衔接
,
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
,
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黑土地保护的
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
将黑土地保护
、
治理
、
修复
和利用的科技创新作为重点支持领域
;
鼓励高等
学校
、
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
科技攻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
土保持
、
防风固沙
、
土壤改良
、
地力培肥
、
生态
保护等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
有关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应当对农业生产经营者保护黑土地进行技术培
训
、
提供指导服务
。
国家鼓励企业
、
高等学校
、
职业学校
、
科研
机构
、
科学技术社会团体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
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
农业科技人员等开展黑土地
保护相关技术服务
。
国家支持开展黑土地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
。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黑土地保护的
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
将黑土地保护
、
治理
、
修复
和利用的科技创新作为重点支持领域
;
鼓励高等
学校
、
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
科技攻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
土保持
、
防风固沙
、
土壤改良
、
地力培肥
、
生态
保护等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
有关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应当对农业生产经营者保护黑土地进行技术培
训
、
提供指导服务
。
国家鼓励企业
、
高等学校
、
职业学校
、
科研
机构
、
科学技术社会团体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
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
农业科技人员等开展黑土地
保护相关技术服务
。
国家支持开展黑土地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
。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
措施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
(
一
)
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
完善水田
、
旱地灌排体系
;
(
二
)
加强田块整治
,
修复沟毁耕地
,
合理
划分适宜耕作田块
;
—
50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4
(
三
)
加强坡耕地
、
侵蚀沟水土保持工程建
设
;
(
四
)
合理规划修建机耕路
、
生产路
;
(
五
)
建设农田防护林网
;
(
六
)
其他黑土地保护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
措施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
(
一
)
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
完善水田
、
旱地灌排体系
;
(
二
)
加强田块整治
,
修复沟毁耕地
,
合理
划分适宜耕作田块
;
—
50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4
(
三
)
加强坡耕地
、
侵蚀沟水土保持工程建
设
;
(
四
)
合理规划修建机耕路
、
生产路
;
(
五
)
建设农田防护林网
;
(
六
)
其他黑土地保护措施
。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科学
的耕作制度
,
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黑土地质量
:
(
一
)
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
的种植制度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
;
(
二
)
因地制宜推广免
(
少
)
耕
、
深松等保
护性耕作技术
,
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
(
三
)
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
、
粉碎深
(
翻
)
埋
、
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
(
四
)
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
,
科学减少化
肥施用量
,
鼓励增施有机肥料
,
推广土壤生物改
良等技术
;
(
五
)
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
害等绿色防控技术
,
科学减少化学农药
、
除草剂
使用量
,
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
(
六
)
其他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科学
的耕作制度
,
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黑土地质量
:
(
一
)
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
的种植制度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
;
(
二
)
因地制宜推广免
(
少
)
耕
、
深松等保
护性耕作技术
,
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
(
三
)
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
、
粉碎深
(
翻
)
埋
、
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
(
四
)
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
,
科学减少化
肥施用量
,
鼓励增施有机肥料
,
推广土壤生物改
良等技术
;
(
五
)
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
害等绿色防控技术
,
科学减少化学农药
、
除草剂
使用量
,
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
(
六
)
其他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
。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采取综合性措施
,
预防
和治理水土流失
,
防止黑土地土壤侵蚀
、
土地沙
化和盐渍化
,
改善和修复农田生态环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侵蚀沟治理
,
实
施沟头沟坡沟底加固防护
,
因地制宜组织在侵蚀
沟的沟坡和沟岸
、
黑土地周边河流两岸
、
湖泊和
水库周边等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或者采取其他措
施
,
防止侵蚀沟变宽变深变长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害设防
、
合理
管护
、
科学布局的原则
,
制定农田防护林建设计
划
,
组织沿农田道路
、
沟渠等种植农田防护林
,
防止违背自然规律造林绿化
。
农田防护林只能进
行抚育
、
更新性质的采伐
,
确保防护林功能不减
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沙治沙
,
加强黑土地周边的沙漠和沙化土地治理
,
防止黑
土地沙化
。
国家鼓励采取综合性措施
,
预防
和治理水土流失
,
防止黑土地土壤侵蚀
、
土地沙
化和盐渍化
,
改善和修复农田生态环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侵蚀沟治理
,
实
施沟头沟坡沟底加固防护
,
因地制宜组织在侵蚀
沟的沟坡和沟岸
、
黑土地周边河流两岸
、
湖泊和
水库周边等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或者采取其他措
施
,
防止侵蚀沟变宽变深变长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害设防
、
合理
管护
、
科学布局的原则
,
制定农田防护林建设计
划
,
组织沿农田道路
、
沟渠等种植农田防护林
,
防止违背自然规律造林绿化
。
农田防护林只能进
行抚育
、
更新性质的采伐
,
确保防护林功能不减
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沙治沙
,
加强黑土地周边的沙漠和沙化土地治理
,
防止黑
土地沙化
。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
地生态保护和黑土地周边林地
、
草原
、
湿地的保
护修复
,
推动荒山荒坡治理
,
提升自然生态系统
涵养水源
、
保持水土
、
防风固沙
、
维护生物多样
性等生态功能
,
维持有利于黑土地保护的自然生
态环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
地生态保护和黑土地周边林地
、
草原
、
湿地的保
护修复
,
推动荒山荒坡治理
,
提升自然生态系统
涵养水源
、
保持水土
、
防风固沙
、
维护生物多样
性等生态功能
,
维持有利于黑土地保护的自然生
态环境
。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黑土地调
查和监测数据
,
并结合土壤类型和质量等级
、
气
候特点
、
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
,
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黑土地进行科学分区
,
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
质量提升计划
,
因地制宜合理采取保护
、
治理
、
修复和利用的精细化措施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黑土地调
查和监测数据
,
并结合土壤类型和质量等级
、
气
候特点
、
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
,
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黑土地进行科学分区
,
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
质量提升计划
,
因地制宜合理采取保护
、
治理
、
修复和利用的精细化措施
。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有农场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
内的黑土地加强保护
,
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
并依
法接受监督检查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应当依法发包农村土地
,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
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
,
制止承包
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农业企业
、
农民专业合
作社
、
农户等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
,
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
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
作等技术
,
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
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
,
依法保护黑土地
。
国有农场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
内的黑土地加强保护
,
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
并依
法接受监督检查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应当依法发包农村土地
,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
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
,
制止承包
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农业企业
、
农民专业合
作社
、
农户等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
,
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
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
作等技术
,
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
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
,
依法保护黑土地
。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
、
经营者和使
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
、
肥料
、
农用薄膜等农业投
入品的包装物
、
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
或者无害化处理
,
不得随意丢弃
,
防止黑土地污
染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
支持农药
、
肥
料
、
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
、
废弃物的回
—
60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4
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
、
经营者和使
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
、
肥料
、
农用薄膜等农业投
入品的包装物
、
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
或者无害化处理
,
不得随意丢弃
,
防止黑土地污
染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
支持农药
、
肥
料
、
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
、
废弃物的回
—
60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4
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
应
当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
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
,
促进黑土
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畜禽粪污无
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
应
当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
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
,
促进黑土
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畜禽粪污无
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
资源和生态环境
。
禁止盗挖
、
滥挖和非法买卖黑
土
。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
、
水
行政
、
公安
、
交通运输
、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
,
提高
对盗挖
、
滥挖
、
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
资源
、
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
资源和生态环境
。
禁止盗挖
、
滥挖和非法买卖黑
土
。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
、
水
行政
、
公安
、
交通运输
、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
,
提高
对盗挖
、
滥挖
、
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
资源
、
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
。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
;
确
需占用的
,
应当依法严格审批
,
并补充数量和质
量相当的耕地
。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
,
应当按照规定的标
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
。
剥离的黑土应当就
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
、
被污染耕地
的治理
、
高标准农田建设
、
土地复垦等
。
建设项
目主体应当制定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
,
报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具体办法由四省区人民政府
分别制定
。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
;
确
需占用的
,
应当依法严格审批
,
并补充数量和质
量相当的耕地
。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
,
应当按照规定的标
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
。
剥离的黑土应当就
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
、
被污染耕地
的治理
、
高标准农田建设
、
土地复垦等
。
建设项
目主体应当制定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
,
报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具体办法由四省区人民政府
分别制定
。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财政
投入保障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
保护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
国家加大对黑土地保护措施奖补资金的倾斜
力度
,
建立长期稳定的奖励补助机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作
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投入的重点
领域
,
并加大投入力度
。
国家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
、
农田水利
、
水土
保持
、
防沙治沙
、
农田防护林
、
土地复垦等建设活动
,
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积极支持黑土地保护需
要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
用涉农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
,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
。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财政
投入保障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
保护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
国家加大对黑土地保护措施奖补资金的倾斜
力度
,
建立长期稳定的奖励补助机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作
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投入的重点
领域
,
并加大投入力度
。
国家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
、
农田水利
、
水土
保持
、
防沙治沙
、
农田防护林
、
土地复垦等建设活动
,
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积极支持黑土地保护需
要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
用涉农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
,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用养结合
、
保护效果
导向的激励政策
,
对采取黑土地保护和治理修复
措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
励补助
。
国家实行用养结合
、
保护效果
导向的激励政策
,
对采取黑土地保护和治理修复
措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
励补助
。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销区通过资金
支持
、
与四省区建立稳定粮食购销关系等经济合
作方式参与黑土地保护
,
建立健全黑土地跨区域
投入保护机制
。
国家鼓励粮食主销区通过资金
支持
、
与四省区建立稳定粮食购销关系等经济合
作方式参与黑土地保护
,
建立健全黑土地跨区域
投入保护机制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家按照政策支持
、
社会参
与
、
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黑土
地保护活动
,
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保险
业务
。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
企业等以多种方
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和社会化服务机制
,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
推动农产品品质提升
、
品牌
打造和标准化生产
,
提高黑土地产出效益
。
国家按照政策支持
、
社会参
与
、
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黑土
地保护活动
,
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保险
业务
。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
企业等以多种方
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和社会化服务机制
,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
推动农产品品质提升
、
品牌
打造和标准化生产
,
提高黑土地产出效益
。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对四省区人民政府黑土
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将黑土地保护情
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
国务院对四省区人民政府黑土
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将黑土地保护情
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
农业农村
、
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
依法对
黑土地保护和质量建设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
农业农村
、
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
依法对
黑土地保护和质量建设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
情况
,
依法接受监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
情况
,
依法接受监督
。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
国务院农业农
村
、
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记过
—
70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4
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截留
、
挪用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黑土
地保护资金
;
(
二
)
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
,
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未及时查处
;
(
三
)
其他不依法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导致
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
。
违反本法规定
,
国务院农业农
村
、
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记过
—
70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4
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截留
、
挪用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黑土
地保护资金
;
(
二
)
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
,
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未及时查处
;
(
三
)
其他不依法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导致
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
。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非法占用或者损毁黑土地农田基
础设施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
水行政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恢复原
状
,
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非法占用或者损毁黑土地农田基
础设施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
水行政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恢复原
状
,
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法将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的
,
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
罚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造成黑土地面积减少
、
质量下降
、
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
,
应当
依法治理修复
、
赔偿损失
。
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
,
经
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
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
关补贴
。
违法将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的
,
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
罚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造成黑土地面积减少
、
质量下降
、
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
,
应当
依法治理修复
、
赔偿损失
。
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
,
经
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
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
关补贴
。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
,
盗
挖
、
滥挖黑土的
,
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从重处罚
。
非法出售黑土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市场监督管理
、
农业农村
、
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
,
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明知是非
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
,
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
,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
,
盗
挖
、
滥挖黑土的
,
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从重处罚
。
非法出售黑土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市场监督管理
、
农业农村
、
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
,
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明知是非
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
,
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
,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建
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
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
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
,
处每平
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建
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
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
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
,
处每平
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拒绝
、
阻碍对黑土地保护情况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
拒绝
、
阻碍对黑土地保护情况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造成黑土地污染
、
水土流失
的
,
分别依照污染防治
、
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黑土地污染
、
水土流失
的
,
分别依照污染防治
、
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法规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林地
、
草原
、
湿地
、
河湖等范
围内黑土的保护
,
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湿地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等
有关法律
;
有关法律对盗挖
、
滥挖
、
非法买卖黑
土未作规定的
,
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
罚
。
林地
、
草原
、
湿地
、
河湖等范
围内黑土的保护
,
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湿地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等
有关法律
;
有关法律对盗挖
、
滥挖
、
非法买卖黑
土未作规定的
,
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
罚
。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
行
。
—
80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4
本法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
行
。
—
80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