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法律法规 · 法律 · 行政法 · 公布 2021-03-30 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21



30
日修订
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
法和表决程序

予以公布


2021



3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
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1990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备案修正
 
2021



3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
90


组成如下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40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0

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
员会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
10


不多于
20
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


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




多于



任何合资格选民均可被提名为候选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议员名额的有


得票多的
40
名候选人当选



功能团体选举设以下二十八个界别



46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农界

乡议局

工业界

第一
)、
工业界



)、
纺织及制衣界

商界

第一
)、
商界



)、
商界

第三
)、
金融界

金融服务界

保险


地产及建造界

航运交通界

进出口界


游界

饮食界

批发及零售界

科技创新界


程界

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

会计界


律界

教育界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

医疗卫
生界

社会福利界

劳工界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
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
全国性团体代表界

其中

劳工界选举产生三名
议员

其他界别各选举产生一名议员

乡议局

工程界

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


会计界

法律界

教育界

医疗卫生界


会福利界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
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
等界别的议员

由个人选民选出

其他界

别的议 员由合资格团体选民选举产生 , 各界别的合资格

别的议
员由合资格团体选民选举产生

各界别的合资格
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




团体或企业构成

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
列明者外

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相
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选


候选人须获得所在界别不少于
10


不多

20
个选民和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



不多于

名委员的提名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在
功能团体选举中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各界别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

以无记名投票
选举产生该界别立法会议员

各界别有关法定团体的划分

合资格团体选
民的界定

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
规定



分区直接选举设立十个选区

每个选区
选举产生两名议员

候选人须获得所在选区不少于
100


不多

200
个选民和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



不多于

名委员的提名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分区直接选举中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择一名
候选人

得票多的两名候选人当选

选区划分

投票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
举法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
负责审查并确认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

香港
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


就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效忠中华人民共
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


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
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
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
见书作出的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

不得提起诉讼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

依法规
管操纵

破坏选举的行为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
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

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
员的过半数票

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

法案和对政府
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
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

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
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
本办法和法案

议案的表决程序的修改权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

以适当形
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本办法和法案

议案的表决程序自
2021



31
日起施行

原附件二及有关修正
案不再施行


56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