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法律法规 · 法律 · 公布 2011-02-25 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_附“则

第六章_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
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
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
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
曲艺和杂技;,

(下)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细成部分的实物和场
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_氏家对非物质文化道产采取认定、

第三条_氏家对非物质文化道产采取认定、
记录、建档等措施了以保存,对体块中华民族优
秀传统文化,其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摄等措施予以保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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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2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
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
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
形式和内深。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
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人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人本级财政预
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
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

第十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
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
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速
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
一1一-

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
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
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
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
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
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
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
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
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卞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
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

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
查阅。′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

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
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
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调格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
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
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
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
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六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

第十六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
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
害养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十七条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
颤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
驳,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
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

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
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
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人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
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
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人名录予
以保护。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人国
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
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
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
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
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
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昕资料等材料。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
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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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提出列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名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二十一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
以同时列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
录。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
议列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
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
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避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
列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
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
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
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制定保护规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
护。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
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
以重点保护。

第二十六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六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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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深保持完整的特定区
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
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
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
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遮受破
坏。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
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
划。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
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
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
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
承人,应当参熊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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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
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
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
施。

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

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
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
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
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
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
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
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
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
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
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三十五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

第三十五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
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
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
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
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
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
展示。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
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
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
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
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
励,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
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
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
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
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五章_法律责任

第五章_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
玟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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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
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
Eu.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
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
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
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第四十三条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名录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
本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四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语及知识

第四十四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语及知识
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男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

第四十五条“本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