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贵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贵
第四章监督管理撸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撸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_附“则
第六章_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誉理,规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誉理,规
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
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
发展,制定本法。
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
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
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
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助监督管理的工
一680一
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
村信用合作社等毁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
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答
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
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
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
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
欣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栾“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
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
提高银行业章争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
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
原则。
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助监督管理的工
一680一
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
村信用合作社等毁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
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答
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
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
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
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
欣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栾“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
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
提高银行业章争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
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
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
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
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
人不得干涉。
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
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
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
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
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
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
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
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
第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
行取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
行取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
第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
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
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
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
第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
业中兼任职务。
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
业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
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
,应当就借息保密作出安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8
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
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
,应当就借息保密作出安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8
第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
第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
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
部监督制度。
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
部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
第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
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
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
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桧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
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
动进行监督。
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
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
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桧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
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
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
第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
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
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
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
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桧“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
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题或者股份总频
述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
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
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桧“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
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题或者股份总频
述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
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
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
法律、行政淑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
法律、行政淑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
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批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
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
第二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
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
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制定。
一681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8
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
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制定。
一681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8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
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愫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
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助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邃守审愿经营规
则。
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愫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
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助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邃守审愿经营规
则。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
由: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
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图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
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三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
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
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
由: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
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
务范图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
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三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
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
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
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
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
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第二十五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
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
一682一
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几
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
标取的其他措施。
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
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
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第二十五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
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
一682一
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几
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
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建立银行业窃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
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
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窒发事件的,应
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
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
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
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
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
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资、
处置揩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
突宏事件。
当建立银行业窃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
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
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窒发事件的,应
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
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
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
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
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
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资、
处置揩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
突宏事件。
第三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贫
第三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贫
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
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
活动。
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
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
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栾“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
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
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涧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
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
报告。
第三十三栾“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
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
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涧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
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
报告。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
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
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
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
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
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
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给检查。
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
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
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
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
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
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给检查。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
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
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
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
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
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
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蝌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
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蝌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愧经胥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愧经胥
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
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遨期未改正的,或
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穗健运
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
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揩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
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8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
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
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
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
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
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
定的有关揩施。
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
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遨期未改正的,或
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穗健运
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
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揩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
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8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
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
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
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
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
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
定的有关揩施。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
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
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
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
行。
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
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
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
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
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
秧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有权予以撒销。
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
秧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有权予以撒销。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
者被撒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
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撒销清算期间,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
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以札取下列措旋: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
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一8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8
第四十一桧“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泊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
转移或耆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者被撒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
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撒销清算期间,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
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以札取下列措旋: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
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一8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8
第四十一桧“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泊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
转移或耆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
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
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
情况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
等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
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
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
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
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
对依法木取的揩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
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
绝、阻碍和隐瞒。
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
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
情况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
等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
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
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
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
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
对依法木取的揩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
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
绝、阻碍和隐瞒。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
第四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
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
的业务品种的;
(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
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
事件的;
一684一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
的;
(五)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
或者处罚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
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
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刘事责任;述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桧“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
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杜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政正,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
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
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
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木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
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敦
利率的。
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
的业务品种的;
(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
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
事件的;
一684一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
的;
(五)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
或者处罚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
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
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刘事责任;述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桧“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
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杜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政正,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
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
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
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木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
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敦
利率的。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
者道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
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
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
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愿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的。
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
者道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
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
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
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愿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的。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
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遨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遨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
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
下殆掀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赏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8
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
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四十九桧“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别
事责任。
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
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
下殆掀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赏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8
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
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四十九桧“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别
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
第五十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
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第五十一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
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桧本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
行。
一685一
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
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桧本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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