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铁路运输营业
铁路建设
铁路安全与保护
法律责任
附“则
铁路运输营业
铁路建设
铁路安全与保护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三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
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
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铍路、地
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
轶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
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
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
与国家银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
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
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
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
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
地方铁路的发展。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
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
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条“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
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
序。
第七条“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
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
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
行。
第八条“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由国务
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技
术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制
定。
第九条国家鼓励铁路科学技术研究,提高
铁路科学技术水平。对在铁路科学技术研究中有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553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
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
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铍路、地
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
轶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
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
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
与国家银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
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
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
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
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
地方铁路的发展。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
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
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条“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
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
序。
第七条“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
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
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
行。
第八条“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由国务
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技
术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制
定。
第九条国家鼓励铁路科学技术研究,提高
铁路科学技术水平。对在铁路科学技术研究中有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553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第二章
第二章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
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
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
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转
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
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
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
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
“站的其他列车。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
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
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铁路沿
线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
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
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
业可以责令下车。
第十五条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根据发展生
产、摘活流通的原则,安排货物运输计划。
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
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地方铁路运输的物资需要经由国家铁路运
输的,其运输计划应当纳人国家铁路的运输计
划。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
货物、包裴、行李运到目的站;遮期运到的,铁
一554一
铁路运输营业
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
裴、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
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
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
物、包裴、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
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
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
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
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
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
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频的规定,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
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承担赌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
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贴不
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
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
险。
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
喻、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
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或者包襄、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
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第十九条“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
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褐的品名、重
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
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
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
物和包褒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
偿。
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
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
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
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没
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
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
坏。
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的容易腐烂变质的货物
和活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
和合同的约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货物、包褪、行李到站后,收
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国务院铱路主管部门规定
的期限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
运费和其他费用;逾期领取的,收货人或者旅客
应当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
第二十二条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
物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
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
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作答复的,由铁路
运输企业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
尚有余款的,应当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
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托运人又未领回的,
上缴国库。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满九十
日仍无人领取的包裹或者到站后满九十日仍无人
领取的行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告,公告满九
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可以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
旅客可以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领回,逾期
不领回的,上缴国库。
对危险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
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变卖。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铁
路主管部门的规定缩短处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
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倒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
客、货物运输营业;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
按照协议共用。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
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
适用本法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行
李的运价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竞争
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
府的定价目录为依据。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
的收费项一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包裹运价率由
铁路运输企业自生制定。
第二十六条“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
褪、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
施。
第二十七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
路印制使用的旅客、货物运输票证,禁止伪造和
变造。
禅止倒卖旅客车票和其他铁路运输票证。
第二十八条“托运、承运货物、包襄、行
李,必须遮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物品的
一55e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规定。
第二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与公路、航空或
者水上运输企业相互间实行国内旅客、货物联
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各方的协议办理。
第三十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参加国际联
运,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铁路军事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
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
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
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
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
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华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
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
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
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转
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
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
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
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
“站的其他列车。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
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
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铁路沿
线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
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
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
业可以责令下车。
第十五条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根据发展生
产、摘活流通的原则,安排货物运输计划。
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
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地方铁路运输的物资需要经由国家铁路运
输的,其运输计划应当纳人国家铁路的运输计
划。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
货物、包裴、行李运到目的站;遮期运到的,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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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营业
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
裴、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
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
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
物、包裴、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
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
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
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
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
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
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频的规定,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
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承担赌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
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贴不
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
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
险。
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
喻、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
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或者包襄、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
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第十九条“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
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褐的品名、重
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
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
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
物和包褒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
偿。
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
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
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
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没
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
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
坏。
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的容易腐烂变质的货物
和活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
和合同的约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货物、包褪、行李到站后,收
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国务院铱路主管部门规定
的期限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
运费和其他费用;逾期领取的,收货人或者旅客
应当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
第二十二条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
物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
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
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作答复的,由铁路
运输企业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
尚有余款的,应当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
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托运人又未领回的,
上缴国库。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满九十
日仍无人领取的包裹或者到站后满九十日仍无人
领取的行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告,公告满九
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可以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
旅客可以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领回,逾期
不领回的,上缴国库。
对危险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
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变卖。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铁
路主管部门的规定缩短处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
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倒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
客、货物运输营业;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
按照协议共用。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
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
适用本法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行
李的运价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竞争
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
府的定价目录为依据。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
的收费项一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包裹运价率由
铁路运输企业自生制定。
第二十六条“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
褪、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
施。
第二十七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
路印制使用的旅客、货物运输票证,禁止伪造和
变造。
禅止倒卖旅客车票和其他铁路运输票证。
第二十八条“托运、承运货物、包襄、行
李,必须遮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物品的
一55e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规定。
第二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与公路、航空或
者水上运输企业相互间实行国内旅客、货物联
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各方的协议办理。
第三十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参加国际联
运,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铁路军事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
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
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
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
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
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华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三章铁路建设
第三章铁路建设
第三十三条“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并与其
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
用线的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并
征得国务院铁路生管部门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
门授权的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
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
当纳人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人土地利用总体
一556一
规划。为远期扩建、新建铁路需要的土地,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第三十六条“铁路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铁路建设,协助
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建设征收土地工作和拆迁
安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
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
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铁路的标准轨距为1435毫米。
新建国家铁路必须采用标准轨距。
窄轨铁路的轨距为762毫米或者1000毫米。
新建和改建铁路的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铁路建成后,必须依照国家基
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正式
运行。
第四十条“铁路与道路交叉处,应当优先考
虑设置立体交叉;未设立体交叉的,可以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在城市
规划区内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
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欢定。
拆除已经设置的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
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商定。
-第四十一条“修建跨越河流的铁路桥梁,应
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和水流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并与其
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
用线的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并
征得国务院铁路生管部门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
门授权的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
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
当纳人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人土地利用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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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为远期扩建、新建铁路需要的土地,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第三十六条“铁路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铁路建设,协助
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建设征收土地工作和拆迁
安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
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
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铁路的标准轨距为1435毫米。
新建国家铁路必须采用标准轨距。
窄轨铁路的轨距为762毫米或者1000毫米。
新建和改建铁路的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铁路建成后,必须依照国家基
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正式
运行。
第四十条“铁路与道路交叉处,应当优先考
虑设置立体交叉;未设立体交叉的,可以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在城市
规划区内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
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欢定。
拆除已经设置的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
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商定。
-第四十一条“修建跨越河流的铁路桥梁,应
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和水流的要求。
第四章“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四章“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
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
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
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
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
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
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
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第四十四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保证铁路牵
引用电以及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电力供
应。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供应范围由国务
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商定。
第四十五条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
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
治。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华助
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铁路地界以内的山坡地
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整治。
第四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源洞
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按
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
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跟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挚、打井
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
防护措施。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
“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
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夺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
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濡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
行车濡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瞥望的建筑物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种
植妨碍行车瞬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
砍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违反前三歌的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
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
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
的标志和防护设施。
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时,必须遮守有关通行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
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
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
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铍路职工,有权
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实施运输
安全检查的铁路职工应当佩戴执勤标志。
危险品的品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并
公布。
第四十九条对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
其他行车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
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禁止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
车或者击打列车。对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
车或者击打列车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一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
卧。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职工有
权制止。
第五十二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
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对在铁路线路两侧
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的,铁路职
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三条“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
铁路行车调度机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不吻
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
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
589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关规定决定札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
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第五十四条“对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铁路
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现场公
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第玑十五条“在列车内,寻衅湘事,扰乱公
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职工
有权制止,铁路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六条“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发生法
律规定需要检疫的传染病时,由铁路卫生检疫机
构进行检疫;根据铁路卫生检疫机构的请求,地
方卫生检疫机构应予协助。
货物运输的检疫,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
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
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
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线路开通和列
车运行。
第五十八条“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
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
赔偏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
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
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
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
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五十九条国家铣路的重要桥梁和飒道,
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四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
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
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
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
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
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
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
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第四十四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保证铁路牵
引用电以及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电力供
应。铁路运营用电中重要负荷的供应范围由国务
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商定。
第四十五条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
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
治。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华助
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铁路地界以内的山坡地
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整治。
第四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源洞
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按
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
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跟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挚、打井
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
防护措施。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
“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
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夺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
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濡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
行车濡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瞥望的建筑物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种
植妨碍行车瞬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
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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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前三歌的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
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
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
的标志和防护设施。
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时,必须遮守有关通行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
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
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
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铍路职工,有权
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实施运输
安全检查的铁路职工应当佩戴执勤标志。
危险品的品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并
公布。
第四十九条对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
其他行车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
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禁止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
车或者击打列车。对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
车或者击打列车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一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
卧。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职工有
权制止。
第五十二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二十米以
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对在铁路线路两侧
二十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的,铁路职
工有权制止。
第五十三条“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
铁路行车调度机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不吻
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
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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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决定札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
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第五十四条“对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铁路
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现场公
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第玑十五条“在列车内,寻衅湘事,扰乱公
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职工
有权制止,铁路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六条“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发生法
律规定需要检疫的传染病时,由铁路卫生检疫机
构进行检疫;根据铁路卫生检疫机构的请求,地
方卫生检疫机构应予协助。
货物运输的检疫,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
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
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
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线路开通和列
车运行。
第五十八条“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
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
赔偏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
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
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
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
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五十九条国家铣路的重要桥梁和飒道,
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
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
重大事故的,依照形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
一558一
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
制刀具进站上车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十一条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
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
碍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
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根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转
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
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铁路职工与其他人员勾结犯前款罪的,从重
处罚。
第六十五条“在列车内,抢劫旅宪财物,伤
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恶劣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
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稚。
第六十六条“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
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
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锦设平交道
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
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
多收运费、票款或者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必
须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付款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
库。将多收的费用据为己有或者侵吞私分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
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
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滥用职权、利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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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
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
重大事故的,依照形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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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
制刀具进站上车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十一条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
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
碍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
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根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转
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
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铁路职工与其他人员勾结犯前款罪的,从重
处罚。
第六十五条“在列车内,抢劫旅宪财物,伤
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恶劣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
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稚。
第六十六条“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
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
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锦设平交道
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
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
多收运费、票款或者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必
须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付款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
库。将多收的费用据为己有或者侵吞私分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
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
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滥用职权、利用办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
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
例。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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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
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
例。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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