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
人
,
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
资源税
。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
,
由本法所附
《
资源税
税目税率表
》(
以下称
《
税目税率表
》)
确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
人
,
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
资源税
。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
,
由本法所附
《
资源税
税目税率表
》(
以下称
《
税目税率表
》)
确定
。
第二条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
、
税率
,
依照
《
税目
税率表
》
执行
。
《
税目税率表
》
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
,
其
具体适用税率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
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
、
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
环境的影响等情况
,
在
《
税目税率表
》
规定的税
率幅度内提出
,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
院备案
。《
税目税率表
》
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
,
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
资源税的税目
、
税率
,
依照
《
税目
税率表
》
执行
。
《
税目税率表
》
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
,
其
具体适用税率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
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
、
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
环境的影响等情况
,
在
《
税目税率表
》
规定的税
率幅度内提出
,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
院备案
。《
税目税率表
》
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
,
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
第三条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
《
税目税率表
》
实行从
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
《
税目税率表
》
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
征或者从量计征的
,
具体计征方式由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
,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决定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实行从价计征的
,
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
品
(
以下称应税产品
)
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
率计算
。
实行从量计征的
,
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
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
,
包括原矿和选矿产
品
。
资源税按照
《
税目税率表
》
实行从
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
《
税目税率表
》
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
征或者从量计征的
,
具体计征方式由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
,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决定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实行从价计征的
,
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
品
(
以下称应税产品
)
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
率计算
。
实行从量计征的
,
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
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
,
包括原矿和选矿产
品
。
第四条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
—
43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5
产品的
,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
额或者销售数量
;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
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
,
从
高适用税率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
—
43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5
产品的
,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
额或者销售数量
;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
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
,
从
高适用税率
。
第五条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
的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
但是
,
自用
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
,
不缴纳资源税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
的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
但是
,
自用
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
,
不缴纳资源税
。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免征资源税
:
(
一
)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
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
、
天然气
;
(
二
)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
煤成
(
层
)
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减征资源税
:
(
一
)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
、
天然气
,
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
(
二
)
高含硫天然气
、
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
田开采的原油
、
天然气
,
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
(
三
)
稠油
、
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
(
四
)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
,
减征百
分之三十资源税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
国务院对有
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
保护环境等情形可
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免征资源税
:
(
一
)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
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
、
天然气
;
(
二
)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
煤成
(
层
)
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减征资源税
:
(
一
)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
、
天然气
,
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
(
二
)
高含硫天然气
、
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
田开采的原油
、
天然气
,
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
(
三
)
稠油
、
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
(
四
)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
,
减征百
分之三十资源税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
国务院对有
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
保护环境等情形可
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
(
一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
,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
(
二
)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
、
低品位矿
、
尾
矿
。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
法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
,
报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并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
(
一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
,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
(
二
)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
、
低品位矿
、
尾
矿
。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
法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
,
报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并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第八条
第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
、
减税项目
,
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
未单独核算或者不
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
,
不予免税或
者减税
。
纳税人的免税
、
减税项目
,
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
未单独核算或者不
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
,
不予免税或
者减税
。
第九条
第九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
《
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的规定征收管
理
。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
作配合机制
,
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
《
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的规定征收管
理
。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
作配合机制
,
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
第十条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
,
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
当日
;
自用应税产品的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
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
,
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
当日
;
自用应税产品的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
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
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
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
;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
,
可以按次申报缴
纳
。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
,
应当自月
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按次申报缴纳的
,
应当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
;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
,
可以按次申报缴
纳
。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
,
应当自月
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按次申报缴纳的
,
应当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纳税人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的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
任
。
纳税人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的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
任
。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需要
,
依照本法的原则
,
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
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
征收水资源
税的
,
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
、
取用水类型
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
,
就征收水
—
53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5
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
,
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需要
,
依照本法的原则
,
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
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
征收水资源
税的
,
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
、
取用水类型
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
,
就征收水
—
53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5
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
,
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
、
海上石油资
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
2011
年
11
月
1
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
采陆上
、
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
,
在该合同有效期
内
,
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
,
不
缴纳资源税
;
合同期满后
,
依法缴纳资源税
。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
、
海上石油资
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
2011
年
11
月
1
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
采陆上
、
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
,
在该合同有效期
内
,
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
,
不
缴纳资源税
;
合同期满后
,
依法缴纳资源税
。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
)
低丰度油气田
,
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
、
陆上低丰度气田
、
海上低丰度油田
、
海上低丰度
气田
。
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
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
;
陆上低
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
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
;
海上低丰度油田
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
立方米的油田
;
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
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
(
二
)
高含硫天然气
,
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
(
三
)
三次采油
,
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
合物驱
、
复合驱
、
泡沫驱
、
气水交替驱
、
二氧化
碳驱
、
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
(
四
)
深水油气田
,
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
油气田
。
(
五
)
稠油
,
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
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
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
(
六
)
高凝油
,
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
的原油
。
(
七
)
衰竭期矿山
,
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
十五年
,
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
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
五年的矿山
。
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
矿山为单位确定
。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
)
低丰度油气田
,
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
、
陆上低丰度气田
、
海上低丰度油田
、
海上低丰度
气田
。
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
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
;
陆上低
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
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
;
海上低丰度油田
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
立方米的油田
;
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
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
(
二
)
高含硫天然气
,
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
(
三
)
三次采油
,
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
合物驱
、
复合驱
、
泡沫驱
、
气水交替驱
、
二氧化
碳驱
、
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
(
四
)
深水油气田
,
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
油气田
。
(
五
)
稠油
,
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
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
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
(
六
)
高凝油
,
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
的原油
。
(
七
)
衰竭期矿山
,
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
十五年
,
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
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
五年的矿山
。
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
矿山为单位确定
。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1993
年
12
月
25
日国务院发布的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同时废止
。
附
: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税对象 税
率
能源
矿产原油 原矿
6%
天然气
、
页岩气
、
天然气水合物 原矿
6%
煤 原矿或者选矿
2%
—
10%
煤成
(
层
)
气 原矿
1%
—
2%
铀
、
钍 原矿
4%
油页岩
、
油砂
、
天然沥青
、
石煤 原矿或者选矿
1%
—
4%
地热 原矿
1%
—
20%
或者每
立方米
1
—
30
元
—
63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5
税
目 征税对象 税
率
金属
矿产黑色金属铁
、
锰
、
铬
、
钒
、
钛 原矿或者选矿
1%
—
9%
有色金属铜
、
铅
、
锌
、
锡
、
镍
、
锑
、
镁
、
钴
、
铋
、
汞原矿或者选矿
2%
—
10%
铝土矿 原矿或者选矿
2%
—
9%
钨 选矿
6.5%
钼 选矿
8%
金
、
银 原矿或者选矿
2%
—
6%
铂
、
钯
、
钌
、
锇
、
铱
、
铑 原矿或者选矿
5%
—
10%
轻稀土 选矿
7%
—
12%
中重稀土 选矿
20%
铍
、
锂
、
锆
、
锶
、
铷
、
铯
、
铌
、
钽
、
锗
、
镓
、
铟
、
铊
、
铪
、
铼
、
镉
、
硒
、
碲原矿或者选矿
2%
—
10%
非金属
矿产矿物类高岭土 原矿或者选矿
1%
—
6%
石灰岩 原矿或者选矿
1%
—
6%
或者每吨
(
或
者每立方米
)
1
—
10
元
磷 原矿或者选矿
3%
—
8%
石墨 原矿或者选矿
3%
—
12%
萤石
、
硫铁矿
、
自然硫 原矿或者选矿
1%
—
8%
天然石英砂
、
脉石英
、
粉石英
、
水晶
、
工业用金刚石
、
冰洲石
、
蓝晶石
、
硅线石
(
矽线石
)、
长
石
、
滑石
、
刚玉
、
菱镁矿
、
颜料
矿物
、
天然碱
、
芒硝
、
钠硝石
、
明矾石
、
砷
、
硼
、
碘
、
溴
、
膨润
土
、
硅藻土
、
陶瓷土
、
耐火粘土
、
铁矾土
、
凹凸棒石粘土
、
海泡石
粘土
、
伊利石粘土
、
累托石粘土原矿或者选矿
1%
—
12%
叶蜡石
、
硅灰石
、
透辉石
、
珍珠
岩
、
云母
、
沸石
、
重晶石
、
毒重
石
、
方解石
、
蛭石
、
透闪石
、
工
业用电气石
、
白垩
、
石棉
、
蓝石
棉
、
红柱石
、
石榴子石
、
石膏原矿或者选矿
2%
—
12%
其他粘土
(
铸型用粘土
、
砖瓦用
粘土
、
陶粒用粘土
、
水泥配料用
粘土
、
水泥配料用红土
、
水泥配
料用黄土
、
水泥配料用泥岩
、
保
温材料用粘土
)
原矿或者选矿
1%
—
5%
或者每吨
(
或者每立方米
)
0.1
—
5
元
—
73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5
税
目 征税对象 税
率
岩石类大理岩
、
花岗岩
、
白云岩
、
石英岩
、
砂
岩
、
辉绿岩
、
安山岩
、
闪长岩
、
板岩
、
玄武岩
、
片麻岩
、
角闪岩
、
页岩
、
浮
石
、
凝灰岩
、
黑曜岩
、
霞石正长岩
、
蛇
纹岩
、
麦饭石
、
泥灰岩
、
含钾岩石
、
含
钾砂页岩
、
天然油石
、
橄榄岩
、
松脂
岩
、
粗面岩
、
辉长岩
、
辉石岩
、
正长
岩
、
火山灰
、
火山渣
、
泥炭原矿或者选矿
1%
—
10%
砂石 原矿或者选矿
1%
—
5%
或者每吨
(
或者每立方米
)
0.1
—
5
元
宝玉石类宝石
、
玉石
、
宝石级金刚石
、
玛瑙
、
黄
玉
、
碧玺原矿或者选矿
4%
—
20%
水气
矿产二氧化碳气
、
硫化氢气
、
氦气
、
氡气 原矿
2%
—
5%
矿泉水 原矿
1%
—
20%
或者每
立方米
1
—
30
元
盐钠盐
、
钾盐
、
镁盐
、
锂盐 选矿
3%
—
15%
天然卤水 原矿
3%
—
15%
或者每
吨
(
或者每立方
米
)
1
—
10
元
海盐
2%
—
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草案)》的说明
———
2018
年
12
月
23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国务院委托
,
现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法
(
草案
)》
作说明
。
1993
年
12
月
,
国务院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以下简称
《
暂行条例
》),
规定对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
,
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
2010
年
6
月起
,
按照党中央
、
国务院决策部署
,
资源税从价计征
改革逐步实施
,
国务院于
2011
年
9
月对
《
暂行
条例
》
作了部分修改
,
明确资源税按照从价定率
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征收
。
2016
年
7
月
1
日起
,
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
。《
暂行条
—
83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5
本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1993
年
12
月
25
日国务院发布的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同时废止
。
附
: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税对象 税
率
能源
矿产原油 原矿
6%
天然气
、
页岩气
、
天然气水合物 原矿
6%
煤 原矿或者选矿
2%
—
10%
煤成
(
层
)
气 原矿
1%
—
2%
铀
、
钍 原矿
4%
油页岩
、
油砂
、
天然沥青
、
石煤 原矿或者选矿
1%
—
4%
地热 原矿
1%
—
20%
或者每
立方米
1
—
30
元
—
63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5
税
目 征税对象 税
率
金属
矿产黑色金属铁
、
锰
、
铬
、
钒
、
钛 原矿或者选矿
1%
—
9%
有色金属铜
、
铅
、
锌
、
锡
、
镍
、
锑
、
镁
、
钴
、
铋
、
汞原矿或者选矿
2%
—
10%
铝土矿 原矿或者选矿
2%
—
9%
钨 选矿
6.5%
钼 选矿
8%
金
、
银 原矿或者选矿
2%
—
6%
铂
、
钯
、
钌
、
锇
、
铱
、
铑 原矿或者选矿
5%
—
10%
轻稀土 选矿
7%
—
12%
中重稀土 选矿
20%
铍
、
锂
、
锆
、
锶
、
铷
、
铯
、
铌
、
钽
、
锗
、
镓
、
铟
、
铊
、
铪
、
铼
、
镉
、
硒
、
碲原矿或者选矿
2%
—
10%
非金属
矿产矿物类高岭土 原矿或者选矿
1%
—
6%
石灰岩 原矿或者选矿
1%
—
6%
或者每吨
(
或
者每立方米
)
1
—
10
元
磷 原矿或者选矿
3%
—
8%
石墨 原矿或者选矿
3%
—
12%
萤石
、
硫铁矿
、
自然硫 原矿或者选矿
1%
—
8%
天然石英砂
、
脉石英
、
粉石英
、
水晶
、
工业用金刚石
、
冰洲石
、
蓝晶石
、
硅线石
(
矽线石
)、
长
石
、
滑石
、
刚玉
、
菱镁矿
、
颜料
矿物
、
天然碱
、
芒硝
、
钠硝石
、
明矾石
、
砷
、
硼
、
碘
、
溴
、
膨润
土
、
硅藻土
、
陶瓷土
、
耐火粘土
、
铁矾土
、
凹凸棒石粘土
、
海泡石
粘土
、
伊利石粘土
、
累托石粘土原矿或者选矿
1%
—
12%
叶蜡石
、
硅灰石
、
透辉石
、
珍珠
岩
、
云母
、
沸石
、
重晶石
、
毒重
石
、
方解石
、
蛭石
、
透闪石
、
工
业用电气石
、
白垩
、
石棉
、
蓝石
棉
、
红柱石
、
石榴子石
、
石膏原矿或者选矿
2%
—
12%
其他粘土
(
铸型用粘土
、
砖瓦用
粘土
、
陶粒用粘土
、
水泥配料用
粘土
、
水泥配料用红土
、
水泥配
料用黄土
、
水泥配料用泥岩
、
保
温材料用粘土
)
原矿或者选矿
1%
—
5%
或者每吨
(
或者每立方米
)
0.1
—
5
元
—
73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5
税
目 征税对象 税
率
岩石类大理岩
、
花岗岩
、
白云岩
、
石英岩
、
砂
岩
、
辉绿岩
、
安山岩
、
闪长岩
、
板岩
、
玄武岩
、
片麻岩
、
角闪岩
、
页岩
、
浮
石
、
凝灰岩
、
黑曜岩
、
霞石正长岩
、
蛇
纹岩
、
麦饭石
、
泥灰岩
、
含钾岩石
、
含
钾砂页岩
、
天然油石
、
橄榄岩
、
松脂
岩
、
粗面岩
、
辉长岩
、
辉石岩
、
正长
岩
、
火山灰
、
火山渣
、
泥炭原矿或者选矿
1%
—
10%
砂石 原矿或者选矿
1%
—
5%
或者每吨
(
或者每立方米
)
0.1
—
5
元
宝玉石类宝石
、
玉石
、
宝石级金刚石
、
玛瑙
、
黄
玉
、
碧玺原矿或者选矿
4%
—
20%
水气
矿产二氧化碳气
、
硫化氢气
、
氦气
、
氡气 原矿
2%
—
5%
矿泉水 原矿
1%
—
20%
或者每
立方米
1
—
30
元
盐钠盐
、
钾盐
、
镁盐
、
锂盐 选矿
3%
—
15%
天然卤水 原矿
3%
—
15%
或者每
吨
(
或者每立方
米
)
1
—
10
元
海盐
2%
—
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草案)》的说明
———
2018
年
12
月
23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国务院委托
,
现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法
(
草案
)》
作说明
。
1993
年
12
月
,
国务院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以下简称
《
暂行条例
》),
规定对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
,
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
2010
年
6
月起
,
按照党中央
、
国务院决策部署
,
资源税从价计征
改革逐步实施
,
国务院于
2011
年
9
月对
《
暂行
条例
》
作了部分修改
,
明确资源税按照从价定率
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征收
。
2016
年
7
月
1
日起
,
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
。《
暂行条
—
83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