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律法规 · 法律 · 民商法 · 公布 2015-04-24 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基金的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赌回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_附“则

第十五章_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
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七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九章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
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
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托法劝《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频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
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
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
频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
立的基金〔以下筱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
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遮循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基金份频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
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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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_

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
财产归人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人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撒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囹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
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恪尽职字,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
当避守审愧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
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遮守
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
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
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华会,进行行业自律,
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
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
照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
一468一

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
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
的其他机构担任。

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
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

,目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丝必
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
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
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
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
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
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
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
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
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
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
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
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欧定,并通知申请
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
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传定,芥
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
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
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五年的;

(C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频较大,到期未清偿
的;

(四)国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
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
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
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
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
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
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

第十七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札
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
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
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

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

第十八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
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
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频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频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频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二十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
一《69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45,3

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泄霁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蝌事
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
金管理人独立运作。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
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
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频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
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
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二)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
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一470一

(三)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频持有人利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视倩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
理人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
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
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有
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四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
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
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
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
份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
部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三)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
设定其他权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
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
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
施。
第二十五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
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
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

第二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
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秘
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
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或者撒销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
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
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
利。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频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撒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础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基金份频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
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第三十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
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二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三条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
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醋业场所、安全防范设
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
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扶
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本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
十人条的规定,造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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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第三十五条_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
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煌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接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霁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频申购、赎回价格;

(九)拳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频持有人大会;

(十)拴火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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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
的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本法规定的
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政
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
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旋,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
金托管业务;

(二)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
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
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一)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撒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
份频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四十三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四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
方式。

第四十五条“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
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
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颧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
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
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频总频不固定,基金份频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
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
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频持有人大
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频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欧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频持有人有权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
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蕾等财务资料。

第四十七条基金份频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欢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欢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欧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频
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活动;

(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
同约定。

第四十九条基金份频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
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
动。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条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
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
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

一47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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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
托管人托管。

第五十一条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
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
件: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
其他文件。

第五十二条
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
所3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
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
的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
欧的程序和规则;「

(八)基金份频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
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贴
回欲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基金算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
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一《474一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
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烂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六)争议解炜方式;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
注册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
期限;|

(五)基金份频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
记机构名称;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
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
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加)国务院证券监督曾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内容。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
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
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迹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
欢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
由。

第五十五条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
发售基金份颖。

基金份频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
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第五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美文件s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第七
十七条所列行为。

第五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
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
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
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白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
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
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频总频超
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频
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
存人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第六十条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频的款
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
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五十人
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
份颜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一条“申请基金份频上市交易,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
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第六十二条基金份频上市交易,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频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频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六十三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
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四条“基金份频上市交易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上市
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
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频的申
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
金服务机构办理。

一475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第六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

投资人交付申购敦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频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频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第六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
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贱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欧定临时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
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第六十八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琛
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同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
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

第六十九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碧有关费用
计算。

第七十条“基金份频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频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算理

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一476一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
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
证券投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
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
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
约定。

第七十二条“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三条“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质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频,但是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避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五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时间内披需,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拔露的信
息资料。

第七十六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二)基金募集情况;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频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
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八)基金份频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一)图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
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七条“公开拔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译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七十八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炜议,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
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第七十九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
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
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央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欧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迹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
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其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第八十二条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
按照基金份频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三条“基金份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份频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

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
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一P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上的基金份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四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频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
进行表欢。

第八十五条基金份频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
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频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频持
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

第八十六条基金份颖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频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参加基金份频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
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频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颜的持有人参加,方
可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炜定,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频持有人所持表炉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逢。

基金份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r丞f园=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
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
模或者收人水平,并丘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
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颜认购金额不低于规
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八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
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八十九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
续,报送基本情况。

第九十条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
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
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
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
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
推介。

第九十二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
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频和认缴期限;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
制s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八)基金份频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
序和方式;

(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

(十)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颜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颜的,应当符合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
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频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
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
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
应载明:′

(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
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频持有人
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第九十四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
金算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华会备案。对募集的资
金总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
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
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
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颜持有人提供基

全国人氓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金信息。

第九十六条“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
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
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九十七条“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
售支付、份频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借
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
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
备案。

第九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呐投资人充
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
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第九十九条“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
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确保基金销售
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

第一百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频独
立于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
份频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基金销售机构、基金
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颛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
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不属于其破
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
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
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
频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
频的安全、独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
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第一百零一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频登记、核算、佶值、

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一479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一百零二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
质登记的数据,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频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频
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基金份频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
损。

第一百零三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
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
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
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
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四条“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应当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
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
利益冲突。

第一百零五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
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信息技
术系统服务机构提供该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资
料。

第一百零六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
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
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速潘,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
一480一

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逊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
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
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频持有人、基金投
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零八条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
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人基金行业
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人基金行业华会。

第一百零九条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
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
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
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
责:

(一)教育和统织会员遮守有关证券投资的
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
的建议和要求;

(竿)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
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
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
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
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
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
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
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章_监督管理

第十三章_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
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_(二)办理基金备案;

(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
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助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
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j

(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
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需情况;

(六)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札取下列措施:

(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
资料;

(二)进人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
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
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
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
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
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
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了
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
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
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眼违法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
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
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
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
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
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
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一皇一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
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
阻碍和隐瞒。|

第一百一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
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
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
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
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一《81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
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员,未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责
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撒销基金从业资
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
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倌以下明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尸一百万元
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撒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
分账保管,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撒销基金从业资格,并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482一

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
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目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暂停或者撒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掷用基金财
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人基金财产。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
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暂停或者撒销基金或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
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
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
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
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
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规
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
项所列行为之一,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
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撒销基金从业资格,并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
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人基金财产。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一百三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暂停或者撩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三十一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暑停或者撒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
撒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
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
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
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十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合格投
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
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
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
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
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
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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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给予警告,撒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未按照
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处十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
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撒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
者基金份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如善保
存或者备份基金份频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撒
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伪造、篓改、毁损
基金份频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
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撒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
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投资顾
问、基金评价服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
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撒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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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
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
息技术系统资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
虚恶、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溥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
人,暂停或者撒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人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
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霁与基
金份频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撒销基金
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
产、基金份频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
法承担赔偿资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
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逊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未使用暴力、威肢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翁。

第一百四十八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
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
员采取证券市场禁人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
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
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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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
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五章_附“则

第十五章_附“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
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
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
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
司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
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自2013年6月1月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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