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法律法规 · 法律 · 公布 2018-04-27 00:00:00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
主义精神,培育和跋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
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
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

第二条“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
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
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
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
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第三条“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

第三条“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
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
现。

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裴扬、
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

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
的保护,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
雄烈士保护工作。

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的规定,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经费列人本级预算。

第五条“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国

第五条“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国
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
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

“一388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3

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

举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邃请英雄烈士遗属
代表参加。

第六条“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

第六条“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
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
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
动。

第七条“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

第七条“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
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

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
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
立解放、人民自由标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
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
纪念设施。

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
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
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
和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
烈士纪念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中央财政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
区、贫困地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九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

第九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
开放,供公众瞬仰、惕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
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

前款规定的纪念设施由军队有关单位管理
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开放。

第十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

第十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
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胥仰、悼念英雄烈
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
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
一390一

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
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
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十一条安葬英雄烈士时,县级以上人民

第十一条安葬英雄烈士时,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
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
和礼仪规范,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地开展祭扫活
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英雄烈士
遗属祭扫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引导公民通过腋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
誓、网上祭奠等形式,铭记英雄烈士的事迹,传
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的精神。

第十四条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中华人

第十四条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应当结合驻
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

国家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
雄烈士遗骸、遗物和史料,加强对位于国外的英
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
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
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
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
繁和宣传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发挥当地资源优
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
育工作。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
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人
国民教育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雄烈
士事迹和精神纳人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纪念教育
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
主义教育。

第十八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

第十八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
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
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
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
推广。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
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
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
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义务宣讲英雄烈士事迹
和精神、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的方式,
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英
雄烈士保护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
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
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饯优待
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
高。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
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裸渎、否定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裸渎、否定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
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
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
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
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
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
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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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
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
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
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
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
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
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
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掀施和
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
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
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
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
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
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
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
理。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
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
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
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
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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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图

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图
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
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昕劝阻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

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褥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
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
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八条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

第二十八条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
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
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
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
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一一2017年12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剪主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7》的说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
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
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神尚英雄,捍
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英雄烈士的事迹
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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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安标

财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96年来不
懈奋斗伟大历程、可歌可泣英雄史诗的缩影和代
表,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
近年来,社会上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和观
点不断出现,有些人以“学术自由““还原历史“
“探究细节“等为名,通过网络、书刊等媒体歪曲
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历史,丑化、译毁、贬损、质
疑英雄烈士,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界
愤慨谴责。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有251人次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一些群众来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