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
定本法。
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傅蕴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3(总1517。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傅蕴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3(总1517。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
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噜的,按照遗嘲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噜的,按照遗嘲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
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
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嘲,情节严重的。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嘲,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许。
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许。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
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姬妹、
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74(总1527。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
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姬妹、
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74(总1527。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
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
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
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
李疗。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
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
李疗。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
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嘲执行人。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嘲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嘲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瞩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可以立遗嘲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瞩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嘲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嘲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嘲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嘲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
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嘲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嘲。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75(怡1537。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嘲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嘲的,所立的口头遗嘲无效。
自书遗嘱由遗嘲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嘲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
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嘲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嘲。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75(怡1537。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嘲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嘲的,所立的口头遗嘲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嘲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第十九条遗嘲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第二十条遗嘲人可以撒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第二十条遗嘲人可以撒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嘲,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嘲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撒销、变更公证遗嘲。
立有数份遗嘲,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嘲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撒销、变更公证遗嘲。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
的权利。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
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嘲无效。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嘲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嘟无效。
伪造的遗嘲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嘟无效。
伪造的遗嘲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_遗产的处理
第四章_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
遗嘲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
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遗嘲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
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
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
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76(总154)。,
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
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76(总154)。,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娅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娅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
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
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
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嘲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瞩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瞩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嘲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嘲未处分的遗产。
(一)遗嘲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瞩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瞩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嘲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嘲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
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
涉。
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
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
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
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
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
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
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
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77(总1557。
“77(总1557。
第五章附“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
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
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
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草案3》的说明
(一九八五干四月三日)
s余
林绍王
各位代表:
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九七九年十一月法制委员会成立了由有关部门和
政法院系、研究机构专家参加的民法起草小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地
各方面的意见,起草了民法草案,前后修改了四稿,其中有一编是财产继承权编。因为
民法牵涉面很广、很复杂,我国经济体制还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目前还难以制定完整
的民法。这几年,对其中比较成熟的部分,先作为单行法提请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审
议,现已制定了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还有民法总
“78(总156)。
则和版权法正在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是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草
案(四稿)财产继承权编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修改拟订的。在修改拟订过程中,法工
委到福建、广东、北京、陕西、甘肃等地进行了调查,收集有关继承的案例,总结实跋
经验,特别是近几年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实跋经验,并多次召开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
各种座谈会进行研究,还参考外国的有关资料。去年九月,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政法院系、研究机构专
家征求意见,进行修改。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和修改,
决定提请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继承法的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
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同时还有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
的补充。我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合法的生活资料和法律允许个人所
有的生产资料,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这就产生了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权的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建国以来,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以至
“文化大革命“中错误地批判所谓资产阶级法权时,群众中一直承认个人合法财产的继
承权。继一九五四年宪法之后,一九八二年宪法重新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
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这是拨乱反正的一个重要方面。
近几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的收入和财产增加了,继承问题在群众
中越来越受重视,继承纠纷也逐年增加。根据宪法关于保护继承权的规定,总结我国处
理遗产继承的经验和民间好的做法,制定继承法,以便于妙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凑
少遗产纠纷,有利于发扬养老育幼的好的传统,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
会安定,也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遗产的范围
草案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并明列举了公民个人合法财
“79(总157)7。
产包括的内容。多年来,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主要是生活资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
来,随着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及城乡生产责任制的推行,目前已有很大一部分公民拥有
一定数量的合法的生产资料。对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应当允许继
承。同时,草案还规定,公民的著作权(版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有关法律规定
的期限内允许继承。
儿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城乡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个人承包,承包的范图
不仅有土地、荒山、鱼塘、果园的经营管理权,而东有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根据草案
的规定,个人承包的荒山、荒地和全民或者集体的企业等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或者集体
所有,不能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如承包后种的树、养的鱼、种的庄稼、承包企
业取得的个人收入等,属于承包人所有,应当允许继承。关于承包权能否继承问题,考
虑到承包是合同关系,家庭承包的,户主死亡,并不发生承包权转移问题。个人承包的
有两种情况,有的如对小企业的承包,纯属由本人承包企业的经营管理,子女不能继续
承包;有的如承包荒山植树,收益周期长,承包期限长,承包人死后应允许子女继续承
包。但是,这种继续承包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办法。如果按照遗产继承的办法,那么同
一顺序的儿个继承人,不管是否务农,不管是否有条件,都要均等承包,这对生产是不
利的。因此,草案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
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过去遗产一般不多,没有征收遗产税。现在有些遗产数额较大,而且有增长的趋势,
征收遗产税问题需要研究,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可以另行制定有关税法。
三、关于保护妇女的继承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
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还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由于几千年
来封建思想的影响还没有完全肃清,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继承权还得不到
保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往往不能实现;二是丧偶的妇女的
继承权得不到保障,寡妇再嫁带产,往往受到阻拴。针对这种情况,草案规定:第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在同一亲等中,男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原则上不因性别不同而权利
“80(总158)。,
不同,如儿子与女儿、父亲与母亲、兄弟与姐妹等。第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一半分出
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然后再由配偶和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对遗产
进行分配。第三,为了不得阻挠寡妇带产再嫁,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
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同时,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草案做了
一些灵活规定,第一,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可以多分遗产;第二,继承人协商同意的,遗产分配也可以不均等。这样可以在男女继
承权原则平等的基础上,适应某些复杂的实际情况,适当灵活处理,较为可行。
四、关于扶养老幼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赢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继承法草案为了
贯彻这个精神,从继承权、继承遗产的份额等各方面作了规定:第一,继承人如果故意
杀害被继承人或者遗弃被继承人和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二,有扶
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三,对被继承人尽了
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四,继承
人以外的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五,丧偶儿媳赡养公、婪
直至其死亡,丧偶女婿赡养岳父、岳母直至其死亡,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些规定,都
是为了有利于更好地赠养老人。
在民间,特别是农村,有的老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扶养
老人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有些地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公民与所在
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五保“协议,规定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供养“五保户“生养死葆
的义务,“五保户“死亡后,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实践证明,从我国目前实际
情况出发,采取这些办法,有利于对老人的照顾、扶养,对老人安度晚年很有好处。草
案将这些好的做法,用法律形式加以肯定。赡养、敬重、照顾老人是我国人民的好传统,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应予发扬而不应减弱。继承法上述的规定,具有中国的特点。
为了有利于抚养未成年子女和照顾不能独立生活的继承人,草案规定,第一,对生
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二,对继承人
“81(总159)。,
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狱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
的遗产。第三,遗嘲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额。第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第五,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
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第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素血亲代位继承。这些规定,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
和我国实际情况的。
五、关于法定继承人和继承顺序
草案规定继承人分为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健、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第二jl页F〕芎I重暑〈〕继7蕨`不盲昌继
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六、关于遗嘱继承
近年来遗嘱逐渐增多。据统计,全国公证遗嘲一九八二年为一九八〇年的15倍,一
九八三年比一九八二年增加28%,一九八四年比一九八三年增加19%。草案规定,公民可
以立遗嘲将遗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把遗产赠给国家、集体
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所得遗产份额多少,按遗嘲执行。为了避
免发生纠纷,草案还对立继承遗嘱的方式、见证等作了具体规定。
七、关于遗产处理
在我国,当父母一方尚在时,遗产往往先不分割,待父母双亡后子女才分割。分割
遗产时注重互谅互让,协商处理。这些民间习惯是好的。但是,各个家庭的情况不同,
不好规定统一的分割时间和分割办法。因此,草案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
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82(总1607。
八、关于少数民族的继承问题
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很不相同,草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
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
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
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九、关于涉外继承
草案参考一些国家的规定,为了便于施行,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遮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各位代表:继承法是一个重要的民事法律,涉及家家户户、男女老少,颁布以后应
当广泛进行宣传。为了保持家庭、财产的稳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动荡,本法生效以前,
遗产已经做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本法生效以前尚未处理的,以及本法生效以后发
生的继承关系,适用本法。
继承法草案和说明,是否妥当,请大会审议。
“83(总161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草案3》的说明
(一九八五干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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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绍王
各位代表:
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九七九年十一月法制委员会成立了由有关部门和
政法院系、研究机构专家参加的民法起草小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地
各方面的意见,起草了民法草案,前后修改了四稿,其中有一编是财产继承权编。因为
民法牵涉面很广、很复杂,我国经济体制还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目前还难以制定完整
的民法。这几年,对其中比较成熟的部分,先作为单行法提请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审
议,现已制定了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还有民法总
“78(总156)。
则和版权法正在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是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草
案(四稿)财产继承权编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修改拟订的。在修改拟订过程中,法工
委到福建、广东、北京、陕西、甘肃等地进行了调查,收集有关继承的案例,总结实跋
经验,特别是近几年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实跋经验,并多次召开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
各种座谈会进行研究,还参考外国的有关资料。去年九月,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政法院系、研究机构专
家征求意见,进行修改。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和修改,
决定提请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继承法的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
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同时还有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
的补充。我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合法的生活资料和法律允许个人所
有的生产资料,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这就产生了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权的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建国以来,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以至
“文化大革命“中错误地批判所谓资产阶级法权时,群众中一直承认个人合法财产的继
承权。继一九五四年宪法之后,一九八二年宪法重新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
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这是拨乱反正的一个重要方面。
近几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的收入和财产增加了,继承问题在群众
中越来越受重视,继承纠纷也逐年增加。根据宪法关于保护继承权的规定,总结我国处
理遗产继承的经验和民间好的做法,制定继承法,以便于妙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凑
少遗产纠纷,有利于发扬养老育幼的好的传统,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
会安定,也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遗产的范围
草案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并明列举了公民个人合法财
“79(总157)7。
产包括的内容。多年来,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主要是生活资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
来,随着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及城乡生产责任制的推行,目前已有很大一部分公民拥有
一定数量的合法的生产资料。对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应当允许继
承。同时,草案还规定,公民的著作权(版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有关法律规定
的期限内允许继承。
儿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城乡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个人承包,承包的范图
不仅有土地、荒山、鱼塘、果园的经营管理权,而东有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根据草案
的规定,个人承包的荒山、荒地和全民或者集体的企业等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或者集体
所有,不能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如承包后种的树、养的鱼、种的庄稼、承包企
业取得的个人收入等,属于承包人所有,应当允许继承。关于承包权能否继承问题,考
虑到承包是合同关系,家庭承包的,户主死亡,并不发生承包权转移问题。个人承包的
有两种情况,有的如对小企业的承包,纯属由本人承包企业的经营管理,子女不能继续
承包;有的如承包荒山植树,收益周期长,承包期限长,承包人死后应允许子女继续承
包。但是,这种继续承包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办法。如果按照遗产继承的办法,那么同
一顺序的儿个继承人,不管是否务农,不管是否有条件,都要均等承包,这对生产是不
利的。因此,草案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
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过去遗产一般不多,没有征收遗产税。现在有些遗产数额较大,而且有增长的趋势,
征收遗产税问题需要研究,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可以另行制定有关税法。
三、关于保护妇女的继承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
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还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由于几千年
来封建思想的影响还没有完全肃清,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继承权还得不到
保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往往不能实现;二是丧偶的妇女的
继承权得不到保障,寡妇再嫁带产,往往受到阻拴。针对这种情况,草案规定:第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在同一亲等中,男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原则上不因性别不同而权利
“80(总158)。,
不同,如儿子与女儿、父亲与母亲、兄弟与姐妹等。第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一半分出
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然后再由配偶和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对遗产
进行分配。第三,为了不得阻挠寡妇带产再嫁,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
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同时,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草案做了
一些灵活规定,第一,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可以多分遗产;第二,继承人协商同意的,遗产分配也可以不均等。这样可以在男女继
承权原则平等的基础上,适应某些复杂的实际情况,适当灵活处理,较为可行。
四、关于扶养老幼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赢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继承法草案为了
贯彻这个精神,从继承权、继承遗产的份额等各方面作了规定:第一,继承人如果故意
杀害被继承人或者遗弃被继承人和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二,有扶
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三,对被继承人尽了
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四,继承
人以外的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五,丧偶儿媳赡养公、婪
直至其死亡,丧偶女婿赡养岳父、岳母直至其死亡,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些规定,都
是为了有利于更好地赠养老人。
在民间,特别是农村,有的老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扶养
老人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有些地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公民与所在
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五保“协议,规定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供养“五保户“生养死葆
的义务,“五保户“死亡后,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实践证明,从我国目前实际
情况出发,采取这些办法,有利于对老人的照顾、扶养,对老人安度晚年很有好处。草
案将这些好的做法,用法律形式加以肯定。赡养、敬重、照顾老人是我国人民的好传统,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应予发扬而不应减弱。继承法上述的规定,具有中国的特点。
为了有利于抚养未成年子女和照顾不能独立生活的继承人,草案规定,第一,对生
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二,对继承人
“81(总159)。,
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狱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
的遗产。第三,遗嘲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额。第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第五,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
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第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素血亲代位继承。这些规定,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
和我国实际情况的。
五、关于法定继承人和继承顺序
草案规定继承人分为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健、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第二jl页F〕芎I重暑〈〕继7蕨`不盲昌继
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六、关于遗嘱继承
近年来遗嘱逐渐增多。据统计,全国公证遗嘲一九八二年为一九八〇年的15倍,一
九八三年比一九八二年增加28%,一九八四年比一九八三年增加19%。草案规定,公民可
以立遗嘲将遗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把遗产赠给国家、集体
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所得遗产份额多少,按遗嘲执行。为了避
免发生纠纷,草案还对立继承遗嘱的方式、见证等作了具体规定。
七、关于遗产处理
在我国,当父母一方尚在时,遗产往往先不分割,待父母双亡后子女才分割。分割
遗产时注重互谅互让,协商处理。这些民间习惯是好的。但是,各个家庭的情况不同,
不好规定统一的分割时间和分割办法。因此,草案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
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82(总1607。
八、关于少数民族的继承问题
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很不相同,草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
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
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
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九、关于涉外继承
草案参考一些国家的规定,为了便于施行,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遮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各位代表:继承法是一个重要的民事法律,涉及家家户户、男女老少,颁布以后应
当广泛进行宣传。为了保持家庭、财产的稳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动荡,本法生效以前,
遗产已经做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本法生效以前尚未处理的,以及本法生效以后发
生的继承关系,适用本法。
继承法草案和说明,是否妥当,请大会审议。
“83(总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