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总
则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
、
人员和职责
机构
、
人员和职责
第三章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决定和接收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第五章
教育帮扶
教育帮扶
第六章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解除和终止
第七章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八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九章
附
则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
保
障刑事判决
、
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
确执行
,
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
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
预防和减少犯罪
,
根据宪法
,
制
定本法
。
第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
、
宣告缓刑
、
假释和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
教育帮扶等活
动
,
适用本法
。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
帮扶相结合
,
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
采取
分类管理
、
个别化矫正
,
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
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
帮助其成为守法公
民
。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
正
,
服从监督管理
。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
,
尊重和保障人
权
。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
、
财产权
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
在就业
、
就学和享受社
—
0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1
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
第五条
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
水平
,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
扶
。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
享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
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
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
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
第七条
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组织
、
个人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
奖
励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
保
障刑事判决
、
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
确执行
,
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
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
预防和减少犯罪
,
根据宪法
,
制
定本法
。
第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
、
宣告缓刑
、
假释和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
教育帮扶等活
动
,
适用本法
。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
帮扶相结合
,
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
采取
分类管理
、
个别化矫正
,
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
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
帮助其成为守法公
民
。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
正
,
服从监督管理
。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
,
尊重和保障人
权
。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
、
财产权
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
在就业
、
就学和享受社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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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
第五条
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
水平
,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
扶
。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
享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
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
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
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
第七条
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组织
、
个人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
奖
励
。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
、
人员和职责
第八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
区矫正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
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
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
会
,
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
正工作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
置社区矫正机构
,
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
施
。
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
,
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
按照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审批
。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
,
承担社区
矫正相关工作
。
第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
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
(
以下称社区矫正
机构工作人员
),
履行监督管理
、
教育帮扶等执
法职责
。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
,
组织具
有法律
、
教育
、
心理
、
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
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依法协
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
、
家庭成员
,
所在单
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
矫正工作
。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
、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
、
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
工作
。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
遵守宪法和法律
,
忠于职守
,
严守纪律
,
清正廉
洁
。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
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
受法律保护
。
第十六条
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
队伍建设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
作人员的管理
、
监督
、
培训和职业保障
,
不断提
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
、
专业化水平
。
机构
、
人员和职责
第八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
区矫正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
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
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
会
,
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
正工作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
置社区矫正机构
,
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
施
。
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
,
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
按照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审批
。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
,
承担社区
矫正相关工作
。
第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
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
(
以下称社区矫正
机构工作人员
),
履行监督管理
、
教育帮扶等执
法职责
。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
,
组织具
有法律
、
教育
、
心理
、
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
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依法协
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
、
家庭成员
,
所在单
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
矫正工作
。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
、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
、
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
工作
。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
遵守宪法和法律
,
忠于职守
,
严守纪律
,
清正廉
洁
。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
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
受法律保护
。
第十六条
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
队伍建设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
作人员的管理
、
监督
、
培训和职业保障
,
不断提
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
、
专业化水平
。
第三章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
、
宣
告缓刑
、
裁定假释
、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
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
,
可以确定经常
居住地为执行地
。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
经常居住地无法确
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
,
社区矫正决定机
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
、
更好
地融入社会的原则
,
确定执行地
。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
是指依法判处
管制
、
宣告缓刑
、
裁定假释
、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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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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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
机关
、
公安机关
。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
,
可
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
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
进行调查评估
,
提出意见
,
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
考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
要的协助
。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
、
宣
告缓刑
、
裁定假释
、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
行
,
应当按照刑法
、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进行
。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
教育
,
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
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
责令其按时报到
。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
、
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
矫正机构
,
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
同时
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
。
社区矫正决
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
,
由执行地社区矫
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
、
公
安机关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
、
宣告缓刑
、
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
,
应当自判决
、
裁定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
象
,
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的公
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
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
监狱管理机关
、
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的社区矫正对象
,
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
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
机构
。
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
区矫正对象
,
核对法律文书
、
核实身份
、
办理接收登记
、
建立档案
,
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
事实
、
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
定
。
决定和接收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
、
宣
告缓刑
、
裁定假释
、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
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
,
可以确定经常
居住地为执行地
。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
经常居住地无法确
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
,
社区矫正决定机
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
、
更好
地融入社会的原则
,
确定执行地
。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
是指依法判处
管制
、
宣告缓刑
、
裁定假释
、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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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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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
机关
、
公安机关
。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
,
可
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
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
进行调查评估
,
提出意见
,
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
考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
要的协助
。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
、
宣
告缓刑
、
裁定假释
、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
行
,
应当按照刑法
、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进行
。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
教育
,
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
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
责令其按时报到
。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
、
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
矫正机构
,
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
同时
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
。
社区矫正决
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
,
由执行地社区矫
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
、
公
安机关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
、
宣告缓刑
、
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
,
应当自判决
、
裁定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
象
,
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的公
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
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
监狱管理机关
、
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的社区矫正对象
,
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
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
机构
。
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
区矫正对象
,
核对法律文书
、
核实身份
、
办理接收登记
、
建立档案
,
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
事实
、
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
定
。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
应当遵守法律
、
行政法规
,
履行判决
、
裁定
、
暂
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遵守国
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
、
会客
、
外出
、
迁
居
、
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
,
服从社区矫正机
构的管理
。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
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
、
年龄
、
心理特点
、
健
康状况
、
犯罪原因
、
犯罪类型
、
犯罪情节
、
悔罪
表现等情况
,
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
实现分
类管理
、
个别化矫正
。
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
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
正对象的情况
,
为其确定矫正小组
,
负责落实相
应的矫正方案
。
根据需要
,
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
、
居民委
员会
、
村民委员会的人员
,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
人
、
家庭成员
,
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
及社会工作者
、
志愿者等组成
。
社区矫正对象为
女性的
,
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
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
社区矫正机
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
、
信息化核查
、
实地查访等
方式核实有关情况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
合
。
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
,
应当
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
市
、
县或者迁居
,
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
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
,
应当批准
;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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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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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
、
县活动
的
,
可以根据情况
,
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
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
的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
定
。
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
,
应当通知社
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
,
并将
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
。
变更
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
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
。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
象的表现
,
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
。
社
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
、
遵守法律法规
、
服从监督
管理
、
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
,
应当给予表扬
。
社
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
,
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
、
警告
、
提请公安机关
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
、
撤
销假释
、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
,
可以作为认定
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
规定的依据
。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
可以使用
电子定位装置
,
加强监督管理
:
(
一
)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
(
二
)
无正当理由
,
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
市
、
县的
;
(
三
)
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被给予警告的
;
(
四
)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
被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的
;
(
五
)
拟提请撤销缓刑
、
假释或者暂予监外
执行收监执行的
。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
过三个月
。
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
应当及时解
除
;
对于期限届满后
,
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
,
经过批准
,
期限可以延长
,
每次不得超过三
个月
。
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
息应当严格保密
,
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
作
,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
,
社区
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
,
公安机关等有关单
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
查找到社区矫正对
象后
,
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
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
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
,
应当立即制止
;
制
止无效的
,
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
第三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
留
、
强制隔离戒毒
、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
身自由情形的
,
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
机构
。
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
减刑条件的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
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
并将减刑
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
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
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
矫正机构
,
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
。
第三十四条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
应当保障
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
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
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
成不必要的影响
;
非依法律规定
,
不得限制或者
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
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
、
控告和检
举
。
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
并将办理结果告知
申诉人
、
控告人和检举人
。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
应当遵守法律
、
行政法规
,
履行判决
、
裁定
、
暂
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遵守国
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
、
会客
、
外出
、
迁
居
、
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
,
服从社区矫正机
构的管理
。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
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
、
年龄
、
心理特点
、
健
康状况
、
犯罪原因
、
犯罪类型
、
犯罪情节
、
悔罪
表现等情况
,
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
实现分
类管理
、
个别化矫正
。
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
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
正对象的情况
,
为其确定矫正小组
,
负责落实相
应的矫正方案
。
根据需要
,
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
、
居民委
员会
、
村民委员会的人员
,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
人
、
家庭成员
,
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
及社会工作者
、
志愿者等组成
。
社区矫正对象为
女性的
,
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
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
社区矫正机
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
、
信息化核查
、
实地查访等
方式核实有关情况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
合
。
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
,
应当
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
市
、
县或者迁居
,
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
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
,
应当批准
;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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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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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
、
县活动
的
,
可以根据情况
,
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
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
的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
定
。
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
,
应当通知社
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
,
并将
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
。
变更
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
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
。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
象的表现
,
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
。
社
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
、
遵守法律法规
、
服从监督
管理
、
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
,
应当给予表扬
。
社
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
,
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
、
警告
、
提请公安机关
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
、
撤
销假释
、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
,
可以作为认定
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
规定的依据
。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
可以使用
电子定位装置
,
加强监督管理
:
(
一
)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
(
二
)
无正当理由
,
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
市
、
县的
;
(
三
)
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被给予警告的
;
(
四
)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
被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的
;
(
五
)
拟提请撤销缓刑
、
假释或者暂予监外
执行收监执行的
。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
过三个月
。
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
应当及时解
除
;
对于期限届满后
,
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
,
经过批准
,
期限可以延长
,
每次不得超过三
个月
。
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
息应当严格保密
,
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
作
,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
,
社区
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
,
公安机关等有关单
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
查找到社区矫正对
象后
,
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
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
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
,
应当立即制止
;
制
止无效的
,
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
第三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
留
、
强制隔离戒毒
、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
身自由情形的
,
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
机构
。
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
减刑条件的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
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
并将减刑
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
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
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
矫正机构
,
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
。
第三十四条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
应当保障
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
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
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
成不必要的影响
;
非依法律规定
,
不得限制或者
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
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
、
控告和检
举
。
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
并将办理结果告知
申诉人
、
控告人和检举人
。
第五章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
—
3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1
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
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
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
与教育帮扶工作
。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
好教育帮扶工作
。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
,
对社
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
、
道德等教育
,
增强其法治
观念
,
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
征
、
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
,
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
活情况
,
因人施教
。
第三十七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
门和单位
,
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
职业技能培训
、
就业指导
,
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
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可以
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
,
利用社区资源
,
采取多
种形式
,
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
的教育帮扶
。
第三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
、
家庭
成员
,
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
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
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
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
,
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
、
心理辅导
、
职业技能培
训
、
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
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
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
。
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
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
训
。
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
,
按照
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
第四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
正对象的个人特长
,
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
,
修复社会关系
,
培养社会责任感
。
第四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
、
参加社会保险
、
获得法律
援助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
教育帮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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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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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
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
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
与教育帮扶工作
。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
好教育帮扶工作
。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
,
对社
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
、
道德等教育
,
增强其法治
观念
,
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
征
、
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
,
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
活情况
,
因人施教
。
第三十七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
门和单位
,
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
职业技能培训
、
就业指导
,
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
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可以
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
,
利用社区资源
,
采取多
种形式
,
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
的教育帮扶
。
第三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
、
家庭
成员
,
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
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
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
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
,
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
、
心理辅导
、
职业技能培
训
、
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
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
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
。
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
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
、
社会
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
训
。
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
,
按照
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
第四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
正对象的个人特长
,
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
,
修复社会关系
,
培养社会责任感
。
第四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
、
参加社会保险
、
获得法律
援助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
第六章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
赦免的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
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
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
关
、
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
。
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
刑
、
假释
,
被决定收监执行
,
或者社区矫正对象
死亡的
,
社区矫正终止
。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
撤销缓刑
、
假释情形的
,
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
刑
、
假释
。
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
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
应当由审理该案件
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
、
假释
,
并书面通知原审人
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
对于有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
刑
、
假释情形的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
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
、
假释建
议
,
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
社区矫正机构
提出撤销缓刑
、
假释建议时
,
应当说明理由
,
并
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
第四十七条
被提请撤销缓刑
、
假释的社区
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
社
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
、
假释建议的同
时
,
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
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
的决定
。
决定逮捕的
,
由公安机关执行
。
逮捕后
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
机构撤销缓刑
、
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
—
4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1
定
,
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
,
并
抄送人民检察院
。
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
、
假释的
,
应当听取社
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
、
假释的
,
公安机关
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
行
。
执行以前被逮捕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销缓刑
、
假释的
,
对被逮
捕的社区矫正对象
,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
第四十九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
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
,
社
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
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
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
院
。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
日内作出决定
,
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
安机关
,
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
人民法院
、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
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
,
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
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
象决定收监执行的
,
监狱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对
象收监执行
。
第五十条
被裁定撤销缓刑
、
假释和被决定
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
,
由公安机关追
捕
,
社区矫正机构
、
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
。
第五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
死亡的
,
其监护人
、
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社区矫
正机构报告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
正决定机关
、
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
。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
赦免的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
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
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
关
、
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
。
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
刑
、
假释
,
被决定收监执行
,
或者社区矫正对象
死亡的
,
社区矫正终止
。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
撤销缓刑
、
假释情形的
,
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
刑
、
假释
。
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
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
应当由审理该案件
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
、
假释
,
并书面通知原审人
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
对于有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
刑
、
假释情形的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
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
、
假释建
议
,
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
社区矫正机构
提出撤销缓刑
、
假释建议时
,
应当说明理由
,
并
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
第四十七条
被提请撤销缓刑
、
假释的社区
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
社
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
、
假释建议的同
时
,
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
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
的决定
。
决定逮捕的
,
由公安机关执行
。
逮捕后
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
机构撤销缓刑
、
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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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
,
并
抄送人民检察院
。
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
、
假释的
,
应当听取社
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
、
假释的
,
公安机关
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
行
。
执行以前被逮捕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销缓刑
、
假释的
,
对被逮
捕的社区矫正对象
,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
第四十九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
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
,
社
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
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
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
院
。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
日内作出决定
,
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
安机关
,
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
人民法院
、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
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
,
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
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
象决定收监执行的
,
监狱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对
象收监执行
。
第五十条
被裁定撤销缓刑
、
假释和被决定
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
,
由公安机关追
捕
,
社区矫正机构
、
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
。
第五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
死亡的
,
其监护人
、
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社区矫
正机构报告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
正决定机关
、
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
。
第七章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
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
、
心理特点
、
发育需要
、
成长经历
、
犯罪原因
、
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
,
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
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
正小组
,
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
参加
。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
,
应当与成年人分别
进行
。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
应当履行监护责任
,
承担抚养
、
管教等义务
。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
,
社区矫正机构
应当督促
、
教育其履行监护责任
。
监护人拒不履
行监护职责的
,
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
第五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
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
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
规定查询外
,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
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
位
,
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
第五十五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
区矫正对象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
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
未成年社区矫
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
完成义务教育
。
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
的
,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
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
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
第五十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
、
妇女联合
会
、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
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
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
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
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
、
升学
、
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
的权利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
有歧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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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1
的
,
应当由教育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
法作出处理
。
第五十八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
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
,
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
矫正有关规定执行
。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
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
、
心理特点
、
发育需要
、
成长经历
、
犯罪原因
、
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
,
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
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
正小组
,
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
参加
。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
,
应当与成年人分别
进行
。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
应当履行监护责任
,
承担抚养
、
管教等义务
。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
,
社区矫正机构
应当督促
、
教育其履行监护责任
。
监护人拒不履
行监护职责的
,
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
第五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
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
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
规定查询外
,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
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
位
,
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
第五十五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
区矫正对象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
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
未成年社区矫
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
完成义务教育
。
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
的
,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
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
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
第五十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
、
妇女联合
会
、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
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
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
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
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
、
升学
、
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
的权利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
有歧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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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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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应当由教育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
法作出处理
。
第五十八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
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
,
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
矫正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
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的规定给予
处罚
;
具有撤销缓刑
、
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
监情形的
,
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
第六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殴打
、
威胁
、
侮
辱
、
骚扰
、
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
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
构成犯
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六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应当给予处
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
、
收受贿
赂的
;
(
二
)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三
)
体罚
、
虐待社区矫正对象
,
或者违反
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
自由的
;
(
四
)
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
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
(
五
)
对依法申诉
、
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
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
(
六
)
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
违反法律规定的
,
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检察
建议
。
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
、
检察建议
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
没有采纳的应当说
明理由
。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
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的规定给予
处罚
;
具有撤销缓刑
、
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
监情形的
,
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
第六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殴打
、
威胁
、
侮
辱
、
骚扰
、
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
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
构成犯
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六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应当给予处
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
、
收受贿
赂的
;
(
二
)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
三
)
体罚
、
虐待社区矫正对象
,
或者违反
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
自由的
;
(
四
)
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
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
(
五
)
对依法申诉
、
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
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
(
六
)
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
违反法律规定的
,
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检察
建议
。
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
、
检察建议
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
没有采纳的应当说
明理由
。
第九章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区矫正法(草案)》的说明
———
2019
年
6
月
25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傅政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国务院委托
,
现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区矫正法
(
草案
)》
作说明
。
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
、
推进国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
。
我国社区矫正从
2003
年开始试点
,
2009
年在全国全面试
行
。
16
年来
,
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
431
万人
,
累计解除矫正
361
万人
,
目前在册社区矫
正对象
70
万人
。
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
监狱的
1
/
10
,
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
—
6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1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区矫正法(草案)》的说明
———
2019
年
6
月
25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傅政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国务院委托
,
现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区矫正法
(
草案
)》
作说明
。
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
、
推进国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
。
我国社区矫正从
2003
年开始试点
,
2009
年在全国全面试
行
。
16
年来
,
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
431
万人
,
累计解除矫正
361
万人
,
目前在册社区矫
正对象
70
万人
。
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
监狱的
1
/
10
,
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
—
6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