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总
则
第二章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
、
义务和权利
监察官的职责
、
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四章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监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监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七章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八章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九章
第九章
附
则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
,
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
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
,
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
,
推进监
察工作规范化
、
法治化
,
根据宪法和
《
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
党领导
,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
观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
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
、
责任感
、
荣誉感
,
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
伍
。
第三条
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
:
(
一
)
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
、
副主任
、
委
员
;
(
二
)
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
(
三
)
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
—
53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共产党机关
、
国家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
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
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
监察专员
;
(
四
)
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
监察人员
。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
构工作人员
、
监察专员
,
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
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
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
第四条
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
、
担当尽责
、
清正廉洁
,
做严格自律
、
作风优良
、
拒腐防变的
表率
。
第五条
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和权威
,
以事实为根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客观公
正地履行职责
,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第六条
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履行职责
,
坚持民主集中制
,
重大事项集体
研究
。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
监督制度和机制
,
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
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
、
社会监督
、
舆论监督
。
第八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
不受行政机关
、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
,
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
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
,
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
,
推进监
察工作规范化
、
法治化
,
根据宪法和
《
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
党领导
,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
观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
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
、
责任感
、
荣誉感
,
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
伍
。
第三条
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
:
(
一
)
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
、
副主任
、
委
员
;
(
二
)
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
(
三
)
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
—
53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共产党机关
、
国家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
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
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
监察专员
;
(
四
)
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
监察人员
。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
构工作人员
、
监察专员
,
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
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
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
第四条
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
、
担当尽责
、
清正廉洁
,
做严格自律
、
作风优良
、
拒腐防变的
表率
。
第五条
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和权威
,
以事实为根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客观公
正地履行职责
,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第六条
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履行职责
,
坚持民主集中制
,
重大事项集体
研究
。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
监督制度和机制
,
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
监察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
、
社会监督
、
舆论监督
。
第八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
不受行政机关
、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第二章
第二章
监察官的职责
、
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
(
二
)
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
、
秉公用权
、
廉
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三
)
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
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
(
四
)
根据监督
、
调查的结果
,
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
(
五
)
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
(
六
)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
责
。
第十条
监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
严格执行
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
重大决策部
署
;
(
二
)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
(
三
)
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
秉公执法
,
勇
于担当
、
敢于监督
,
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
(
四
)
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
权益
;
(
五
)
忠于职守
,
勤勉尽责
,
努力提高工作
质量和效率
;
(
六
)
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
,
对履
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个人信息
予以保密
;
(
七
)
严守纪律
,
恪守职业道德
,
模范遵守
社会公德
、
家庭美德
;
(
八
)
自觉接受监督
;
(
九
)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一条
监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
作条件
;
(
二
)
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
和福利待遇
;
(
三
)
人身
、
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
(
四
)
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
(
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等法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监察官的职责
、
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监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
(
二
)
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
、
秉公用权
、
廉
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三
)
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
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
(
四
)
根据监督
、
调查的结果
,
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
(
五
)
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
(
六
)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
责
。
第十条
监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
严格执行
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
重大决策部
署
;
(
二
)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
(
三
)
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
秉公执法
,
勇
于担当
、
敢于监督
,
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
(
四
)
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
权益
;
(
五
)
忠于职守
,
勤勉尽责
,
努力提高工作
质量和效率
;
(
六
)
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
,
对履
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个人信息
予以保密
;
(
七
)
严守纪律
,
恪守职业道德
,
模范遵守
社会公德
、
家庭美德
;
(
八
)
自觉接受监督
;
(
九
)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一条
监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
作条件
;
(
二
)
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
和福利待遇
;
(
三
)
人身
、
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
(
四
)
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
(
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等法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章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二条
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63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
一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二
)
忠于宪法
,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
会主义制度
;
(
三
)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
道德品行和廉
洁作风
;
(
四
)
熟悉法律
、
法规
、
政策
,
具有履行监
督
、
调查
、
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
(
五
)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
素质
;
(
六
)
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
(
七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
定的学历条件的
,
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
,
具体办
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担任监
察官
:
(
一
)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以及因犯罪情
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
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
(
二
)
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
、
留党察
看
、
开除党籍的
;
(
三
)
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
(
四
)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
(
五
)
配偶已移居国
(
境
)
外
,
或者没有配
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
(
境
)
外的
;
(
六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监察官的选用
,
坚持德才兼备
、
以德为先
,
坚持五湖四海
、
任人唯贤
,
坚持事业
为上
、
公道正派
,
突出政治标准
,
注重工作实
绩
。
第十五条
监察官采用考试
、
考核的办法
,
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
。
第十六条
录用监察官
,
应当依照法律和国
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
、
严格考察
、
平等竞争
、
择优录取的办法
。
第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
要
,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
关
、
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
、
国有企业等机关
、
单
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
任监察官
。
第十八条
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
要
,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从事与监察机关
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
、
研究的人员中选
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二条
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63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
一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二
)
忠于宪法
,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
会主义制度
;
(
三
)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
道德品行和廉
洁作风
;
(
四
)
熟悉法律
、
法规
、
政策
,
具有履行监
督
、
调查
、
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
(
五
)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
素质
;
(
六
)
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
(
七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
定的学历条件的
,
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
,
具体办
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担任监
察官
:
(
一
)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以及因犯罪情
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
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
(
二
)
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
、
留党察
看
、
开除党籍的
;
(
三
)
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
(
四
)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
(
五
)
配偶已移居国
(
境
)
外
,
或者没有配
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
(
境
)
外的
;
(
六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监察官的选用
,
坚持德才兼备
、
以德为先
,
坚持五湖四海
、
任人唯贤
,
坚持事业
为上
、
公道正派
,
突出政治标准
,
注重工作实
绩
。
第十五条
监察官采用考试
、
考核的办法
,
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
。
第十六条
录用监察官
,
应当依照法律和国
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
、
严格考察
、
平等竞争
、
择优录取的办法
。
第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
要
,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
关
、
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
、
国有企业等机关
、
单
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
任监察官
。
第十八条
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
要
,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从事与监察机关
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
、
研究的人员中选
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
第四章
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第十九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
副主任
、
委员由国家监察
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
免
。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和罢免
,
副主任
、
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
副
主任
、
委员
,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
任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其他监察官的任免
,
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
程序办理
。
第二十条
监察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宪法宣誓
。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
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
:
(
一
)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
二
)
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监察官职务的
;
(
三
)
退休的
;
(
四
)
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
(
五
)
因违纪违法被调离或者开除的
;
(
六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73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
审
判机关
、
检察机关的职务
,
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
他营利性组织
、
事业单位的职务
,
不得兼任人民
陪审员
、
人民监督员
、
执业律师
、
仲裁员和公证
员
。
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
,
应当按照管理权
限批准
,
但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官担任县级
、
设区的市级
监察委员会主任的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
回避
。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
、
直系
血亲关系
、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的
,
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
一
)
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
、
副主任
、
委
员
,
上述人员和其他监察官
;
(
二
)
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
;
(
三
)
同一派驻机构
、
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
察机构的监察官
;
(
四
)
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
、
副
主任
、
委员
。
监察官的任免
第十九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
副主任
、
委员由国家监察
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
免
。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和罢免
,
副主任
、
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
副
主任
、
委员
,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
任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其他监察官的任免
,
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
程序办理
。
第二十条
监察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宪法宣誓
。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
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
:
(
一
)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
二
)
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监察官职务的
;
(
三
)
退休的
;
(
四
)
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
(
五
)
因违纪违法被调离或者开除的
;
(
六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73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
审
判机关
、
检察机关的职务
,
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
他营利性组织
、
事业单位的职务
,
不得兼任人民
陪审员
、
人民监督员
、
执业律师
、
仲裁员和公证
员
。
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
,
应当按照管理权
限批准
,
但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官担任县级
、
设区的市级
监察委员会主任的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
回避
。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
、
直系
血亲关系
、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的
,
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
一
)
同一监察委员会的主任
、
副主任
、
委
员
,
上述人员和其他监察官
;
(
二
)
监察委员会机关同一部门的监察官
;
(
三
)
同一派驻机构
、
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监
察机构的监察官
;
(
四
)
上下相邻两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
、
副
主任
、
委员
。
第五章
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
,
依次
为总监察官
、
一级副总监察官
、
二级副总监察
官
,
一级高级监察官
、
二级高级监察官
、
三级高
级监察官
、
四级高级监察官
,
一级监察官
、
二级
监察官
、
三级监察官
、
四级监察官
、
五级监察
官
、
六级监察官
。
第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
官
。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官等级的确定
,
以监察官
担任的职务职级
、
德才表现
、
业务水平
、
工作实
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
监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
结合的方式
,
特别优秀或者作出特别贡献的
,
可
以提前选升
。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官的等级设置
、
确定和晋
升的具体办法
,
由国家另行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初任监察官实行职前培训制
度
。
第三十条
对监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
治
、
理论和业务培训
。
培训应当突出政治机关特色
,
坚持理论联系
实际
、
按需施教
、
讲求实效
,
提高专业能力
。
监察官培训情况
,
作为监察官考核的内容和
任职
、
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
承担培训监察官的任务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
,
鼓励
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
监察课程
,
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
才
,
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
。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官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
定实行任职交流
。
第三十四条
监察官申请辞职
,
应当由本人
书面提出
,
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
,
依照规定的程
序免去其职务
。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官有依法应当予以辞退情
形的
,
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
辞退监察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
辞退决
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监察官
,
并列明
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
监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
,
依次
为总监察官
、
一级副总监察官
、
二级副总监察
官
,
一级高级监察官
、
二级高级监察官
、
三级高
级监察官
、
四级高级监察官
,
一级监察官
、
二级
监察官
、
三级监察官
、
四级监察官
、
五级监察
官
、
六级监察官
。
第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
官
。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官等级的确定
,
以监察官
担任的职务职级
、
德才表现
、
业务水平
、
工作实
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
监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
结合的方式
,
特别优秀或者作出特别贡献的
,
可
以提前选升
。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官的等级设置
、
确定和晋
升的具体办法
,
由国家另行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初任监察官实行职前培训制
度
。
第三十条
对监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
治
、
理论和业务培训
。
培训应当突出政治机关特色
,
坚持理论联系
实际
、
按需施教
、
讲求实效
,
提高专业能力
。
监察官培训情况
,
作为监察官考核的内容和
任职
、
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
承担培训监察官的任务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
,
鼓励
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
监察课程
,
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
才
,
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
。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官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
定实行任职交流
。
第三十四条
监察官申请辞职
,
应当由本人
书面提出
,
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
,
依照规定的程
序免去其职务
。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官有依法应当予以辞退情
形的
,
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
辞退监察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
辞退决
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监察官
,
并列明
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
第六章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监察官的考核
,
应当全面
、
客观
、
公正
,
实行平时考核
、
专项考核和年度考
核相结合
。
—
83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第三十七条
监察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
限
,
全面考核监察官的德
、
能
、
勤
、
绩
、
廉
,
重
点考核政治素质
、
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
第三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
称
职
、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
、
工资以及监
察官奖惩
、
免职
、
降职
、
辞退的依据
。
第三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
监察官本人
。
监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
,
可
以申请复核
。
第四十条
对在监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
献
,
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察官
、
监察官集
体
,
给予奖励
。
第四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
,
给
予奖励
:
(
一
)
履行监督职责
,
成效显著的
;
(
二
)
在调查
、
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工
作中
,
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
(
三
)
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议
,
对防止和消
除重大风险隐患效果显著的
;
(
四
)
研究监察理论
、
总结监察实践经验成
果突出
,
对监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
(
五
)
有其他功绩的
。
监察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监察官的考核
,
应当全面
、
客观
、
公正
,
实行平时考核
、
专项考核和年度考
核相结合
。
—
83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第三十七条
监察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
限
,
全面考核监察官的德
、
能
、
勤
、
绩
、
廉
,
重
点考核政治素质
、
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
第三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
称
职
、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
、
工资以及监
察官奖惩
、
免职
、
降职
、
辞退的依据
。
第三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
监察官本人
。
监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
,
可
以申请复核
。
第四十条
对在监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
献
,
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察官
、
监察官集
体
,
给予奖励
。
第四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
,
给
予奖励
:
(
一
)
履行监督职责
,
成效显著的
;
(
二
)
在调查
、
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工
作中
,
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
(
三
)
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议
,
对防止和消
除重大风险隐患效果显著的
;
(
四
)
研究监察理论
、
总结监察实践经验成
果突出
,
对监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
(
五
)
有其他功绩的
。
监察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七章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
,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
强化对监察官执行
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察官的违
纪违法行为
,
有权检举
、
控告
。
受理检举
、
控告
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并将结果告知检举
人
、
控告人
。
对依法检举
、
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第四十四条
对于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执
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线索
,
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四十五条
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
按
照规定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等监督人
员
,
对监察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
提出加强
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
、
建议
。
第四十六条
监察官不得打听案情
、
过问案
件
、
说情干预
。
对于上述行为
,
办理监察事项的
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
。
有关情况应当登记
备案
。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未经批准不得接触
被调查人
、
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
或者与
其进行交往
。
对于上述行为
,
知悉情况的监察
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
。
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
案
。
第四十七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
应当自行回避
,
监察对象
、
检举
人
、
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
,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其
回避
:
(
一
)
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
、
控告人的近
亲属的
;
(
二
)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
(
三
)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
;
(
四
)
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
情形的
。
第四十八条
监察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
度
,
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
,
不得私自留
存
、
隐匿
、
查阅
、
摘抄
、
复制
、
携带问题线索和
涉案资料
,
严禁泄露监察工作秘密
。
监察官离岗离职后
,
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
—
93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定
,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
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
第四十九条
监察官离任三年内
,
不得从事
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
职业
。
监察官离任后
,
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
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但是作为当事
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
、
进行辩护的除
外
。
监察官被开除后
,
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
辩护人
,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
理诉讼
、
进行辩护的除外
。
第五十条
监察官应当遵守有关规范领导干
部配偶
、
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
。
违反规定的
,
予以处理
。
第五十一条
监察官的配偶
、
父母
、
子女及
其配偶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该监察官所任职监察
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
辩护人
,
或者提供
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
第五十二条
监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依
法给予处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贪污贿赂的
;
(
二
)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
,
应
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
,
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
、
不处置
,
造成恶劣影响的
;
(
三
)
未经批准
、
授权处置问题线索
,
发现
重大案情隐瞒不报
,
或者私自留存
、
处理涉案材
料的
;
(
四
)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
工作
、
以案谋私的
;
(
五
)
窃取
、
泄露调查工作信息
,
或者泄露
举报事项
、
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
(
六
)
隐瞒
、
伪造
、
变造
、
故意损毁证据
、
案件材料的
;
(
七
)
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
、
诱供
,
或者侮辱
、
打骂
、
虐待
、
体罚
、
变相体罚的
;
(
八
)
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处置涉案
财物的
;
(
九
)
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
,
或者发
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
、
报告失实
、
处置不当
的
;
(
十
)
其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
监察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影响监察官队
伍形象
,
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
依法追究相应
责任
。
第五十三条
监察官涉嫌违纪违法
,
已经被
立案审查
、
调查
、
侦查
,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
,
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
务
。
第五十四条
实行监察官责任追究制度
,
对
滥用职权
、
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终身追究
责任或者进行问责
。
监察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
、
职务犯罪或者对
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
,
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
,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
强化对监察官执行
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察官的违
纪违法行为
,
有权检举
、
控告
。
受理检举
、
控告
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并将结果告知检举
人
、
控告人
。
对依法检举
、
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第四十四条
对于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执
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线索
,
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四十五条
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
按
照规定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等监督人
员
,
对监察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
提出加强
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
、
建议
。
第四十六条
监察官不得打听案情
、
过问案
件
、
说情干预
。
对于上述行为
,
办理监察事项的
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
。
有关情况应当登记
备案
。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未经批准不得接触
被调查人
、
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
或者与
其进行交往
。
对于上述行为
,
知悉情况的监察
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
。
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
案
。
第四十七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
应当自行回避
,
监察对象
、
检举
人
、
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
,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其
回避
:
(
一
)
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
、
控告人的近
亲属的
;
(
二
)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
(
三
)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
;
(
四
)
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
情形的
。
第四十八条
监察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
度
,
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
,
不得私自留
存
、
隐匿
、
查阅
、
摘抄
、
复制
、
携带问题线索和
涉案资料
,
严禁泄露监察工作秘密
。
监察官离岗离职后
,
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
—
9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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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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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
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
第四十九条
监察官离任三年内
,
不得从事
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
职业
。
监察官离任后
,
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
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但是作为当事
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
、
进行辩护的除
外
。
监察官被开除后
,
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
辩护人
,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
理诉讼
、
进行辩护的除外
。
第五十条
监察官应当遵守有关规范领导干
部配偶
、
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
。
违反规定的
,
予以处理
。
第五十一条
监察官的配偶
、
父母
、
子女及
其配偶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该监察官所任职监察
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
辩护人
,
或者提供
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
第五十二条
监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依
法给予处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贪污贿赂的
;
(
二
)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
,
应
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
,
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
、
不处置
,
造成恶劣影响的
;
(
三
)
未经批准
、
授权处置问题线索
,
发现
重大案情隐瞒不报
,
或者私自留存
、
处理涉案材
料的
;
(
四
)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
工作
、
以案谋私的
;
(
五
)
窃取
、
泄露调查工作信息
,
或者泄露
举报事项
、
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
(
六
)
隐瞒
、
伪造
、
变造
、
故意损毁证据
、
案件材料的
;
(
七
)
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
、
诱供
,
或者侮辱
、
打骂
、
虐待
、
体罚
、
变相体罚的
;
(
八
)
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处置涉案
财物的
;
(
九
)
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
,
或者发
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
、
报告失实
、
处置不当
的
;
(
十
)
其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
监察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影响监察官队
伍形象
,
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
依法追究相应
责任
。
第五十三条
监察官涉嫌违纪违法
,
已经被
立案审查
、
调查
、
侦查
,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
,
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
务
。
第五十四条
实行监察官责任追究制度
,
对
滥用职权
、
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终身追究
责任或者进行问责
。
监察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
、
职务犯罪或者对
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
,
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第八章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
,
不得将监察官
调离
:
(
一
)
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
(
二
)
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
;
(
三
)
因机构
、
编制调整需要调整工作的
;
(
四
)
因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从事监察工作
的
;
(
五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监
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
对任何干涉监察官依法履职的行为
,
监察官
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
;
有违纪违
—
04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法情形的
,
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
第五十七条
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
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打
击报复
。
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
、
侮辱诽
谤
、
暴力侵害
、
威胁恐吓
、
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
行为的
,
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
第五十八条
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
实举报
、
诬告陷害
、
侮辱诽谤
,
致使名誉受到损
害的
,
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
实
,
消除不良影响
,
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
人的责任
。
第五十九条
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
,
本人
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
监察机关
、
公
安机关应当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
、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
第六十条
监察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
度
,
享受监察官等级津贴和其他津贴
、
补贴
、
奖
金
、
保险
、
福利待遇
。
监察官的工资及等级津贴
制度
,
由国家另行规定
。
第六十一条
监察官因公致残的
,
享受国家
规定的伤残待遇
。
监察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
,
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
第六十二条
监察官退休后
,
享受国家规定
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
第六十三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
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
,
监察官有权提出控告
。
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
并将调
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本人
。
第六十四条
监察官对涉及本人的政务处
分
、
处分和人事处理不服的
,
可以依照规定的程
序申请复审
、
复核
,
提出申诉
。
第六十五条
对监察官的政务处分
、
处分或
者人事处理错误的
,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造成名
誉损害的
,
应当恢复名誉
、
消除影响
、
赔礼道
歉
;
造成经济损失的
,
应当赔偿
。
对打击报复的
直接责任人员
,
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
,
不得将监察官
调离
:
(
一
)
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
(
二
)
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
;
(
三
)
因机构
、
编制调整需要调整工作的
;
(
四
)
因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从事监察工作
的
;
(
五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监
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
对任何干涉监察官依法履职的行为
,
监察官
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
;
有违纪违
—
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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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6
法情形的
,
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
第五十七条
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
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打
击报复
。
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
、
侮辱诽
谤
、
暴力侵害
、
威胁恐吓
、
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
行为的
,
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
第五十八条
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
实举报
、
诬告陷害
、
侮辱诽谤
,
致使名誉受到损
害的
,
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
实
,
消除不良影响
,
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
人的责任
。
第五十九条
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
,
本人
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
监察机关
、
公
安机关应当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
、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
第六十条
监察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
度
,
享受监察官等级津贴和其他津贴
、
补贴
、
奖
金
、
保险
、
福利待遇
。
监察官的工资及等级津贴
制度
,
由国家另行规定
。
第六十一条
监察官因公致残的
,
享受国家
规定的伤残待遇
。
监察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
,
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
第六十二条
监察官退休后
,
享受国家规定
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
第六十三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
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
,
监察官有权提出控告
。
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
并将调
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本人
。
第六十四条
监察官对涉及本人的政务处
分
、
处分和人事处理不服的
,
可以依照规定的程
序申请复审
、
复核
,
提出申诉
。
第六十五条
对监察官的政务处分
、
处分或
者人事处理错误的
,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造成名
誉损害的
,
应当恢复名誉
、
消除影响
、
赔礼道
歉
;
造成经济损失的
,
应当赔偿
。
对打击报复的
直接责任人员
,
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
第九章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有关监察官的权利
、
义务和管
理制度
,
本法已有规定的
,
适用本法的规定
;
本
法未作规定的
,
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
》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的监察官制度
,
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
规定执行
。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
—
14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有关监察官的权利
、
义务和管
理制度
,
本法已有规定的
,
适用本法的规定
;
本
法未作规定的
,
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
》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的监察官制度
,
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
规定执行
。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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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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