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_总刑
第一章_总刑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五章卷烟纸、滤嘴棍、烟用丝束、烟草
第五章卷烟纸、滤嘴棍、烟用丝束、烟草
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法律责任
附“则
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法律责任
附“则
第六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八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点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
第一条为实行点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
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
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人,.制定
,本法。
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
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人,.制定
,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
茄烦、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
棍、烟用丝果、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
品。
一8一
茄烦、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
棍、烟用丝果、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
品。
一8一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
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
证制度。
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
证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全国点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全国点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点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点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
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
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呆烟,
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
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呆烟,
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
第六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
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
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
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
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
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贝鲁画禾l]iJ言'冒叠簧乙【艺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贝鲁画禾l]iJ言'冒叠簧乙【艺
第七条“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
第七条“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
需的烤烟和名陶晒烟,名腈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人名腔晒烟名录的其他腈晒烟可以在集
市贸易市场出售。
需的烤烟和名陶晒烟,名腈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人名腔晒烟名录的其他腈晒烟可以在集
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
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
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
应。
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
应。
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
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
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点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点叶
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
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
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点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点叶
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
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
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
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
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
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
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
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
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
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
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
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
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
,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
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
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
,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_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
第十二条_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
卖生产传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登记;其分立、合并、撒销,必须经国务院点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缉。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
卖生产传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登记;其分立、合并、撒销,必须经国务院点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缉。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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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
【
第十三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
第十三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
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
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
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点、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
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
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
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
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
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生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
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
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点草公司根据全国烟
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
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
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
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
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
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
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点、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
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
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
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
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
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生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
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
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点草公司根据全国烟
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
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
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
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
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
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桧“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必须经国务院点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
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五桧“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必须经国务院点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
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
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
发给点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
一588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
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
发给点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
一588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
量级标准。卷点、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
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量级标准。卷点、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
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八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
第十八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
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十九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
第十九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
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
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
品。
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
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
品。
第二十条“点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
第二十条“点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
不得印制点草制品商标标识。
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
不得印制点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点草专卖品必须
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点草专卖品必须
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点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
承运人不得承运。
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点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
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二条_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
第二十二条_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
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
量0
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
量0
第二十三条“个人进人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
第二十三条“个人进人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
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
量。
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
量。
第五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第五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四条生产卷烟纸、溏嘴棒、烟用丝
第二十四条生产卷烟纸、溏嘴棒、烟用丝
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点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
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
整机。
一34一
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点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
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
整机。
一34一
第二十五条生产卷烟纸、溏嘴棍、烟用丝
第二十五条生产卷烟纸、溏嘴棍、烟用丝
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
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
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六条生产卷点纸、滤嘴棒、烟用丝
第二十六条生产卷点纸、滤嘴棒、烟用丝
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
草公司和持有点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点草制
品生产企业。
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
草公司和持有点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点草制
品生产企业。
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
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
经济技术合作
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
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
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
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
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点叶和违法
所得。
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
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
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
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点叶和违法
所得。
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
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
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点叶平均收购
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
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
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
输的点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点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
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
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点叶平均收购
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
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
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
输的点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点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
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
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无点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
第三十条无点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
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
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点纸、滤
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
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点纸、滤
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
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
营点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_
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营点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_
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无点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草烟
第三十二条无点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草烟
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资令停
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张款。
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资令停
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张款。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
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
偿被便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
偿被便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
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
款。
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
款。
第三十五条“倒卖炯草专卖品,构成犯罪
第三十五条“倒卖炯草专卖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
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点草公司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
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点草公司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点草公司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点草公司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
第三十七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
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
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
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
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
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
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
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
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刚
事责任;拒给、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
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刚
事责任;拒给、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
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
予行政处分。
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
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烧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点草公
第四十条烧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点草公
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
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
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
一575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
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晚
惧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
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
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央定的机关
一58一-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
一575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
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晚
惧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
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
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央定的机关
一58一-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
例。
例。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92年1月!日起施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92年1月!日起施
行。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
条例》同时废止。
行。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
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