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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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

第二条“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持。

第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三届全国

第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颜为十二名。

第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

第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
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三届全国

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参加过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
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
全国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
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
区第五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
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
员。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布。

一228一

第六条“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

第六条“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十一名选举
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
务主席一人。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须有过半

第七条“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须有过半
数成员出席。

第八条“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

第八条“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
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选举会议成员应出席选举会议,如有特殊原
因不能出席,应事先向主席团请假。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索取或者
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任何利
益,不得直接或者问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
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第九条“选举日期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九条“选举日期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

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
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提名。每名选举会议成员提
功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十二名。

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
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修选人提名信》。

第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
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中华人民共
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参选人登记表》,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
交参选人登记表和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
写的候选人提名信。

选举会议成员本人登记为参选人的,需要由
其他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
信。

参选人在登记表中应当作出声明:拥护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拥护
“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未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机
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
资助。参选人须对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由选举会

第十二条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由选举会
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三条“选举会议主席团公布第十三届全

第十三条“选举会议主席团公布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和简介,并印发
给选举会议全体成员。

主席团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选举会议成
员可以查阅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情况。

主席团在选举日之前,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参选人,经过审查核
实,可以欧定不将其列人候选人名单或者从侯选
人名单中除名。

第十四条“选举会议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第十四条“选举会议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
额选举。

第十五条“选举会议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第十五条“选举会议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会议进行选举时,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
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
有效,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频的作废。

第十六条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

第十六条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
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2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
选代表名频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
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
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
代表的名频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
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
候选人比应选名频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频
比例,由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
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修选人
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始
得当选。

第十七条“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

第十七条“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
人若干人,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在不是代表修选人
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
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在选举日不得进行拉票活动。

第十八条“在选举日不得进行拉票活动。

会场按座区设投票箱,选举会议成员按座区
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投票时,首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然
后主席团成员和选举会议其他成员按顺序投票。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九条计票完升,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

第十九条计票完升,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
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
会。

选举会议主席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选举结果前,发现
当选人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表所声明内
容的,应当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
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选举结果的同时,提出当
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情况的报告。代表资
格审查委员会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向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确定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

一229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2

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
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十条“选举会议主席团接受与选举第十

第二十条“选举会议主席团接受与选举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投诉,并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
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

第二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

第二十二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
表所声明内容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意
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

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确定终止其代表资格,并予
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

第二十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澳门特别行
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未当选的
代表修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是被
递补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侯选人的得票数
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
确认递补的代表资格,公布递补的代表名单。

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在
未当选的代表修选人中,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
代表出缺时的递补顺序,由主席团决定就票数相
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递补顺
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一一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_展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作说明。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
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另行规定。为此,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
届满前,需制定澳门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一230一

的办法。2016年7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
公厅、法工委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办法(草案75,并在珠海召开座谈会,征
询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
员的意见。2016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
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符合选举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