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清洁生产的推行
清洁生产的实施
鼓励措施
法律责任
附“则
清洁生产的推行
清洁生产的实施
鼓励措施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
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
效率,凑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
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
展,制定本法。
效率,凑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
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
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
第二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
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
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
从源头削凑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
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
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
害。
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
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
从源头削凑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
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
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
害。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
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
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
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
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
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
规划。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
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
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
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
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
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
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
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
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
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
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
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
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
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
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
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
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
一365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2
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
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
一365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2
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
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七条“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
第七条“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
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
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
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
第八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
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
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
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
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
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
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
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
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
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
行规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
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
物排放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
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
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
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
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
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
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
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
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
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
行规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
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
物排放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
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第九条“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
第九条“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
工作的资金投人,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
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
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
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
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
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
一866一-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
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
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
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工作的资金投人,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
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
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
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
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
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
一866一-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
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
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
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
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
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
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
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
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
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
第十一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
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
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
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
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
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
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
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
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
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
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
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二条“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
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
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
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的名录。
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
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
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的名录。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
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
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
标准。
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
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
标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
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
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
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
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清洁生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清洁生
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人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
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
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
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
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
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
作。
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人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
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
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
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
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
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
作。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
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
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
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
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
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
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
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
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
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
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
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
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人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
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
受公众监督。
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
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
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
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
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人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
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
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
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
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
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
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
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
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
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
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2
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
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
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
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
防治技术。
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
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2
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
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
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
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
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
第二十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
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
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
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
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
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
包装。
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
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
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
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
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
包装。
第二十一条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
第二十一条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
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
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
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
成分的标准牌号。
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
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
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
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二十二条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
第二十二条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
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
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
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
田。
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
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
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
田。
第二十三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
第二十三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
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
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
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
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
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
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资
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
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
一367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2
建筑和装修材料。
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资
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
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
一367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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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和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
第二十五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
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
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
吴。
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
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
吴。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
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
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
利用。
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
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
利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
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
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
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或者蛛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
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频标准构成
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
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
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
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
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
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
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
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
时可以织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
验收,所需费用纳人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
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
一288一
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体办法,由国务院清
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
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
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
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或者蛛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
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频标准构成
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
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
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
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
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
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
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
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
时可以织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
验收,所需费用纳人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
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
一288一
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体办法,由国务院清
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
第二十八条“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
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
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
排放量的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
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
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
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
排放量的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
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
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二十九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
第二十九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
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
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
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
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
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四章鼓励措施
第四章鼓励措施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
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_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
第三十一条_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
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
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
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
第三十二条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
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
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
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十三条“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
第三十三条“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
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
的费用,可以列人企业经营成本。
的费用,可以列人企业经营成本。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
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2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2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
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
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
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
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
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
律责任。
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
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
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
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
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
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
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
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
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
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
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
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
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
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
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
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
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
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
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
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一2011年10月24日7召E角【莘十一睿I售全匡I人工…羞f】亡袁{芝(会}1l蒿务`委员′乡`镳>奎_芗二十三〉j('】芸`亏舅(上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
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
正案(草案)》的说明。
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2年制定。全国
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情况,
2010年将其列人执法检查重点工作,吴邦国委
员长作了重要批示,指出“要通过监督检查,督
促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清洁生产,把它作为促进转
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完善法规政策,健
全体制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
审议意见提出适时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并明确
了三个方面的修改内容:一是进一步增强法律的
操作性和强制性,强化政府编制和组织实施清洁
生产推行规划的责任;强化法律关于企业实施清
洁生产的有关规定。二是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
一869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一2011年10月24日7召E角【莘十一睿I售全匡I人工…羞f】亡袁{芝(会}1l蒿务`委员′乡`镳>奎_芗二十三〉j('】芸`亏舅(上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
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
正案(草案)》的说明。
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2年制定。全国
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情况,
2010年将其列人执法检查重点工作,吴邦国委
员长作了重要批示,指出“要通过监督检查,督
促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清洁生产,把它作为促进转
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完善法规政策,健
全体制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
审议意见提出适时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并明确
了三个方面的修改内容:一是进一步增强法律的
操作性和强制性,强化政府编制和组织实施清洁
生产推行规划的责任;强化法律关于企业实施清
洁生产的有关规定。二是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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