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法律法规 · 法律 · 公布 2001-10-27 00:00:00

第一章_总“则

第一章_总“则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

第五章“海域使用金

第五章“海域使用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
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
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一脱6一

第二桧“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
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
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
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
用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
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
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
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桧“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
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
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第七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
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
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
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
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桧“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
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
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桧“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
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

第十一条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
制: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霁要,统筹安排
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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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第十二条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第十二条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
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
国务院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
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三条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

第十三条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
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
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
定的海域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
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
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
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

第十四条“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
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条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

第十五条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
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
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
接。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
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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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
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
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
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桧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
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
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
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桧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
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
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
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
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
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
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
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
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
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
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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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
权。

第二十一条“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

第二十一条“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
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
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

第二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
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
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三条“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

第二十三条“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
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
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
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

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
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
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
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

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
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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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
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
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
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
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

第二十七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
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
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基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
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
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
准。

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

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
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
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
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三十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

第三十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
要,原批雕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
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
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
补偿。

第三十一条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

第三十一条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
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
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
变海域使用现状。

第三十二条“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

第三十二条“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
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
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海域使用金

第五章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三桧“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
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
的规定上缴财政。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
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桧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
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

度逐年缴纳。

第三十五桧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船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错地等交通基础设施
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
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三十六桧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
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可以准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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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

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
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
业奋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
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
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
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
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
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
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
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

第四十条“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
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
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

第四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
理权的有关部门在海上执法时应当密切配合,互
相支持,共同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
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桧“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
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侥复海
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
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
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
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
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

n真

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_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

第四十三条_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
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
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
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
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阻
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海域使
用权人可以请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也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可
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
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
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第四十六桧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擎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
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
用权。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
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
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
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
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按年度逐年缴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按年度逐年缴
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
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
颂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
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浏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7

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冶或者不
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欲。

第五十桧“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但
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桧_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基使用
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
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二查处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
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
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
怪用海活助,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
用证。

第五十三桧军事用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浩域使用管理法(草案7》的说明
一一2001年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

委员长、各位副姣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作说明。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
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
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海域使用
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要求(国办通
[1992〕20号文),原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于1993
年发布实施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暂行规定办。根据《暂行规定》实施?年
来的实践经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国家海洋

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送
审稿5,于2000年4月14日报请国务院审
议。收到此件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中编
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交通部、农业部、国
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军委法制局等15个部
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
公司、中科院等5个有关单位以及辽宁、山
东、上海、浙江、广西、海南等沿海地方人民政
府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有关
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并赴山东烟台、威海、青岛
等地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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