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总
则
第二章
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
贸易自由便利
第三章
第三章
投资自由便利
投资自由便利
第四章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五章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章
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第七章
第七章
综合措施
综合措施
第八章
第八章
附
则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
由贸易港
,
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
,
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
易港
,
分步骤
、
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
度体系
,
实现贸易
、
投资
、
跨境资金流动
、
人员
进出
、
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
本法没有规定的
,
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
应当体现中
国特色
,
借鉴国际经验
,
围绕海南战略定位
,
发
挥海南优势
,
推进改革创新
,
加强风险防范
,
贯
彻创新
、
协调
、
绿色
、
开放
、
共享的新发展理
念
,
坚持高质量发展
,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
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
,
实现经济繁荣
、
社会文明
、
生
态宜居
、
人民幸福
。
—
36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
以贸易投资
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
,
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
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
,
以特
殊的税收制度安排
、
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
的法治体系为保障
,
持续优化法治化
、
国际化
、
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
环境保护制度
,
坚持生态优先
、
绿色发展
,
创新
生态文明体制机制
,
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
机制
,
统筹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政策和
重大事项
。
国务院发展改革
、
财政
、
商务
、
金融
管理
、
海关
、
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指导推
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工作
。
国家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
政管理体制
,
创新监管模式
。
海南省应当切实履行责任
,
加强组织领导
,
全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各项工作
。
第七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
展
,
支持海南省依照中央要求和法律规定行使改
革自主权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
易港建设的实际需要
,
及时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海
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
。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系统完备
、
科
学规范
、
运行有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治理体系
,
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
,
规范政府服务标
准
,
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
,
提高社
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
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
理制度
。
国家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创
新
,
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行政区划结构体系
。
第九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适应
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
新趋势
,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
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可以根据本法
,
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具
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
、
行政
法规的基本原则
,
就贸易
、
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
制定法规
(
以下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
在海
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应当报送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对法律或者行政
法规的规定作变通规定的
,
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和理由
。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涉及依法应当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由国务
院制定行政法规事项的
,
应当分别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
由贸易港
,
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
,
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
易港
,
分步骤
、
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
度体系
,
实现贸易
、
投资
、
跨境资金流动
、
人员
进出
、
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
本法没有规定的
,
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
应当体现中
国特色
,
借鉴国际经验
,
围绕海南战略定位
,
发
挥海南优势
,
推进改革创新
,
加强风险防范
,
贯
彻创新
、
协调
、
绿色
、
开放
、
共享的新发展理
念
,
坚持高质量发展
,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
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
,
实现经济繁荣
、
社会文明
、
生
态宜居
、
人民幸福
。
—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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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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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
以贸易投资
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
,
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
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
,
以特
殊的税收制度安排
、
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
的法治体系为保障
,
持续优化法治化
、
国际化
、
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
环境保护制度
,
坚持生态优先
、
绿色发展
,
创新
生态文明体制机制
,
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
机制
,
统筹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政策和
重大事项
。
国务院发展改革
、
财政
、
商务
、
金融
管理
、
海关
、
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指导推
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工作
。
国家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
政管理体制
,
创新监管模式
。
海南省应当切实履行责任
,
加强组织领导
,
全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各项工作
。
第七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
展
,
支持海南省依照中央要求和法律规定行使改
革自主权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
易港建设的实际需要
,
及时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海
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
。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系统完备
、
科
学规范
、
运行有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治理体系
,
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
,
规范政府服务标
准
,
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
,
提高社
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
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
理制度
。
国家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创
新
,
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行政区划结构体系
。
第九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适应
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
新趋势
,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
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可以根据本法
,
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具
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
、
行政
法规的基本原则
,
就贸易
、
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
制定法规
(
以下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
在海
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应当报送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对法律或者行政
法规的规定作变通规定的
,
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和理由
。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涉及依法应当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由国务
院制定行政法规事项的
,
应当分别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
第二章
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
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
。
在依法有
效监管基础上
,
建立自由进出
、
安全便利的货物
贸易管理制度
,
优化服务贸易管理措施
,
实现贸
易自由化便利化
。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高标准建设
口岸基础设施
,
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
、
国门生
物安全
、
食品安全
、
商品质量安全管控
。
第十三条
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
,
货物
、
物品可以自由进出
,
海关依法进行监管
,
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
、
限制进出口货物
、
物
品清单的除外
。
前款规定的清单
,
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
第十四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
其他地区
(
以下简称内地
),
原则上按进口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
。
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
地
,
按规定进行监管
。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
—
46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地的运输工具
,
简化进口管理
。
货物
、
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
由贸易港
,
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
。
货物
、
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和内地之间进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
同海南省制定
。
第十五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内依法自由开展货物贸易以及相关活动
,
海关实
施低干预
、
高效能的监管
。
在符合环境保护
、
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前提
下
,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出口货物不设存储期
限
,
货物存放地点可以自由选择
。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通关便利化
政策
,
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和手续
。
除依法需要检
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
,
货物进
入海南自由贸易港
,
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
行
,
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服务
。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跨境服务贸易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
并实施相配套的资金支
付和转移制度
。
对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
,
按
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
。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由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
制定
。
贸易自由便利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
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
。
在依法有
效监管基础上
,
建立自由进出
、
安全便利的货物
贸易管理制度
,
优化服务贸易管理措施
,
实现贸
易自由化便利化
。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高标准建设
口岸基础设施
,
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
、
国门生
物安全
、
食品安全
、
商品质量安全管控
。
第十三条
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
,
货物
、
物品可以自由进出
,
海关依法进行监管
,
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
、
限制进出口货物
、
物
品清单的除外
。
前款规定的清单
,
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
第十四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
其他地区
(
以下简称内地
),
原则上按进口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
。
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
地
,
按规定进行监管
。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
—
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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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运输工具
,
简化进口管理
。
货物
、
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
由贸易港
,
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
。
货物
、
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和内地之间进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
同海南省制定
。
第十五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内依法自由开展货物贸易以及相关活动
,
海关实
施低干预
、
高效能的监管
。
在符合环境保护
、
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前提
下
,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出口货物不设存储期
限
,
货物存放地点可以自由选择
。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通关便利化
政策
,
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和手续
。
除依法需要检
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
,
货物进
入海南自由贸易港
,
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
行
,
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服务
。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跨境服务贸易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
并实施相配套的资金支
付和转移制度
。
对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
,
按
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
。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由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
制定
。
第三章
第三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投资自由化
便利化政策
,
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
,
完善
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
,
强化产权保护
,
保障
公平竞争
,
营造公开
、
透明
、
可预期的投资环
境
。
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放开投资准入
,
涉及国
家安全
、
社会稳定
、
生态保护红线
、
重大公共利
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除外
。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商投资实行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
特别适用
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
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
报国务院批准后
发布
。
第二十条
国家放宽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
入
。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
(
特
别措施
)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
资便利措施
,
逐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
具
体办法由海南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便利
、
高
效
、
透明的原则
,
简化办事程序
,
提高办事效
率
,
优化政务服务
,
建立市场主体设立便利
、
经
营便利
、
注销便利等制度
,
优化破产程序
。
具体
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
。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护自然人
、
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投资
、
收益和
其他合法权益
,
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海南自由贸易港
内自然人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
,
促进
知识产权创造
、
运用和管理服务能力提升
,
建立
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
、
失信惩戒等机
制
,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
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
第二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统一开
放
、
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
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
性地位
,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加强和改进反
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各类市场主体
,
在准入许
可
、
经营运营
、
要素获取
、
标准制定
、
优惠政策
等方面依法享受平等待遇
。
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
—
56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发建设阶
段
,
中央财政根据实际
,
结合税制变化情况
,
对
海南自由贸易港给予适当财政支持
。
鼓励海南省
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海
南自由贸易港项目建设
。
海南省设立政府引导
、
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
金
。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
需要
,
自主减征
、
免征
、
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
质外的政府性基金
。
第二十七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
、
税制
要素充分优化
、
税负水平明显降低
、
收入归属清
晰
、
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
,
结合国家税制改
革方向
,
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
系
。
全岛封关运作时
,
将增值税
、
消费税
、
车辆
购置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
行简并
,
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
;
全
岛封关运作后
,
进一步简化税制
。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
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
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
、
简并税制后
,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
,
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
,
免征进口
关税
。
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
全岛封关运作
、
简并税制前
,
对部分进口商
品
,
免征进口关税
、
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
,
征收出口关税
。
第二十九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
地
,
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
;
但是
,
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
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
,
免征
关税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
定
。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
,
按照国务
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
、
消费税
。
全岛封关运作
、
简并税制前
,
对离岛旅客购
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
,
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
口关税
、
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全岛封关运
作
、
简并税制后
,
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
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
,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
同海南省制定
。
第三十条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
件的企业
,
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海南自由贸
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个人
,
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优化高效
统一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
,
提高税收征管服务科
学化
、
信息化
、
国际化
、
便民化水平
,
积极参与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
提高税收征管服务质量和效
率
,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投资自由便利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投资自由化
便利化政策
,
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
,
完善
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
,
强化产权保护
,
保障
公平竞争
,
营造公开
、
透明
、
可预期的投资环
境
。
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放开投资准入
,
涉及国
家安全
、
社会稳定
、
生态保护红线
、
重大公共利
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除外
。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商投资实行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
特别适用
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
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
报国务院批准后
发布
。
第二十条
国家放宽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
入
。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
(
特
别措施
)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
资便利措施
,
逐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
具
体办法由海南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便利
、
高
效
、
透明的原则
,
简化办事程序
,
提高办事效
率
,
优化政务服务
,
建立市场主体设立便利
、
经
营便利
、
注销便利等制度
,
优化破产程序
。
具体
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
。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护自然人
、
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投资
、
收益和
其他合法权益
,
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海南自由贸易港
内自然人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
,
促进
知识产权创造
、
运用和管理服务能力提升
,
建立
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
、
失信惩戒等机
制
,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
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
第二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统一开
放
、
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
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
性地位
,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加强和改进反
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各类市场主体
,
在准入许
可
、
经营运营
、
要素获取
、
标准制定
、
优惠政策
等方面依法享受平等待遇
。
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
—
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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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发建设阶
段
,
中央财政根据实际
,
结合税制变化情况
,
对
海南自由贸易港给予适当财政支持
。
鼓励海南省
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海
南自由贸易港项目建设
。
海南省设立政府引导
、
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
金
。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
需要
,
自主减征
、
免征
、
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
质外的政府性基金
。
第二十七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
、
税制
要素充分优化
、
税负水平明显降低
、
收入归属清
晰
、
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
,
结合国家税制改
革方向
,
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
系
。
全岛封关运作时
,
将增值税
、
消费税
、
车辆
购置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
行简并
,
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
;
全
岛封关运作后
,
进一步简化税制
。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
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
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
、
简并税制后
,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
,
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
,
免征进口
关税
。
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
全岛封关运作
、
简并税制前
,
对部分进口商
品
,
免征进口关税
、
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
,
征收出口关税
。
第二十九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
地
,
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
;
但是
,
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
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
,
免征
关税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
定
。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
,
按照国务
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
、
消费税
。
全岛封关运作
、
简并税制前
,
对离岛旅客购
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
,
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
口关税
、
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全岛封关运
作
、
简并税制后
,
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
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
,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
同海南省制定
。
第三十条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
件的企业
,
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海南自由贸
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个人
,
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优化高效
统一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
,
提高税收征管服务科
学化
、
信息化
、
国际化
、
便民化水平
,
积极参与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
提高税收征管服务质量和效
率
,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五章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健全生态环境
评价和监测制度
,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防止
污染
,
保护生态环境
;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
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
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
。
第三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国土空间
规划体系建设
,
实行差别化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
管制
,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
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
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
推进绿色城镇化
、
美丽乡
村建设
。
海南自由贸易港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
建
立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
区域联动机制
。
—
66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严格的进
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
,
加强检验检疫能力
建设
,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
,
禁止境外固体废物输
入
;
提高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
,
提
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能力
,
加强
生态风险防控
。
第三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建立政府
主导
、
企业和社会参与
、
市场化运作
、
可持续的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
制
,
鼓励利用市场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
实现
可持续发展
。
第三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
考核
,
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
。
环境保护目标未完成的地区
,
一年内暂停审
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
;
对负有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及
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责任人
,
一
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
并依法予
以处分
。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
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
、
造
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主要负责人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
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健全生态环境
评价和监测制度
,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防止
污染
,
保护生态环境
;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
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
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
。
第三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国土空间
规划体系建设
,
实行差别化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
管制
,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
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
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
推进绿色城镇化
、
美丽乡
村建设
。
海南自由贸易港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
建
立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
区域联动机制
。
—
66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严格的进
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
,
加强检验检疫能力
建设
,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
,
禁止境外固体废物输
入
;
提高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
,
提
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能力
,
加强
生态风险防控
。
第三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建立政府
主导
、
企业和社会参与
、
市场化运作
、
可持续的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
制
,
鼓励利用市场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
实现
可持续发展
。
第三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
考核
,
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
。
环境保护目标未完成的地区
,
一年内暂停审
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
;
对负有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及
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责任人
,
一
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
并依法予
以处分
。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
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
、
造
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主要负责人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
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
第六章
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第三十八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
,
积极发展旅游
业
、
现代服务业
、
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
效农业等重点产业
。
第三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
推动旅游与文化体育
、
健康医
疗
、
养老养生等深度融合
,
培育旅游新业态新模
式
。
第四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现代服务业
对内对外开放
,
打造国际航运枢纽
,
推动港口
、
产业
、
城市融合发展
,
完善海洋服务基础设施
,
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体系
。
境外高水平大学
、
职业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
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
。
第四十一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
,
建立符合科研规
律的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和国际科技合作机制
。
第四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建立安全
有序自由便利的数据流动管理制度
,
依法保护个
人
、
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
,
有序扩大通信资源
和业务开放
,
扩大数据领域开放
,
促进以数据为
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实施区域性国
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
。
第四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高度自由
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
,
建立更加开放的航运制度
和船舶管理制度
,
建设
“
中国洋浦港
”
船籍港
,
实行特殊的船舶登记制度
;
放宽空域管制和航路
限制
,
优化航权资源配置
,
提升运输便利化和服
务保障水平
。
第四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人才发展
体制机制改革
,
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机制
,
建立科
学合理的人才引进
、
认定
、
使用和待遇保障机
制
。
第四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高效便利
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
,
逐步实施更大范围适用免
签入境政策
,
延长免签停留时间
,
优化出境入境
检查管理
,
提供出境入境通关便利
。
第四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更加开放
—
76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
,
实行更加宽松的人员临时
出境入境政策
、
便利的工作签证政策
,
对外国人
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
进一步完善居留制
度
。
第四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境外人员
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
,
对符合条件的境外专
业资格认定
,
实行单向认可清单制度
。
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第三十八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
,
积极发展旅游
业
、
现代服务业
、
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
效农业等重点产业
。
第三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
推动旅游与文化体育
、
健康医
疗
、
养老养生等深度融合
,
培育旅游新业态新模
式
。
第四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现代服务业
对内对外开放
,
打造国际航运枢纽
,
推动港口
、
产业
、
城市融合发展
,
完善海洋服务基础设施
,
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体系
。
境外高水平大学
、
职业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
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
。
第四十一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
,
建立符合科研规
律的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和国际科技合作机制
。
第四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建立安全
有序自由便利的数据流动管理制度
,
依法保护个
人
、
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
,
有序扩大通信资源
和业务开放
,
扩大数据领域开放
,
促进以数据为
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实施区域性国
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
。
第四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高度自由
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
,
建立更加开放的航运制度
和船舶管理制度
,
建设
“
中国洋浦港
”
船籍港
,
实行特殊的船舶登记制度
;
放宽空域管制和航路
限制
,
优化航权资源配置
,
提升运输便利化和服
务保障水平
。
第四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人才发展
体制机制改革
,
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机制
,
建立科
学合理的人才引进
、
认定
、
使用和待遇保障机
制
。
第四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高效便利
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
,
逐步实施更大范围适用免
签入境政策
,
延长免签停留时间
,
优化出境入境
检查管理
,
提供出境入境通关便利
。
第四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更加开放
—
76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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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
,
实行更加宽松的人员临时
出境入境政策
、
便利的工作签证政策
,
对外国人
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
进一步完善居留制
度
。
第四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境外人员
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
,
对符合条件的境外专
业资格认定
,
实行单向认可清单制度
。
第七章
第七章
综合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
港建设的需要
,
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
院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事项
;
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海南省国土空间规
划明确的生态保护红线
、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耕
地和林地保有量
、
建设用地总规模等重要指标并
确保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
,
按照国家规定的条
件
,
对全省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林地
、
建设用
地布局调整进行审批
。
海南自由贸易港积极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
协调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用地新模式
,
推进农垦土
地资产化
。
依法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重大项目用海
需求
。
第四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切实
保护耕地
,
加强土地管理
,
建立集约节约用地制
度
、
评价标准以及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处置制度
。
充分利用闲置土地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进行开发的土地
,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一年未竣工的
,
应当在竣工前每年征收出让土地
现值一定比例的土地闲置费
。
具体办法由海南省
制定
。
第五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坚持金融服务实
体经济
,
推进金融改革创新
,
率先落实金融业开
放政策
。
第五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适应高水
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资金流动管
理制度
,
分阶段开放资本项目
,
逐步推进非金融
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
,
推动跨境贸易结算便
利化
,
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资金自由
便利流动
。
第五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批准的金
融机构可以通过指定账户或者在特定区域经营离
岸金融业务
。
第五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强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和应用
,
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
制
。
第五十四条
国家支持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
港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
。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
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
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
件集中审判机制
,
支持通过仲裁
、
调解等多种非
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
第五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风险预警
和防控体系
,
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
。
海关负责口岸和其他海关监管区的常规监
管
,
依法查缉走私和实施后续监管
。
海警机构负
责查处海上走私违法行为
。
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
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
加强对非设关地的管
控
,
建立与其他地区的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
。
境
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
、
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
地之间
,
人员
、
货物
、
物品
、
运输工具等均需从
口岸进出
。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
查制度
,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
资进行安全审查
。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制
度
,
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
建立人员流动
风险防控制度
,
建立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监测预警机制与防控救治机制
,
保障金融
、
网络
—
86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与数据
、
人员流动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秩序和安
全
。
综合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
港建设的需要
,
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
院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事项
;
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海南省国土空间规
划明确的生态保护红线
、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
耕
地和林地保有量
、
建设用地总规模等重要指标并
确保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
,
按照国家规定的条
件
,
对全省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林地
、
建设用
地布局调整进行审批
。
海南自由贸易港积极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
协调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用地新模式
,
推进农垦土
地资产化
。
依法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重大项目用海
需求
。
第四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切实
保护耕地
,
加强土地管理
,
建立集约节约用地制
度
、
评价标准以及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处置制度
。
充分利用闲置土地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进行开发的土地
,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一年未竣工的
,
应当在竣工前每年征收出让土地
现值一定比例的土地闲置费
。
具体办法由海南省
制定
。
第五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坚持金融服务实
体经济
,
推进金融改革创新
,
率先落实金融业开
放政策
。
第五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适应高水
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资金流动管
理制度
,
分阶段开放资本项目
,
逐步推进非金融
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
,
推动跨境贸易结算便
利化
,
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资金自由
便利流动
。
第五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批准的金
融机构可以通过指定账户或者在特定区域经营离
岸金融业务
。
第五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强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和应用
,
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
制
。
第五十四条
国家支持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
港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
。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
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
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
件集中审判机制
,
支持通过仲裁
、
调解等多种非
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
第五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风险预警
和防控体系
,
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
。
海关负责口岸和其他海关监管区的常规监
管
,
依法查缉走私和实施后续监管
。
海警机构负
责查处海上走私违法行为
。
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
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
加强对非设关地的管
控
,
建立与其他地区的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
。
境
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
、
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
地之间
,
人员
、
货物
、
物品
、
运输工具等均需从
口岸进出
。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
查制度
,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
资进行安全审查
。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制
度
,
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
建立人员流动
风险防控制度
,
建立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监测预警机制与防控救治机制
,
保障金融
、
网络
—
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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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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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数据
、
人员流动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秩序和安
全
。
第八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对本法规定的事项
,
在本法施行后
,
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前
,
国务院
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
则
,
按照职责分工
,
制定过渡性的具体办法
,
推
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
贸易港法(草案)》的说明
———
2020
年
12
月
22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春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
,
作关于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
草案
)》
的说明
。
一
、
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的重大意义
支持海南逐步探索
、
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
贸易港建设
,
分步骤
、
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
策和制度体系
,
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
、
亲自
部署
、
亲自推动的改革开放重大举措
,
是党中央
着眼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
深入研究
、
统筹考虑
、
科学谋划作出的战略决策
。
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
法
,
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
策部署
,
以高质量立法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
,
为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和平稳有序运行提供法律
保障
,
具有重要意义
。
第一
,
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
是贯彻党中
央决策部署
、
落实国家重大战略
、
以立法引领和
保障改革的重要举措
。
党的十九大以来
,
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作出了一
系列重要部署
。
2018
年和
2020
年
,
中共中央
、
国务院先后印发了
《
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
开放的指导意见
》
和
《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
方案
》,
专门对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海南自
由贸易港建设进行规划设计
。
制定海南自由贸易
港法
,
将党中央关于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决策
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
供立法引领和法治保障
,
对于全面深化改革
,
全
面依法治国
,
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
、
稳预期
、
利
长远的保障作用
,
十分重要
。
第二
,
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
是进一步彰
显我国对外开放
、
推动经济全球化决心的客观要
求
。
当今国际环境复杂多变
,
经济全球化遭遇更
大的逆风和回头浪
。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
我国扩
大对外开放和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从未减弱
。
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
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在
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
打造法治化
、
国际化
、
便
利化的营商环境
,
推动海南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
—
96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对本法规定的事项
,
在本法施行后
,
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前
,
国务院
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
则
,
按照职责分工
,
制定过渡性的具体办法
,
推
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
贸易港法(草案)》的说明
———
2020
年
12
月
22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春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
,
作关于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
草案
)》
的说明
。
一
、
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的重大意义
支持海南逐步探索
、
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
贸易港建设
,
分步骤
、
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
策和制度体系
,
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
、
亲自
部署
、
亲自推动的改革开放重大举措
,
是党中央
着眼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
深入研究
、
统筹考虑
、
科学谋划作出的战略决策
。
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
法
,
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
策部署
,
以高质量立法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
,
为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和平稳有序运行提供法律
保障
,
具有重要意义
。
第一
,
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
是贯彻党中
央决策部署
、
落实国家重大战略
、
以立法引领和
保障改革的重要举措
。
党的十九大以来
,
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作出了一
系列重要部署
。
2018
年和
2020
年
,
中共中央
、
国务院先后印发了
《
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
开放的指导意见
》
和
《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
方案
》,
专门对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海南自
由贸易港建设进行规划设计
。
制定海南自由贸易
港法
,
将党中央关于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决策
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
供立法引领和法治保障
,
对于全面深化改革
,
全
面依法治国
,
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
、
稳预期
、
利
长远的保障作用
,
十分重要
。
第二
,
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
是进一步彰
显我国对外开放
、
推动经济全球化决心的客观要
求
。
当今国际环境复杂多变
,
经济全球化遭遇更
大的逆风和回头浪
。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
我国扩
大对外开放和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从未减弱
。
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
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在
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
打造法治化
、
国际化
、
便
利化的营商环境
,
推动海南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
—
96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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