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总
则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形式和范围
第四章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程序和实施
第五章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七章
附
则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
,
保
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保障法律正确
实施
,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
,
是国家建立的
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
、
代理
、
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
制度
,
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
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
导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尊重和保障人权
,
遵循
公开
、
公平
、
公正的原则
,
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
参与相结合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基本公共服
务体系
,
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
系
,
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
建
立动态调整机制
,
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
促进
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
、
监督全
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部门指导
、
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
—
94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
责
,
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
第六条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
援助
,
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
第七条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
所
、
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
、
事业单
位
、
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
,
依法提供
法律援助
。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
、
社
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
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
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
,
给予
税收优惠
。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
律援助宣传教育
,
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
,
并加强舆论监督
。
第十一条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
奖励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
,
保
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保障法律正确
实施
,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
,
是国家建立的
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
、
代理
、
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
制度
,
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
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
导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尊重和保障人权
,
遵循
公开
、
公平
、
公正的原则
,
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
参与相结合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基本公共服
务体系
,
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
系
,
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
建
立动态调整机制
,
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
促进
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
、
监督全
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部门指导
、
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
—
94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
责
,
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
第六条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
援助
,
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
第七条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
所
、
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
、
事业单
位
、
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
,
依法提供
法律援助
。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
、
社
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
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
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
,
给予
税收优惠
。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
律援助宣传教育
,
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
,
并加强舆论监督
。
第十一条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
奖励
。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
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
受理
、
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
指派律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法律援助志愿
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支付法律援助
补贴
。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
可
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
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
站或者联络点
,
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
依法
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提供法律援
助
。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
等方式
,
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
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律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
助的义务
。
律师事务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
障本所律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
义务
。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
务
;
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
,
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
高等院校
、
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
育
、
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
助志愿者
,
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
,
为当事人提
供法律咨询
、
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志愿者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规定
。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
跨区域流动机制
,
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
、
律
师
、
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
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
责
,
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
务
,
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和执业纪律
,
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
、
法律援助人员
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
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
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
受理
、
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
指派律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法律援助志愿
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支付法律援助
补贴
。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
可
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
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
站或者联络点
,
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
依法
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提供法律援
助
。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
等方式
,
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
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律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
助的义务
。
律师事务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
障本所律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
义务
。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
务
;
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
,
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
高等院校
、
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
育
、
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
助志愿者
,
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
,
为当事人提
供法律咨询
、
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志愿者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规定
。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
跨区域流动机制
,
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
、
律
师
、
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
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
责
,
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
务
,
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和执业纪律
,
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
、
法律援助人员
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
第三章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
—
05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
(
一
)
法律咨询
;
(
二
)
代拟法律文书
;
(
三
)
刑事辩护与代理
;
(
四
)
民事案件
、
行政案件
、
国家赔偿案件
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
(
五
)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
(
六
)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
(
七
)
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
口
、
电话
、
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
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
并告
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
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
助
。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
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
,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
人民
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
(
一
)
未成年人
;
(
二
)
视力
、
听力
、
言语残疾人
;
(
三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
四
)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
死刑的人
;
(
五
)
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
(
六
)
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
(
七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
被告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
死刑
的人
,
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
,
法律援助机
构收到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通知
后
,
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公安
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
,
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委托辩护
人的权利
。
第二十八条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
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
人民法院应当通
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
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
,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
人的
,
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第三十条
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
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
程序选择
建议
、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等法律帮助
。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
,
因经济困
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
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法律援助
:
(
一
)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
(
二
)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
(
三
)
请求发给抚恤金
;
(
四
)
请求给付赡养费
、
抚养费
、
扶养费
;
(
五
)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
(
六
)
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
(
七
)
请求工伤事故
、
交通事故
、
食品药品
安全事故
、
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
(
八
)
请求环境污染
、
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
(
九
)
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当事人申请
法律援助的
,
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
(
一
)
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
格权益
;
—
15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
二
)
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
(
三
)
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
(
四
)
遭受虐待
、
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
人主张相关权益
;
(
五
)
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
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
人民法院决
定
、
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因经济
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
本人及
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第三十四条
经济困难的标准
,
由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
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
,
并实行动态调整
。
形式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
—
05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
(
一
)
法律咨询
;
(
二
)
代拟法律文书
;
(
三
)
刑事辩护与代理
;
(
四
)
民事案件
、
行政案件
、
国家赔偿案件
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
(
五
)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
(
六
)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
(
七
)
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
口
、
电话
、
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
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
并告
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
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
助
。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
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
,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
人民
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
(
一
)
未成年人
;
(
二
)
视力
、
听力
、
言语残疾人
;
(
三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
四
)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
死刑的人
;
(
五
)
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
(
六
)
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
(
七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
被告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
死刑
的人
,
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
,
法律援助机
构收到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通知
后
,
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公安
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
,
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委托辩护
人的权利
。
第二十八条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
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
人民法院应当通
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
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
,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
人的
,
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第三十条
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
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
程序选择
建议
、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等法律帮助
。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
,
因经济困
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
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法律援助
:
(
一
)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
(
二
)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
(
三
)
请求发给抚恤金
;
(
四
)
请求给付赡养费
、
抚养费
、
扶养费
;
(
五
)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
(
六
)
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
(
七
)
请求工伤事故
、
交通事故
、
食品药品
安全事故
、
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
(
八
)
请求环境污染
、
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
(
九
)
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当事人申请
法律援助的
,
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
(
一
)
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
格权益
;
—
15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
二
)
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
(
三
)
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
(
四
)
遭受虐待
、
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
人主张相关权益
;
(
五
)
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
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
人民法院决
定
、
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因经济
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
本人及
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第三十四条
经济困难的标准
,
由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
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
,
并实行动态调整
。
第四章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公安
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
,
应
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公安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
发现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
、
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
应当在三日内通知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
后
,
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
、
人
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公安
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
,
告知
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
律师
,
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
阅
卷
、
会见等提供便利
。
第三十八条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
,
由申
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
请
;
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
,
由申请人向争议
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提出申请
。
第三十九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服刑人员
,
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
律援助申请的
,
办案机关
、
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
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
理
、
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
,
值班律师应当
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
,
可以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为提出申请
。
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
,
其他法
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
请
。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服刑人员
,
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
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
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
第四十一条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
,
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
,
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
,
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
诚信承诺
。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
有关部门
、
单
位
、
村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
合
。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
于下列人员之一的
,
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
(
一
)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
老年人
、
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
(
二
)
社会救助
、
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
(
三
)
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
(
四
)
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
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
,
作出是否给予
法律援助的决定
。
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
,
应当自
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
—
25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人提供法律援助
;
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
,
应当
书面告知申请人
,
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
法律援助
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
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
。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
或者作出说明的
,
视为撤回申请
。
第四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
请后
,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决定先行提
供法律援助
:
(
一
)
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
,
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行政复议
;
(
二
)
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
、
证据保全或
者先予执行
;
(
三
)
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
,
受援人
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
补充有关材料
。
第四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
、
残疾
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
法律法规对向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其他
特别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第四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
,
无
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服务
。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
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
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
益
。
第四十七条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
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
,
及时提供证
据材料
,
协助
、
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法律援助
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
(
一
)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
得法律援助
;
(
二
)
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
(
三
)
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
(
四
)
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
,
不再符
合法律援助条件
;
(
五
)
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
(
六
)
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
(
七
)
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
(
八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
应当
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
、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
构不予法律援助
、
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
的
,
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
提出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
进行审查
,
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
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
申请人
、
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
助机构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五十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
,
法律
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
提交有
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
办理情况报告等
材料
。
程序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公安
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
,
应
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公安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
发现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
、
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
应当在三日内通知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
后
,
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
、
人
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公安
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
,
告知
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
律师
,
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
阅
卷
、
会见等提供便利
。
第三十八条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
,
由申
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
请
;
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
,
由申请人向争议
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提出申请
。
第三十九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服刑人员
,
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
律援助申请的
,
办案机关
、
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
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
理
、
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
,
值班律师应当
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
,
可以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为提出申请
。
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
,
其他法
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
请
。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服刑人员
,
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
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
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
第四十一条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
,
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
,
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
,
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
诚信承诺
。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
有关部门
、
单
位
、
村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
合
。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
于下列人员之一的
,
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
(
一
)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
老年人
、
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
(
二
)
社会救助
、
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
(
三
)
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
(
四
)
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
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
,
作出是否给予
法律援助的决定
。
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
,
应当自
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
—
25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人提供法律援助
;
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
,
应当
书面告知申请人
,
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
法律援助
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
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
。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
或者作出说明的
,
视为撤回申请
。
第四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
请后
,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决定先行提
供法律援助
:
(
一
)
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
,
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行政复议
;
(
二
)
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
、
证据保全或
者先予执行
;
(
三
)
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
,
受援人
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
补充有关材料
。
第四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
、
残疾
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
法律法规对向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其他
特别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第四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
,
无
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服务
。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
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
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
益
。
第四十七条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
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
,
及时提供证
据材料
,
协助
、
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法律援助
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
(
一
)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
得法律援助
;
(
二
)
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
(
三
)
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
(
四
)
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
,
不再符
合法律援助条件
;
(
五
)
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
(
六
)
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
(
七
)
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
(
八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
应当
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
、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
构不予法律援助
、
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
的
,
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
提出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
进行审查
,
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
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
申请人
、
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
助机构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五十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
,
法律
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
提交有
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
办理情况报告等
材料
。
第五章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国家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
设
,
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
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
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
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
根
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
、
承
办成本
、
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
,
并实行动态调
—
35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整
。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
人缓收
、
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
对法律援助人
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
公证机构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
或者免收公证费
、
鉴定费
。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
,
提高
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
第五十五条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
、
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
法律
援助机构
、
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受
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
并可以请求法律
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
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
;
接到投诉后
,
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
,
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
理结果
。
第五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
援助服务的监督
,
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
,
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
第五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
、
法律援助机构
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
,
定期向社会公
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
、
案件办理
、
质量考核结果
等情况
,
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五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
审旁听
、
案卷检查
、
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
援人等措施
,
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
第六十条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
、
律
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
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
务所
、
律师
,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国家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
设
,
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
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
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
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
根
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
、
承
办成本
、
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
,
并实行动态调
—
35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整
。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
人缓收
、
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
对法律援助人
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
公证机构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
或者免收公证费
、
鉴定费
。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
,
提高
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
第五十五条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
、
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
法律
援助机构
、
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受
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
并可以请求法律
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
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
;
接到投诉后
,
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
,
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
理结果
。
第五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
援助服务的监督
,
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
,
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
第五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
、
法律援助机构
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
,
定期向社会公
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
、
案件办理
、
质量考核结果
等情况
,
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五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
审旁听
、
案卷检查
、
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
援人等措施
,
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
第六十条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
、
律
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
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
务所
、
律师
,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退
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
法律援助
,
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
员提供法律援助
;
(
二
)
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
援助
;
(
三
)
收取受援人财物
;
(
四
)
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
(
五
)
侵占
、
私分
、
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
(
六
)
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七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
罚
:
(
一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
;
(
二
)
接受指派后
,
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
为本所律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
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
(
三
)
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
、
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
供法律援助
;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三条
律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
罚
:
(
一
)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
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
二
)
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
(
三
)
收取受援人财物
;
—
45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
四
)
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五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
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
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
,
并处三千元以下罚
款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
冒用法律援助
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
,
由司法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
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
法给予处分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退
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
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
法律援助
,
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
员提供法律援助
;
(
二
)
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
援助
;
(
三
)
收取受援人财物
;
(
四
)
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
(
五
)
侵占
、
私分
、
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
(
六
)
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七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
罚
:
(
一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
;
(
二
)
接受指派后
,
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
为本所律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
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
(
三
)
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
、
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
供法律援助
;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三条
律师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
罚
:
(
一
)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
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
二
)
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
(
三
)
收取受援人财物
;
—
45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
四
)
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五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
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
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
,
并处三千元以下罚
款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
冒用法律援助
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
,
由司法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
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
法给予处分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工会
、
共产主义青年团
、
妇女
联合会
、
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
工作
,
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
第六十九条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法律
援助
,
我国法律有规定的
,
适用法律规定
;
我国
法律没有规定的
,
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
,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
参照适用本法的
相关规定
。
第七十条
对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
办法
,
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
定
。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援助法(草案)》的说明
———
2021
年
1
月
20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苏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托
,
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草案
)》(
以下简
称法律援助法
)
作说明
。
一
、
制定法律援助法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工作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
想
,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
,
有利于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
法原则
,
使公民不论经济条件好坏
、
社会地位高
低都能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
有利于保障社会公
平正义
,
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
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
党的十八届
三中
、
四中全会明确提出
,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
扩大援助范围
。
中共中央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
提出
,
推进法
—
55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工会
、
共产主义青年团
、
妇女
联合会
、
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
工作
,
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
第六十九条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法律
援助
,
我国法律有规定的
,
适用法律规定
;
我国
法律没有规定的
,
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
,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
参照适用本法的
相关规定
。
第七十条
对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
办法
,
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
定
。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援助法(草案)》的说明
———
2021
年
1
月
20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苏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托
,
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草案
)》(
以下简
称法律援助法
)
作说明
。
一
、
制定法律援助法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工作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
想
,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
,
有利于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
法原则
,
使公民不论经济条件好坏
、
社会地位高
低都能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
有利于保障社会公
平正义
,
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
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
党的十八届
三中
、
四中全会明确提出
,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
扩大援助范围
。
中共中央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
提出
,
推进法
—
55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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