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总
则
第二章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三章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四章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五章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八章
附
则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
,
保障残
疾人
、
老年人平等
、
充分
、
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
会生活
,
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
果
,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
设
,
为残疾人
、
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
、
出
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
、
搭乘公共交通运
输工具
,
获取
、
使用和交流信息
,
获得社会服务
等提供便利
。
残疾人
、
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
的
,
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
,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
调动市场主体积
极性
,
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
,
推动全社
会共建共治共享
。
第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
相结合
,
遵循安全便利
、
实用易行
、
广泛受益的
原则
。
第五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
—
30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5
展水平相适应
,
统筹城镇和农村发展
,
逐步缩小
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差距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
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将所需经
费纳入本级预算
,
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
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
环境建设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
民政
、
工业和信息化
、
交通运输
、
自然资源
、
文化和旅
游
、
教育
、
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
,
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
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
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
、
老龄协会等组织依
照法律
、
法规以及各自章程
,
协助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
第九条
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
的法律
、
法规
、
规章
、
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应当征求残疾人
、
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
会
、
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
、
社
会组织
、
个人等社会力量
,
通过捐赠
、
志愿服务
等方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
国家支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国际交
流与合作
。
第十一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表彰和奖励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
,
保障残
疾人
、
老年人平等
、
充分
、
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
会生活
,
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
果
,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
设
,
为残疾人
、
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
、
出
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
、
搭乘公共交通运
输工具
,
获取
、
使用和交流信息
,
获得社会服务
等提供便利
。
残疾人
、
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
的
,
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
,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
调动市场主体积
极性
,
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
,
推动全社
会共建共治共享
。
第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
相结合
,
遵循安全便利
、
实用易行
、
广泛受益的
原则
。
第五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
—
30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5
展水平相适应
,
统筹城镇和农村发展
,
逐步缩小
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差距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
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将所需经
费纳入本级预算
,
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
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
环境建设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
民政
、
工业和信息化
、
交通运输
、
自然资源
、
文化和旅
游
、
教育
、
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
,
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
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
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
、
老龄协会等组织依
照法律
、
法规以及各自章程
,
协助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
第九条
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
的法律
、
法规
、
规章
、
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应当征求残疾人
、
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
会
、
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
、
社
会组织
、
个人等社会力量
,
通过捐赠
、
志愿服务
等方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
国家支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国际交
流与合作
。
第十一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
、
改建
、
扩建的居住建筑
、
居住区
、
公共建筑
、
公共场所
、
交通运输设施
、
城乡道路等
,
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
、
同步
设计
、
同步施工
、
同步验收
、
同步交付使用
,
并
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
实现贯通
。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
识
,
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
系统
。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工程建设
、
设计
、
施工
等单位采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
,
建设人性化
、
系
统化
、
智能化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碍设
施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
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
。
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
、
施工
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
不得擅自将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交付使
用
。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
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
。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
,
施工
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
、
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
程建设标准
,
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
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不予审查通过
。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
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
和监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
、
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
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手续
。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在新建
、
改建
、
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
、
设计和竣工验收等
环节
,
邀请残疾人
、
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
会
、
老龄协会等组织
,
参加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
—
40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5
等活动
。
第十八条
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
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
、
居住区
、
公共建筑
、
公共
场所
、
交通运输设施
、
城乡道路等
,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
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
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
责
。
所有权人
、
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
任的
,
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
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
,
责任人应当
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
指
导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老年人家庭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
、
居住区管理服务
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并配合家庭无障碍
设施改造
。
第二十条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
关标准和要求
,
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
。
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场所无障
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
为残疾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
动条件和便利
。
第二十一条
新建
、
改建
、
扩建公共建筑
、
公共场所
、
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住区的公共服务
设施
,
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
配套
建设无障碍设施
;
既有的上述建筑
、
场所和设施
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
,
应当进行必
要的改造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
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
为残疾
人
、
老年人提供便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
施
、
创造条件
,
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
,
推动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
、
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
,
加强沟通协商
,
依法配合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
第二十三条
新建
、
改建
、
扩建和具备改造
条件的城市主干路
、
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
,
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
工程建设标准
,
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
。
城市主干路
、
主要商业区等无障碍需求比较
集中的区域的人行道
,
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盲道
;
城市中心区
、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集中就读学
校周边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
,
应当按照标
准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
程建设标准
,
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
并设置显著标
志标识
。
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
坐的机动车使用
。
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
,
应
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
残疾人证
。
在无障碍停车位充足的情况下
,
其他行动不
便的残疾人
、
老年人
、
孕妇
、
婴幼儿等驾驶或者
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
。
第二十五条
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
、
客
运列车
、
客运船舶
、
公共汽电车
、
城市轨道交通
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
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符
合无障碍标准
。
既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具备改造条件的
,
应
当进行无障碍改造
,
逐步符合无障碍标准的要
求
;
不具备改造条件的
,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
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
,
逐步
建立城市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
,
规划配置适量的
无障碍出租汽车
。
第二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
—
50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5
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以下维护和管理责任
,
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
(
一
)
对损坏的无障碍设施和标识进行维修
或者替换
;
(
二
)
对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
(
三
)
纠正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
(
四
)
进行其他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
所有权人
、
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
,
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设置的临时无障碍
设施
,
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
、
损坏无障碍设
施
。
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
,
应当公
告并设置护栏
、
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
,
同时采
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
临时占用期满
,
应当及时
恢复原状
。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
、
改建
、
扩建的居住建筑
、
居住区
、
公共建筑
、
公共场所
、
交通运输设施
、
城乡道路等
,
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
、
同步
设计
、
同步施工
、
同步验收
、
同步交付使用
,
并
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
实现贯通
。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
识
,
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
系统
。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工程建设
、
设计
、
施工
等单位采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
,
建设人性化
、
系
统化
、
智能化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碍设
施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
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
。
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
、
施工
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
不得擅自将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交付使
用
。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
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
。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
,
施工
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
、
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
程建设标准
,
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
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不予审查通过
。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
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
和监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
、
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
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手续
。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在新建
、
改建
、
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
、
设计和竣工验收等
环节
,
邀请残疾人
、
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
会
、
老龄协会等组织
,
参加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
—
40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5
等活动
。
第十八条
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
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
、
居住区
、
公共建筑
、
公共
场所
、
交通运输设施
、
城乡道路等
,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
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
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
责
。
所有权人
、
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
任的
,
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
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
,
责任人应当
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
指
导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老年人家庭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
、
居住区管理服务
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并配合家庭无障碍
设施改造
。
第二十条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
关标准和要求
,
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
。
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场所无障
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
为残疾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
动条件和便利
。
第二十一条
新建
、
改建
、
扩建公共建筑
、
公共场所
、
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住区的公共服务
设施
,
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
配套
建设无障碍设施
;
既有的上述建筑
、
场所和设施
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
,
应当进行必
要的改造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
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
为残疾
人
、
老年人提供便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
施
、
创造条件
,
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
,
推动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
、
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
,
加强沟通协商
,
依法配合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
第二十三条
新建
、
改建
、
扩建和具备改造
条件的城市主干路
、
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
,
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
工程建设标准
,
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
。
城市主干路
、
主要商业区等无障碍需求比较
集中的区域的人行道
,
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盲道
;
城市中心区
、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集中就读学
校周边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
,
应当按照标
准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
程建设标准
,
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
并设置显著标
志标识
。
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
坐的机动车使用
。
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
,
应
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
残疾人证
。
在无障碍停车位充足的情况下
,
其他行动不
便的残疾人
、
老年人
、
孕妇
、
婴幼儿等驾驶或者
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
。
第二十五条
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
、
客
运列车
、
客运船舶
、
公共汽电车
、
城市轨道交通
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
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符
合无障碍标准
。
既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具备改造条件的
,
应
当进行无障碍改造
,
逐步符合无障碍标准的要
求
;
不具备改造条件的
,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
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
,
逐步
建立城市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
,
规划配置适量的
无障碍出租汽车
。
第二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
—
50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5
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以下维护和管理责任
,
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
(
一
)
对损坏的无障碍设施和标识进行维修
或者替换
;
(
二
)
对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
(
三
)
纠正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
(
四
)
进行其他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
所有权人
、
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
,
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设置的临时无障碍
设施
,
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
、
损坏无障碍设
施
。
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
,
应当公
告并设置护栏
、
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
,
同时采
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
临时占用期满
,
应当及时
恢复原状
。
第三章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为残疾人
、
老年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
发
布涉及自然灾害
、
事故灾难
、
公共卫生事件
、
社
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时
,
条件具备的同步
采取语音
、
大字
、
盲文
、
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
方式
。
第三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电视台应当
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同步字幕
,
条件具备的每
天至少播放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
并逐步扩
大配播手语的节目范围
。
国家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
、
网络视频节目加配字幕
、
手语或者口述音轨
。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图
书
、
报刊配备有声
、
大字
、
盲文
、
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
,
方便残疾人
、
老年人阅读
。
国家鼓励教材编写
、
出版单位根据不同教育
阶段实际
,
编写
、
出版盲文版
、
低视力版教学用
书
,
满足盲人和其他有视力障碍的学生的学习需
求
。
第三十二条
利用财政资金建立的互联网网
站
、
服务平台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
应当逐步
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
准
。
国家鼓励新闻资讯
、
社交通讯
、
生活购物
、
医疗健康
、
金融服务
、
学习教育
、
交通出行等领
域的互联网网站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
逐步符
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
。
国家鼓励地图导航定位产品逐步完善无障碍
设施的标识和无障碍出行路线导航功能
。
第三十三条
音视频以及多媒体设备
、
移动
智能终端设备
、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提供的产
品
,
应当逐步具备语音
、
大字等无障碍功能
。
银行
、
医院
、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
、
民用运输
机场航站区
、
客运站
、
客运码头
、
大型景区等的
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
,
应当具备语音
、
大字
、
盲文等无障碍功能
。
第三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基础电信
服务时
,
应当为残疾人
、
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语
音
、
大字信息服务或者人工服务
。
第三十五条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报警求
助
、
消防应急
、
交通事故
、
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
系统
,
应当逐步具备语音
、
大字
、
盲文
、
一键呼
叫等无障碍功能
。
第三十六条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图书馆
、
博物馆
、
文化馆
、
科技馆等应当考虑残疾人
、
老
年人的特点
,
积极创造条件
,
提供适合其需要的
文献信息
、
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药品
—
60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5
标签
、
说明书的管理规范
,
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
提供语音
、
大字
、
盲文
、
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
的标签
、
说明书
。
国家鼓励其他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
、
大字
、
盲文
、
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
、
说
明书
,
方便残疾人
、
老年人识别和使用
。
第三十八条
国家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手
语
、
国家通用盲文
。
基本公共服务使用手语
、
盲文以及各类学校
开展手语
、
盲文教育教学时
,
应当采用国家通用
手语
、
国家通用盲文
。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为残疾人
、
老年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
发
布涉及自然灾害
、
事故灾难
、
公共卫生事件
、
社
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时
,
条件具备的同步
采取语音
、
大字
、
盲文
、
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
方式
。
第三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电视台应当
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同步字幕
,
条件具备的每
天至少播放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
并逐步扩
大配播手语的节目范围
。
国家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
、
网络视频节目加配字幕
、
手语或者口述音轨
。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图
书
、
报刊配备有声
、
大字
、
盲文
、
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
,
方便残疾人
、
老年人阅读
。
国家鼓励教材编写
、
出版单位根据不同教育
阶段实际
,
编写
、
出版盲文版
、
低视力版教学用
书
,
满足盲人和其他有视力障碍的学生的学习需
求
。
第三十二条
利用财政资金建立的互联网网
站
、
服务平台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
应当逐步
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
准
。
国家鼓励新闻资讯
、
社交通讯
、
生活购物
、
医疗健康
、
金融服务
、
学习教育
、
交通出行等领
域的互联网网站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
逐步符
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
。
国家鼓励地图导航定位产品逐步完善无障碍
设施的标识和无障碍出行路线导航功能
。
第三十三条
音视频以及多媒体设备
、
移动
智能终端设备
、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提供的产
品
,
应当逐步具备语音
、
大字等无障碍功能
。
银行
、
医院
、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
、
民用运输
机场航站区
、
客运站
、
客运码头
、
大型景区等的
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
,
应当具备语音
、
大字
、
盲文等无障碍功能
。
第三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基础电信
服务时
,
应当为残疾人
、
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语
音
、
大字信息服务或者人工服务
。
第三十五条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报警求
助
、
消防应急
、
交通事故
、
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
系统
,
应当逐步具备语音
、
大字
、
盲文
、
一键呼
叫等无障碍功能
。
第三十六条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图书馆
、
博物馆
、
文化馆
、
科技馆等应当考虑残疾人
、
老
年人的特点
,
积极创造条件
,
提供适合其需要的
文献信息
、
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药品
—
60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5
标签
、
说明书的管理规范
,
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
提供语音
、
大字
、
盲文
、
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
的标签
、
说明书
。
国家鼓励其他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
、
大字
、
盲文
、
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
、
说
明书
,
方便残疾人
、
老年人识别和使用
。
第三十八条
国家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手
语
、
国家通用盲文
。
基本公共服务使用手语
、
盲文以及各类学校
开展手语
、
盲文教育教学时
,
应当采用国家通用
手语
、
国家通用盲文
。
第四章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共服务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
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
,
标注指引无障碍设施
,
为残疾人
、
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
公共服务场所涉及医疗健康
、
社会保障
、
金
融业务
、
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
,
应当保留现场
指导
、
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
第四十条
行政服务机构
、
社区服务机构以
及供水
、
供电
、
供气
、
供热等公共服务机构
,
应
当设置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
,
配备电
子信息显示屏
、
手写板
、
语音提示等设备
,
为残
疾人
、
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
第四十一条
司法机关
、
仲裁机构
、
法律援
助机构应当依法为残疾人
、
老年人参加诉讼
、
仲
裁活动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无障碍服务
。
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
、
公证机构
、
司法鉴定
机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
,
结合所
提供的服务内容提供无障碍服务
。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
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各类运输方式的服务特
点
,
结合设施设备条件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
,
为
残疾人
、
老年人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
、
专用等候区域
、
绿色通道和优先坐席
,
提供辅助器具
、
咨
询引导
、
字幕报站
、
语音提示
、
预约定制等无障
碍服务
。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
加强教育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
为有残疾的师
生
、
员工提供无障碍服务
。
国家举办的教育考试
、
职业资格考试
、
技术
技能考试
、
招录招聘考试以及各类学校组织的统
一考试
,
应当为有残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务
。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所提供
的服务内容
,
为残疾人
、
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
。
与残疾人
、
老年人相关的服务机构应当配备
无障碍设备
,
在生活照料
、
康复护理等方面提供
无障碍服务
。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文化
、
旅游
、
体育
、
金融
、
邮政
、
电信
、
交通
、
商业
、
餐饮
、
住宿
、
物业管理等服务场所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
,
为
残疾人
、
老年人提供辅助器具
、
咨询引导等无障
碍服务
。
国家鼓励邮政
、
快递企业为行动不便的残疾
人
、
老年人提供上门收寄服务
。
第四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
、
交通
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为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
、
导听犬
、
辅助犬等服务犬提
供便利
。
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
、
使用交通
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
,
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规定
,
为服务犬佩戴明显识别装备
,
并采取
必要的防护措施
。
第四十七条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人在制定
以及实施工作预案时
,
应当考虑残疾人
、
老年人
的无障碍需求
,
视情况设置语音
、
大字
、
闪光等
提示装置
,
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
。
第四十八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采
—
70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5
取措施
,
为残疾人
、
老年人选民参加投票提供便
利和必要协助
。
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无障碍信息服
务平台建设
,
为残疾人
、
老年人提供远程实时无
障碍信息服务
。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共服务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
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
,
标注指引无障碍设施
,
为残疾人
、
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
公共服务场所涉及医疗健康
、
社会保障
、
金
融业务
、
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
,
应当保留现场
指导
、
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
第四十条
行政服务机构
、
社区服务机构以
及供水
、
供电
、
供气
、
供热等公共服务机构
,
应
当设置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
,
配备电
子信息显示屏
、
手写板
、
语音提示等设备
,
为残
疾人
、
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
第四十一条
司法机关
、
仲裁机构
、
法律援
助机构应当依法为残疾人
、
老年人参加诉讼
、
仲
裁活动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无障碍服务
。
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
、
公证机构
、
司法鉴定
机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
,
结合所
提供的服务内容提供无障碍服务
。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
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各类运输方式的服务特
点
,
结合设施设备条件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
,
为
残疾人
、
老年人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
、
专用等候区域
、
绿色通道和优先坐席
,
提供辅助器具
、
咨
询引导
、
字幕报站
、
语音提示
、
预约定制等无障
碍服务
。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
加强教育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
为有残疾的师
生
、
员工提供无障碍服务
。
国家举办的教育考试
、
职业资格考试
、
技术
技能考试
、
招录招聘考试以及各类学校组织的统
一考试
,
应当为有残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务
。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所提供
的服务内容
,
为残疾人
、
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
。
与残疾人
、
老年人相关的服务机构应当配备
无障碍设备
,
在生活照料
、
康复护理等方面提供
无障碍服务
。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文化
、
旅游
、
体育
、
金融
、
邮政
、
电信
、
交通
、
商业
、
餐饮
、
住宿
、
物业管理等服务场所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
,
为
残疾人
、
老年人提供辅助器具
、
咨询引导等无障
碍服务
。
国家鼓励邮政
、
快递企业为行动不便的残疾
人
、
老年人提供上门收寄服务
。
第四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
、
交通
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为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
、
导听犬
、
辅助犬等服务犬提
供便利
。
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
、
使用交通
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
,
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规定
,
为服务犬佩戴明显识别装备
,
并采取
必要的防护措施
。
第四十七条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人在制定
以及实施工作预案时
,
应当考虑残疾人
、
老年人
的无障碍需求
,
视情况设置语音
、
大字
、
闪光等
提示装置
,
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
。
第四十八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采
—
70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5
取措施
,
为残疾人
、
老年人选民参加投票提供便
利和必要协助
。
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无障碍信息服
务平台建设
,
为残疾人
、
老年人提供远程实时无
障碍信息服务
。
第五章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国家开展无障碍环境理念的宣传
教育
,
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
,
传播无障碍环境文
化
,
提升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意识
。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
的公益宣传
。
第五十一条
国家推广通用设计理念
,
建立
健全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
,
鼓励发展
具有引领性的团体标准
、
企业标准
,
加强标准之
间的衔接配合
,
构建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体系
。
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地方标准不得低于
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
第五十二条
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
建设的标准
,
应当征求残疾人
、
老年人代表以及
残疾人联合会
、
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
残疾人
联合会
、
老龄协会等组织可以依法提出制定或者
修改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建议
。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无障碍设计
、
设
施
、
产品
、
服务的认证和无障碍信息的评测制
度
,
并推动结果采信应用
。
第五十四条
国家通过经费支持
、
政府采
购
、
税收优惠等方式
,
促进新科技成果在无障碍
环境建设中的运用
,
鼓励无障碍技术
、
产品和服
务的研发
、
生产
、
应用和推广
,
支持无障碍设
施
、
信息和服务的融合发展
。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
领域人才培养机制
。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
、
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专业和课程
,
开展无障碍环境
建设理论研究
、
国际交流和实践活动
。
建筑
、
交通运输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
学科专业应当增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教学和实践
内容
,
相关领域职业资格
、
继续教育以及其他培
训的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
。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机关
、
企业事业单
位
、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
对工作人员进
行无障碍服务知识与技能培训
。
第五十七条
文明城市
、
文明村镇
、
文明单
位
、
文明社区
、
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
,
应当将无障
碍环境建设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国家开展无障碍环境理念的宣传
教育
,
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
,
传播无障碍环境文
化
,
提升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意识
。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
的公益宣传
。
第五十一条
国家推广通用设计理念
,
建立
健全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
,
鼓励发展
具有引领性的团体标准
、
企业标准
,
加强标准之
间的衔接配合
,
构建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体系
。
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地方标准不得低于
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
第五十二条
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
建设的标准
,
应当征求残疾人
、
老年人代表以及
残疾人联合会
、
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
残疾人
联合会
、
老龄协会等组织可以依法提出制定或者
修改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建议
。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无障碍设计
、
设
施
、
产品
、
服务的认证和无障碍信息的评测制
度
,
并推动结果采信应用
。
第五十四条
国家通过经费支持
、
政府采
购
、
税收优惠等方式
,
促进新科技成果在无障碍
环境建设中的运用
,
鼓励无障碍技术
、
产品和服
务的研发
、
生产
、
应用和推广
,
支持无障碍设
施
、
信息和服务的融合发展
。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
领域人才培养机制
。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
、
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专业和课程
,
开展无障碍环境
建设理论研究
、
国际交流和实践活动
。
建筑
、
交通运输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
学科专业应当增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教学和实践
内容
,
相关领域职业资格
、
继续教育以及其他培
训的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
。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机关
、
企业事业单
位
、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
对工作人员进
行无障碍服务知识与技能培训
。
第五十七条
文明城市
、
文明村镇
、
文明单
位
、
文明社区
、
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
,
应当将无障
碍环境建设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
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根
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
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本地区实际
,
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评
估
,
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无障碍
环境建设信息公示制度
,
定期发布无障碍环境建
设情况
。
第六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
见和建议
,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
举
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涉及无
障碍环境建设的投诉和举报
,
应当及时处理并予
以答复
。
残疾人联合会
、
老龄协会等组织根据需要
,
可以聘请残疾人
、
老年人代表以及具有相关专业
—
80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5
知识的人员
,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
新闻媒体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开展舆
论监督
。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的行为
,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
提起公益诉讼
。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
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根
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
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本地区实际
,
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评
估
,
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无障碍
环境建设信息公示制度
,
定期发布无障碍环境建
设情况
。
第六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
见和建议
,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
举
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涉及无
障碍环境建设的投诉和举报
,
应当及时处理并予
以答复
。
残疾人联合会
、
老龄协会等组织根据需要
,
可以聘请残疾人
、
老年人代表以及具有相关专业
—
80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5
知识的人员
,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
新闻媒体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开展舆
论监督
。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的行为
,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
提起公益诉讼
。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工程建设
、
设计
、
施工
、
监理
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建设
、
设计
、
施工
、
监
理的
,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
、
民政
、
交通运输等相
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
、
民政
、
交通运输等相
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对单
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一百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
)
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
职责
,
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
全
;
(
二
)
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
(
三
)
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
占用
、
损坏无障碍设施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
不依法履行无
障碍信息交流义务的
,
由网信
、
工业和信息化
、
电信
、
广播电视
、
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第六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依法提供无
障碍信息服务的
,
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
第六十八条
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
位未依法提供无障碍社会服务的
,
由本级人民政
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
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六十九条
考试举办者
、
组织者未依法向
有残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务的
,
由本级人民政府
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
;
拒不改
正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十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主管部门
、
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
舞弊的
,
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
,
造成人身损
害
、
财产损失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构成犯罪
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工程建设
、
设计
、
施工
、
监理
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建设
、
设计
、
施工
、
监
理的
,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
、
民政
、
交通运输等相
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
、
民政
、
交通运输等相
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对单
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一百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
)
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
职责
,
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
全
;
(
二
)
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
(
三
)
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
占用
、
损坏无障碍设施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
不依法履行无
障碍信息交流义务的
,
由网信
、
工业和信息化
、
电信
、
广播电视
、
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第六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依法提供无
障碍信息服务的
,
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
第六十八条
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
位未依法提供无障碍社会服务的
,
由本级人民政
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
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六十九条
考试举办者
、
组织者未依法向
有残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务的
,
由本级人民政府
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
;
拒不改
正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十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主管部门
、
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
舞弊的
,
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
,
造成人身损
害
、
财产损失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构成犯罪
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
行
。
—
90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5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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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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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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