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总
则
第二章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三章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数据安全制度
第四章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章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七章
附
则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
,
保障数据
安全
,
促进数据开发利用
,
保护个人
、
组织的合
法权益
,
维护国家主权
、
安全和发展利益
,
制定
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
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
,
适用本法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
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
公共利益或者公
民
、
组织合法权益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
,
是指任何以电子或
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
数据处理
,
包括数据的收集
、
存储
、
使用
、
加工
、
传输
、
提供
、
公开等
。
数据安全
,
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
,
确保数
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
以及具备保
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
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
,
应当坚持总体国家
安全观
,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
,
提高数据
安全保障能力
。
—
15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
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
,
研究制定
、
指导
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
,
统
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
建
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
第六条
各地区
、
各部门对本地区
、
本部门
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
工业
、
电信
、
交通
、
金融
、
自然资源
、
卫生
健康
、
教育
、
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
、
本领
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
公安机关
、
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
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
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
行政法
规的规定
,
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
管工作
。
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
、
组织与数据有关的
权益
,
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
保障数据依
法有序自由流动
,
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
经济发展
。
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
应当遵守法
律
、
法规
,
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
,
遵守商业道德
和职业道德
,
诚实守信
,
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
务
,
承担社会责任
,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
公共利
益
,
不得损害个人
、
组织的合法权益
。
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
及
,
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
,
推
动有关部门
、
行业组织
、
科研机构
、
企业
、
个人
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
形成全社会共同
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
第十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
,
依法制定
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
,
加强行业自律
,
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
提高数据安全保护
水平
,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
、
数
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参与数据
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
促进数据跨境
安全
、
自由流动
。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
、
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
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
举报
。
收到
投诉
、
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
、
举报人的相关信
息予以保密
,
保护投诉
、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
,
保障数据
安全
,
促进数据开发利用
,
保护个人
、
组织的合
法权益
,
维护国家主权
、
安全和发展利益
,
制定
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
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
,
适用本法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
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
公共利益或者公
民
、
组织合法权益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
,
是指任何以电子或
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
数据处理
,
包括数据的收集
、
存储
、
使用
、
加工
、
传输
、
提供
、
公开等
。
数据安全
,
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
,
确保数
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
以及具备保
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
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
,
应当坚持总体国家
安全观
,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
,
提高数据
安全保障能力
。
—
15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
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
,
研究制定
、
指导
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
,
统
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
建
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
第六条
各地区
、
各部门对本地区
、
本部门
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
工业
、
电信
、
交通
、
金融
、
自然资源
、
卫生
健康
、
教育
、
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
、
本领
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
公安机关
、
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
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
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
行政法
规的规定
,
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
管工作
。
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
、
组织与数据有关的
权益
,
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
保障数据依
法有序自由流动
,
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
经济发展
。
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
应当遵守法
律
、
法规
,
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
,
遵守商业道德
和职业道德
,
诚实守信
,
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
务
,
承担社会责任
,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
公共利
益
,
不得损害个人
、
组织的合法权益
。
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
及
,
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
,
推
动有关部门
、
行业组织
、
科研机构
、
企业
、
个人
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
形成全社会共同
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
第十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
,
依法制定
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
,
加强行业自律
,
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
提高数据安全保护
水平
,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
、
数
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参与数据
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
促进数据跨境
安全
、
自由流动
。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
、
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
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
举报
。
收到
投诉
、
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
、
举报人的相关信
息予以保密
,
保护投诉
、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
,
坚持以数
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
,
以数据安
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
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
,
推进数据
基础设施建设
,
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
、
各领
域的创新应用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并根据需要制定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
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
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
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
,
应当
充分考虑老年人
、
残疾人的需求
,
避免对老年
人
、
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
全技术研究
,
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
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
,
培育
、
发展数据开发
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
、
产业体系
。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
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
,
组织制定
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
、
产品和数据
安全相关标准
。
国家支持企业
、
社会团体和教
育
、
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
—
25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
、
认
证等服务的发展
,
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
、
认证
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
、
行业组织
、
企业
、
教育
和科研机构
、
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
估
、
防范
、
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
度
,
规范数据交易行为
,
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
、
科研机构和企业
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
培训
,
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
据安全专业人才
,
促进人才交流
。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
,
坚持以数
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
,
以数据安
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
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
,
推进数据
基础设施建设
,
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
、
各领
域的创新应用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并根据需要制定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
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
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
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
,
应当
充分考虑老年人
、
残疾人的需求
,
避免对老年
人
、
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
全技术研究
,
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
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
,
培育
、
发展数据开发
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
、
产业体系
。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
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
,
组织制定
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
、
产品和数据
安全相关标准
。
国家支持企业
、
社会团体和教
育
、
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
—
25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
、
认
证等服务的发展
,
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
、
认证
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
、
行业组织
、
企业
、
教育
和科研机构
、
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
估
、
防范
、
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
度
,
规范数据交易行为
,
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
、
科研机构和企业
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
培训
,
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
据安全专业人才
,
促进人才交流
。
第三章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
度
,
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
,
以
及一旦遭到篡改
、
破坏
、
泄露或者非法获取
、
非
法利用
,
对国家安全
、
公共利益或者个人
、
组织
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
,
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
保护
。
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
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
,
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
护
。
关系国家安全
、
国民经济命脉
、
重要民生
、
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
,
实行更
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
各地区
、
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制度
,
确定本地区
、
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
、
领域
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
,
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
点保护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
、
高效权威
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
报告
、
信息共享
、
监测预
警机制
。
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
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
、
分析
、
研
判
、
预警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
制
。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启动应急预案
,
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
防止
危害扩大
,
消除安全隐患
,
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
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
,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
行国家安全审查
。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
益
、
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
法实施出口管制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
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
、
贸易等方面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
、
限制或者其
他类似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
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
度
,
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
,
以
及一旦遭到篡改
、
破坏
、
泄露或者非法获取
、
非
法利用
,
对国家安全
、
公共利益或者个人
、
组织
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
,
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
保护
。
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
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
,
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
护
。
关系国家安全
、
国民经济命脉
、
重要民生
、
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
,
实行更
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
各地区
、
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制度
,
确定本地区
、
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
、
领域
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
,
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
点保护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
、
高效权威
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
报告
、
信息共享
、
监测预
警机制
。
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
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
、
分析
、
研
判
、
预警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
制
。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启动应急预案
,
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
防止
危害扩大
,
消除安全隐患
,
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
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
,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
行国家安全审查
。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
益
、
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
法实施出口管制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
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
、
贸易等方面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
、
限制或者其
他类似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
第四章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
律
、
法规的规定
,
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
制度
,
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
采取相应的
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
保障数据安全
。
利用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
应当在网
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
,
履行上述数据安
全保护义务
。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
和管理机构
,
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
发数据新技术
,
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
增进人民福祉
,
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
险监测
,
发现数据安全缺陷
、
漏洞等风险时
,
应
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
,
应
—
35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
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
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
并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
类
、
数量
,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
,
面临的数
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
据的出境安全管理
,
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
安全法
》
的规定
;
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
全管理办法
,
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定
。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
、
个人收集数据
,
应
当采取合法
、
正当的方式
,
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
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
法律
、
行政法规对收集
、
使用数据的目的
、
范围有规定的
,
应当在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目
的和范围内收集
、
使用数据
。
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
提供服务
,
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
,
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
,
并留存审核
、
交易记录
。
第三十四条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
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
,
服务提供者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
、
国家安全机关因依
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
依法进行
,
有关组织
、
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
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
、
协定
,
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
,
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
。
非经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
,
境内的组织
、
个人
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
律
、
法规的规定
,
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
制度
,
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
采取相应的
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
保障数据安全
。
利用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
应当在网
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
,
履行上述数据安
全保护义务
。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
和管理机构
,
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
发数据新技术
,
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
增进人民福祉
,
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
险监测
,
发现数据安全缺陷
、
漏洞等风险时
,
应
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
,
应
—
35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
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
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
并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
类
、
数量
,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
,
面临的数
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
据的出境安全管理
,
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
安全法
》
的规定
;
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
全管理办法
,
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定
。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
、
个人收集数据
,
应
当采取合法
、
正当的方式
,
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
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
法律
、
行政法规对收集
、
使用数据的目的
、
范围有规定的
,
应当在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目
的和范围内收集
、
使用数据
。
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
提供服务
,
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
,
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
,
并留存审核
、
交易记录
。
第三十四条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
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
,
服务提供者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
、
国家安全机关因依
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
依法进行
,
有关组织
、
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
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
、
协定
,
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
,
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
。
非经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
,
境内的组织
、
个人
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
第五章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
提
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
、
准确性
、
时效性
,
提升运用
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
要收集
、
使用数据
,
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
围内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
行
;
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
、
个人信
息
、
商业秘密
、
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
以保密
,
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
、
行政
法规的规定
,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
落实
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
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
、
维护电
子政务系统
,
存储
、
加工政务数据
,
应当经过严
格的批准程序
,
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
、
法规
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不得
擅自留存
、
使用
、
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
据
。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
、
公
平
、
便民的原则
,
按照规定及时
、
准确地公开政
务数据
。
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
,
构建统一规范
、
互联互通
、
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
开放平台
,
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
第四十三条
法律
、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
活动
,
适用本章规定
。
—
45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
监管职责中
,
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
险的
,
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
、
个人进行约谈
,
并要求有关组织
、
个人采取措施
进行整改
,
消除隐患
。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
、
个
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
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并可以责令
暂停相关业务
、
停业整顿
、
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
,
危害国家主权
、
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
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
,
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
关业务
、
停业整顿
、
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
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
向
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
,
给予警告
,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
重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
,
并可
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
、
停业整顿
、
吊销相关业务
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
,
由有关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十万元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款
,
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
、
停业整顿
、
吊销
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
拒
不配合数据调取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未经主管机关批
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
,
由有关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
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
款
,
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
、
停业整顿
、
吊销
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
据安全保护义务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五十条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
作人员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的
,
依法
给予处分
。
第五十一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
数据
,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
、
限制竞争
,
或者
损害个人
、
组织合法权益的
,
依照有关法律
、
行
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
给他人造成损
—
55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害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反本法规定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
提
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
、
准确性
、
时效性
,
提升运用
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
要收集
、
使用数据
,
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
围内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
行
;
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
、
个人信
息
、
商业秘密
、
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
以保密
,
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
、
行政
法规的规定
,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
落实
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
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
、
维护电
子政务系统
,
存储
、
加工政务数据
,
应当经过严
格的批准程序
,
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
、
法规
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不得
擅自留存
、
使用
、
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
据
。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
、
公
平
、
便民的原则
,
按照规定及时
、
准确地公开政
务数据
。
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
,
构建统一规范
、
互联互通
、
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
开放平台
,
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
第四十三条
法律
、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
活动
,
适用本章规定
。
—
45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
监管职责中
,
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
险的
,
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
、
个人进行约谈
,
并要求有关组织
、
个人采取措施
进行整改
,
消除隐患
。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
、
个
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
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并可以责令
暂停相关业务
、
停业整顿
、
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
,
危害国家主权
、
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
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
,
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
关业务
、
停业整顿
、
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
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
向
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
,
给予警告
,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
重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
,
并可
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
、
停业整顿
、
吊销相关业务
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
,
由有关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十万元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款
,
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
、
停业整顿
、
吊销
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
拒
不配合数据调取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未经主管机关批
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
,
由有关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
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
款
,
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
、
停业整顿
、
吊销
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
据安全保护义务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五十条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
作人员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的
,
依法
给予处分
。
第五十一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
数据
,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
、
限制竞争
,
或者
损害个人
、
组织合法权益的
,
依照有关法律
、
行
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
给他人造成损
—
55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害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反本法规定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第七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
活动
,
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等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在统计
、
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
开
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
,
还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
,
由
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
行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数据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
2020
年
6
月
28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刘俊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
,
作关于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草案
)》
的说明
。
一
、
关于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
,
各
类数据迅猛增长
、
海量聚集
,
对经济发展
、
社会
治理
、
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
。
数
据安全已成为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
大问题
。
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
,
习近平总书记多
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
提出加快法规制度建设
、
切实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等明确要求
。
党的十九大
报告提出
,
推动互联网
、
大数据
、
人工智能和实
体经济深度融合
。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
将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
。
按照党中央部署和贯
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
,
制定一部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十分必要
:
一是
,
数据是国
家基础性战略资源
,
没有数据安全就没有国家安
全
。
因此
,
应当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
,
通
过立法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
提升国家数据安全保
障能力
,
有效应对数据这一非传统领域的国家安
全风险与挑战
,
切实维护国家主权
、
安全和发展
利益
。
二是
,
当前
,
各类数据的拥有主体多样
,
处理活动复杂
,
安全风险加大
,
必须通过立法建
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
,
切实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
维护公民
、
组织的合法权益
。
三是
,
发挥数据的
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
,
加快形成以创
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
,
更好服务我国
经济社会发展
,
必须通过立法规范数据活动
,
完
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
,
以安全保发展
、
以发展促
安全
。
四是
,
为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
,
提升
政府决策
、
管理
、
服务的科学性和效率
,
应当通
—
65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
活动
,
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等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在统计
、
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
开
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
,
还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
,
由
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
行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数据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
2020
年
6
月
28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刘俊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
,
作关于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草案
)》
的说明
。
一
、
关于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
,
各
类数据迅猛增长
、
海量聚集
,
对经济发展
、
社会
治理
、
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
。
数
据安全已成为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
大问题
。
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
,
习近平总书记多
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
提出加快法规制度建设
、
切实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等明确要求
。
党的十九大
报告提出
,
推动互联网
、
大数据
、
人工智能和实
体经济深度融合
。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
将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
。
按照党中央部署和贯
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
,
制定一部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十分必要
:
一是
,
数据是国
家基础性战略资源
,
没有数据安全就没有国家安
全
。
因此
,
应当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
,
通
过立法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
提升国家数据安全保
障能力
,
有效应对数据这一非传统领域的国家安
全风险与挑战
,
切实维护国家主权
、
安全和发展
利益
。
二是
,
当前
,
各类数据的拥有主体多样
,
处理活动复杂
,
安全风险加大
,
必须通过立法建
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
,
切实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
维护公民
、
组织的合法权益
。
三是
,
发挥数据的
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
,
加快形成以创
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
,
更好服务我国
经济社会发展
,
必须通过立法规范数据活动
,
完
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
,
以安全保发展
、
以发展促
安全
。
四是
,
为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
,
提升
政府决策
、
管理
、
服务的科学性和效率
,
应当通
—
65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