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总
则
第二章
第二章
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
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
第三章
第三章
商用密码
商用密码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五章
附
则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
,
促进密
码事业发展
,
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
维护国家安
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保护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
制定本法
。
为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
,
促进密
码事业发展
,
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
维护国家安
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保护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密码
,
是指采用特定变换
的方法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
、
安全认证的技
术
、
产品和服务
。
本法所称密码
,
是指采用特定变换
的方法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
、
安全认证的技
术
、
产品和服务
。
第三条
第三条
密码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
遵
循统一领导
、
分级负责
,
创新发展
、
服务大局
,
依法管理
、
保障安全的原则
。
密码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
遵
循统一领导
、
分级负责
,
创新发展
、
服务大局
,
依法管理
、
保障安全的原则
。
第四条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
导
。
中央密码工作领导机构对全国密码工作实行
统一领导
,
制定国家密码工作重大方针政策
,
统
筹协调国家密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
推进国家
密码法治建设
。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
导
。
中央密码工作领导机构对全国密码工作实行
统一领导
,
制定国家密码工作重大方针政策
,
统
筹协调国家密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
推进国家
密码法治建设
。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
密码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
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密码工作
。
国家机关和涉及密码工作的单位在其职责范
围内负责本机关
、
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密码工
作
。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
密码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
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密码工作
。
国家机关和涉及密码工作的单位在其职责范
围内负责本机关
、
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密码工
作
。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
密码分为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
。
—
21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6
第七条
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
秘密信息
,
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
级
,
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
。
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属于国家秘密
。
密码管
理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国家有
关规定对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实行严格统一管
理
。
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
密码分为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
。
—
21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6
第七条
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
秘密信息
,
核心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绝密
级
,
普通密码保护信息的最高密级为机密级
。
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属于国家秘密
。
密码管
理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国家有
关规定对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实行严格统一管
理
。
第八条
第八条
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
的信息
。
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
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
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
的信息
。
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
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密码科学技术研究
和应用
,
依法保护密码领域的知识产权
,
促进密
码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
国家加强密码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
对在密
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国家鼓励和支持密码科学技术研究
和应用
,
依法保护密码领域的知识产权
,
促进密
码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
国家加强密码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
对在密
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密码安全教
育
,
将密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
教育培训体系
,
增强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密
码安全意识
。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密码安全教
育
,
将密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
教育培训体系
,
增强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密
码安全意识
。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密码工
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密码工
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他人
加密保护的信息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
统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
家安全
、
社会公共利益
、
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
罪活动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他人
加密保护的信息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
统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
家安全
、
社会公共利益
、
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
罪活动
。
第二章
第二章
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
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的
科学规划
、
管理和使用
,
加强制度建设
,
完善管理措施
,
增强密码安全保障能力
。
国家加强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的
科学规划
、
管理和使用
,
加强制度建设
,
完善管理措施
,
增强密码安全保障能力
。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有线
、
无线通信中传递的国家
秘密信息
,
以及存储
、
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信息
系统
,
应当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使用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进行加密保护
、
安全认
证
。
在有线
、
无线通信中传递的国家
秘密信息
,
以及存储
、
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信息
系统
,
应当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使用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进行加密保护
、
安全认
证
。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从事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科研
、
生产
、
服务
、
检测
、
装备
、
使用和销毁等工作的
机构
(
以下统称密码工作机构
)
应当按照法律
、
行政法规
、
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核心密码
、
普通密
码标准的要求
,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
采取严
格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制
,
确保核心密码
、
普
通密码的安全
。
从事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科研
、
生产
、
服务
、
检测
、
装备
、
使用和销毁等工作的
机构
(
以下统称密码工作机构
)
应当按照法律
、
行政法规
、
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核心密码
、
普通密
码标准的要求
,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
采取严
格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制
,
确保核心密码
、
普
通密码的安全
。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密码工作机
构的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工作进行指导
、
监督和
检查
,
密码工作机构应当配合
。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对密码工作机
构的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工作进行指导
、
监督和
检查
,
密码工作机构应当配合
。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密码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
有关部门建立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的安全监测预
警
、
安全风险评估
、
信息通报
、
重大事项会商和
应急处置等协作机制
,
确保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
安全管理的协同联动和有序高效
。
密码工作机构发现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泄密
或者影响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安全的重大问题
、
风险隐患的
,
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
并及时向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密码管理部门报告
,
由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
、
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开展调查
、
处置
,
并指导有关密码工作机构及时
消除安全隐患
。
密码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
有关部门建立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的安全监测预
警
、
安全风险评估
、
信息通报
、
重大事项会商和
应急处置等协作机制
,
确保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
安全管理的协同联动和有序高效
。
密码工作机构发现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泄密
或者影响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安全的重大问题
、
风险隐患的
,
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
并及时向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密码管理部门报告
,
由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
、
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开展调查
、
处置
,
并指导有关密码工作机构及时
消除安全隐患
。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密码工作机构建设
,
保
障其履行工作职责
。
国家建立适应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工作需要
的人员录用
、
选调
、
保密
、
考核
、
培训
、
待遇
、
奖惩
、
交流
、
退出等管理制度
。
国家加强密码工作机构建设
,
保
障其履行工作职责
。
国家建立适应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工作需要
的人员录用
、
选调
、
保密
、
考核
、
培训
、
待遇
、
奖惩
、
交流
、
退出等管理制度
。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密码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
,
按照
—
31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6
国家有关规定
,
可以提请公安
、
交通运输
、
海关
等部门对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有关物品和人员提
供免检等便利
,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密码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
,
按照
—
31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6
国家有关规定
,
可以提请公安
、
交通运输
、
海关
等部门对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有关物品和人员提
供免检等便利
,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应
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
,
对其工
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
并依法
采取必要措施
,
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审
查
。
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应
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
,
对其工
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
并依法
采取必要措施
,
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审
查
。
第三章
第三章
商用密码
商用密码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商用密码技术的研究
开发
、
学术交流
、
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
健全统
一
、
开放
、
竞争
、
有序的商用密码市场体系
,
鼓
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非歧视
原则
,
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
用密码科研
、
生产
、
销售
、
服务
、
进出口等单位
(
以下统称商用密码从业单位
)。
国家鼓励在外商
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商用密
码技术合作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
政手段强制转让商用密码技术
。
商用密码的科研
、
生产
、
销售
、
服务和进出
口
,
不得损害国家安全
、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合法权益
。
国家鼓励商用密码技术的研究
开发
、
学术交流
、
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
健全统
一
、
开放
、
竞争
、
有序的商用密码市场体系
,
鼓
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非歧视
原则
,
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
用密码科研
、
生产
、
销售
、
服务
、
进出口等单位
(
以下统称商用密码从业单位
)。
国家鼓励在外商
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商用密
码技术合作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
政手段强制转让商用密码技术
。
商用密码的科研
、
生产
、
销售
、
服务和进出
口
,
不得损害国家安全
、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合法权益
。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商用密码标准
体系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
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
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
准
、
行业标准
。
国家支持社会团体
、
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
制定高于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商
用密码团体标准
、
企业标准
。
国家建立和完善商用密码标准
体系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
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
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
准
、
行业标准
。
国家支持社会团体
、
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
制定高于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商
用密码团体标准
、
企业标准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动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
准化活动
,
参与制定商用密码国际标准
,
推进商用密码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
国家鼓励企业
、
社会团体和教育
、
科研机构
等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
。
国家推动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
准化活动
,
参与制定商用密码国际标准
,
推进商用密码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
国家鼓励企业
、
社会团体和教育
、
科研机构
等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
。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开展商用密
码活动
,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商用密
码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该从业单位公开标准的技
术要求
。
国家鼓励商用密码从业单位采用商用密码推
荐性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提升商用密码的防护
能力
,
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
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开展商用密
码活动
,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商用密
码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该从业单位公开标准的技
术要求
。
国家鼓励商用密码从业单位采用商用密码推
荐性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提升商用密码的防护
能力
,
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
系建设
,
制定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
、
规
则
,
鼓励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
测认证
,
提升市场竞争力
。
商用密码检测
、
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
资质
,
并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商用密码
检测认证技术规范
、
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
证
。
商用密码检测
、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在商用密
码检测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
保密义务
。
国家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
系建设
,
制定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
、
规
则
,
鼓励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
测认证
,
提升市场竞争力
。
商用密码检测
、
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
资质
,
并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商用密码
检测认证技术规范
、
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
证
。
商用密码检测
、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在商用密
码检测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
保密义务
。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
、
国计民生
、
社
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
,
应当依法列入网络
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
,
由具备资格
的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
,
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
商
用密码产品检测认证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
安全法
》
的有关规定
,
避免重复检测认证
。
商用密码服务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
专用产品的
,
应当经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对该商用
密码服务认证合格
。
涉及国家安全
、
国计民生
、
社
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
,
应当依法列入网络
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
,
由具备资格
的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
,
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
商
用密码产品检测认证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
安全法
》
的有关规定
,
避免重复检测认证
。
商用密码服务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
专用产品的
,
应当经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对该商用
密码服务认证合格
。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法律
、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
施
,
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
,
自行
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
—
41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6
全性评估
。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与关键
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
、
网络安全等级测评
制度相衔接
,
避免重复评估
、
测评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涉及商用密
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
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
应
当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的规定
,
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
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
法律
、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
施
,
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
,
自行
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
—
41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6
全性评估
。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与关键
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
、
网络安全等级测评
制度相衔接
,
避免重复评估
、
测评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涉及商用密
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
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
应
当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的规定
,
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
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国家密
码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
、
社会公共利益
且具有加密保护功能的商用密码实施进口许可
,
对涉及国家安全
、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
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实施出口管制
。
商用密码进
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
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
布
。
大众消费类产品所采用的商用密码不实行进
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制度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国家密
码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
、
社会公共利益
且具有加密保护功能的商用密码实施进口许可
,
对涉及国家安全
、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
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实施出口管制
。
商用密码进
口许可清单和出口管制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
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
布
。
大众消费类产品所采用的商用密码不实行进
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制度
。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采用商用
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
认定
,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
名
、
数据电文的管理
。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采用商用
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
认定
,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
名
、
数据电文的管理
。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商用密码领域的行业协会等组织
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
,
为商用密
码从业单位提供信息
、
技术
、
培训等服务
,
引导
和督促商用密码从业单位依法开展商用密码活
动
,
加强行业自律
,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
促进行
业健康发展
。
商用密码领域的行业协会等组织
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
,
为商用密
码从业单位提供信息
、
技术
、
培训等服务
,
引导
和督促商用密码从业单位依法开展商用密码活
动
,
加强行业自律
,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
促进行
业健康发展
。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
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商用密码事中事后
监管制度
,
建立统一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信息平
台
,
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
强化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
。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
、
认证机
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
,
并对其
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
密
,
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
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商用密码事中事后
监管制度
,
建立统一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信息平
台
,
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
强化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
。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
、
认证机
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
,
并对其
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
密
,
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
,
窃取
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
,
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
系统
,
或者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
社会公
共利益
、
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的
,
由有关部
门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
,
窃取
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
,
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
系统
,
或者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
社会公
共利益
、
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的
,
由有关部
门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
,
未按
照要求使用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的
,
由密码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
;
情
节严重的
,
由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
、
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
,
未按
照要求使用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的
,
由密码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
;
情
节严重的
,
由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
、
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
发生核心密
码
、
普通密码泄密案件的
,
由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
、
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
、
单位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或者处理
。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发现核心密
码
、
普通密码泄密或者影响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
安全的重大问题
、
风险隐患
,
未立即采取应对措
施
,
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
、
单位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或者处理
。
违反本法规定
,
发生核心密
码
、
普通密码泄密案件的
,
由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
、
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
、
单位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或者处理
。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发现核心密
码
、
普通密码泄密或者影响核心密码
、
普通密码
安全的重大问题
、
风险隐患
,
未立即采取应对措
施
,
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
、
单位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或者处理
。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商用密码检测
、
认证机构违反
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第三款规定开展商用密
码检测认证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
,
—
51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6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
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
,
可以并处十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依法
吊销相关资质
。
商用密码检测
、
认证机构违反
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第三款规定开展商用密
码检测认证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
,
—
51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6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
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
,
可以并处十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依法
吊销相关资质
。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销
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
商用密码产品
,
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
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
给予
警告
,
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十万
元以上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的
,
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销
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
商用密码产品
,
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
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
给予
警告
,
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十万
元以上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的
,
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
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未按照要求使用
商用密码
,
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
全性评估的
,
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
告
;
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规定
,
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
查未通过的产品或者服务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使用
,
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
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未按照要求使用
商用密码
,
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
全性评估的
,
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
告
;
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规定
,
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
查未通过的产品或者服务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使用
,
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进口
许可
、
出口管制的规定
,
进出口商用密码的
,
由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进口
许可
、
出口管制的规定
,
进出口商用密码的
,
由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未
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
,
由密码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
上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
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
的
,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未
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
,
由密码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
上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
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
的
,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
单位
的工作人员在密码工作中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
或者泄露
、
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
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
依法给予处
分
。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
单位
的工作人员在密码工作中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舞弊
,
或者泄露
、
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
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
依法给予处
分
。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
违反本法规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
第五章
第五章
附
则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制定密码管理规章
。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制定密码管理规章
。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的密码工作管理办法
,
由中央军事委
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的密码工作管理办法
,
由中央军事委
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
—
61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
6
本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
—
61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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