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
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
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特制定本条例。
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
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
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
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
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
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
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
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杜“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
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
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
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
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县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
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
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
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杜“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
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
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
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
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县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
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_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
第六条_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
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
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
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
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
果。
第七栾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
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
剪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十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栾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
校授予;硕土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
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
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
布。
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
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
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
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
果。
第七栾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
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
剪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十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栾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
校授予;硕土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
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
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
布。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
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
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摒予单位遍选决定.学
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
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
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摒予单位遍选决定.学
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
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贵审查硕士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贵审查硕士
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
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
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
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
一563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6
者的名单;货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于
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传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欧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柳“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
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
的学位证书。
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
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
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
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
一563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6
者的名单;货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于
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传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欧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柳“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
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
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
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
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
请学位。经学位授于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
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
学位。
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
请学位。经学位授于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
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
学位。
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
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
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
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
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
士学位。
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
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
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
士学位。
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
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
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
一564一
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杜“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
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
相应的学位。
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
一564一
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杜“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
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
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
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
授了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
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
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
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授了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
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
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
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
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
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撒销。
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撒销。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于学位的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于学位的
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
可以停止或撒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桧“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
可以停止或撒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桧“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
行。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