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法律法规 · 法律 · 经济法 · 公布 2005-10-25 00:00:00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
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
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
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
奶s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
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
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一544一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
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
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第三条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

第三条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
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
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第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