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
税
、
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
纳税人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
税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
税
、
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
纳税人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
税
。
第二条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
缴纳的增值税
、
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
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
,
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
、
行政法规规
定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
缴纳的增值税
、
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
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
,
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
、
行政法规规
定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三条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
境内销售劳务
、
服务
、
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
、
消费税税额
,
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
境内销售劳务
、
服务
、
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
、
消费税税额
,
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四条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
(
一
)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
,
税率为百分
之七
;
(
二
)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
、
镇的
,
税率为百分之五
;
(
三
)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
、
县城或者镇
的
,
税率为百分之一
。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
,
是指纳税人住所地
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
,
具
体地点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确定
。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
(
一
)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
,
税率为百分
之七
;
(
二
)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
、
镇的
,
税率为百分之五
;
(
三
)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
、
县城或者镇
的
,
税率为百分之一
。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
,
是指纳税人住所地
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
,
具
体地点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确定
。
第五条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
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
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第六条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
特殊产业和群
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
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
特殊产业和群
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
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
第七条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与增值税
、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
分别与增值税
、
消费税同时缴纳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与增值税
、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
分别与增值税
、
消费税同时缴纳
。
第八条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
有增值税
、
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在扣
—
12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4
缴增值税
、
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
有增值税
、
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在扣
—
12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4
缴增值税
、
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九条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
法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的规定
征收管理
。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
法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的规定
征收管理
。
第十条
第十条
纳税人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
》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纳税人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
》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1985
年
2
月
8
日国务院发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同时废止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的说明
———
2019
年
12
月
23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国务院委托
,
现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维护建设税法
(
草案
)》
作说明
。
1985
年
2
月
,
国务院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以下简称
《
暂
行条例
》),
规定缴纳增值税
、
消费税
、
营业税
(
2016
年并入增值税
)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专项用于
城市的公用事业
、
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乡镇
的维护建设
。《
暂行条例
》
施行以来
,
城市维护
建设税运行平稳
,
为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
加
强城市维护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
2000
年至
2018
年
,
全国累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0190
亿元
,
其中
2018
年征收
4840
亿元
。
随着预算管
理制度改革深化
,
自
2016
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
收入已由预算统筹安排
,
不再指定专项用途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决策部署
,
推动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
财政部
、
税务总局
、
司法部
在
《
暂行条例
》
的基础上
,
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单
位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
,
并公
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
起草形成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草案
)》(
以下简称草案
)。
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现说明如下
:
一
、
立法的总体思路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
,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制要
素基本合理
,
运行比较平稳
。
制定城市维护建设
税法
,
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
,
保持现行税制框
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
将
《
暂行条例
》
上升为
法律
。
同时
,
根据实际情况
,
对部分内容作了必
要调整
。
二
、
草案的主要内容
(
一
)
关于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缴纳增值税
、
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为城市维护
建设税的纳税人
。
(
二
)
关于征税范围
。
维持现行征税范围不
变
,
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为纳税人实
际缴纳的增值税
、
消费税税额
,
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
(
三
)
关于税率
。
维持现行税率不变
,
规定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
,
税率为
7%
;
纳税人所
—
22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4
本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1985
年
2
月
8
日国务院发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同时废止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的说明
———
2019
年
12
月
23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国务院委托
,
现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维护建设税法
(
草案
)》
作说明
。
1985
年
2
月
,
国务院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以下简称
《
暂
行条例
》),
规定缴纳增值税
、
消费税
、
营业税
(
2016
年并入增值税
)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专项用于
城市的公用事业
、
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乡镇
的维护建设
。《
暂行条例
》
施行以来
,
城市维护
建设税运行平稳
,
为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
加
强城市维护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
2000
年至
2018
年
,
全国累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0190
亿元
,
其中
2018
年征收
4840
亿元
。
随着预算管
理制度改革深化
,
自
2016
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
收入已由预算统筹安排
,
不再指定专项用途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决策部署
,
推动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
财政部
、
税务总局
、
司法部
在
《
暂行条例
》
的基础上
,
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单
位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
,
并公
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
起草形成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草案
)》(
以下简称草案
)。
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现说明如下
:
一
、
立法的总体思路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
,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制要
素基本合理
,
运行比较平稳
。
制定城市维护建设
税法
,
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
,
保持现行税制框
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
将
《
暂行条例
》
上升为
法律
。
同时
,
根据实际情况
,
对部分内容作了必
要调整
。
二
、
草案的主要内容
(
一
)
关于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缴纳增值税
、
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为城市维护
建设税的纳税人
。
(
二
)
关于征税范围
。
维持现行征税范围不
变
,
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为纳税人实
际缴纳的增值税
、
消费税税额
,
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
(
三
)
关于税率
。
维持现行税率不变
,
规定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
,
税率为
7%
;
纳税人所
—
22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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