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国防交通规划
5交通工程设施
国防交通规划
5交通工程设施
第四章民用运载工具
第四章民用运载工具
国防运输
国防运输
第六章国防交通保障
第六章国防交通保障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
法律责任
附“则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促进交通
领域军民融合发展,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制
定本法。
第二条“以满足国防需要为目的,在铁路、
道路、水路、航空、管道以及邮政等交通领域进
行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资源使用活动,适用本
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
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国防交通平
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促进经济
「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
国防交通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
筹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规划、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国家国
一?58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5
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职责,由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
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国防交通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
建立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相互通报
交通建设和国防需求等情况,研究解决国防交通
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交通
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
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六条“国防交通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
则,列人政府预算。
企业事业单位用于开展国防交通日常工作的
合理支出,列人本单位预算,计人成本。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
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
资等民用交通资源,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
合,履行相关义务。
民用交通资源征用的组织实施和补偿,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交通教育
纳人全民国防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防交通
宣传活动,普及国防交通知识,增强公民的国防
交通观念。
各级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邹政
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主管部门〉和相
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员进
行国防交通教育。
6
设有交通相关专业的院校应当将国防交通知
识纳人相关专业课程或者单独开设国防交通相关
课程。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国防交通工作
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对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国防交通信息化建设,
为提高国防交通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需要在
交通领域采取行业管制、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交
通保障等国防动员揩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有
关法律执行。
武装力量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需要对
交通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
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
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全
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
抢修、抢建与防护。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统
一指挥。
一志
一易
国防交通规划
第十四条“国防交通规划包括国防交通工程
设施建设规划、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
划、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国防交通科研规划
等。
编制国防交通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国防需要,有利于平战快速转换,
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
(二)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
注重效益,促进资源融合共享;
(三)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与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相协调;
(四)有利于加强边防、海防交通基础设施
建设,扶持沿边、沿海经济欠发达地区交通运输
发展;
(五)保护环境,节约土地、能源等资源。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交
通建设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目辖市
人民政府制定交通行业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战
略、产业政策和规划交通网络布局,应当兼顾国
防需要,提高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国防活
动的能力。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国防要求纳人交
通设施、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关国防要求
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
后汇总提出。
第十六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下级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依据上
一级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编制。
编制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征求
有关军事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
系发展规划和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征求
本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意见,并纳人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的相关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5
第十七条“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
划,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八条“国防交通物资傅备规划,由国防
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军地有关部门编制。
中央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国家国防交通
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
门编制储备规划。
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编制储备规划。
第十九条国防交通科研规划,由国家国防
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
门编制。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促进交通
领域军民融合发展,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制
定本法。
第二条“以满足国防需要为目的,在铁路、
道路、水路、航空、管道以及邮政等交通领域进
行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资源使用活动,适用本
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
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国防交通平
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促进经济
「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
国防交通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
筹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规划、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国家国
一?58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5
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职责,由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
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国防交通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
建立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相互通报
交通建设和国防需求等情况,研究解决国防交通
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交通
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
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六条“国防交通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
则,列人政府预算。
企业事业单位用于开展国防交通日常工作的
合理支出,列人本单位预算,计人成本。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
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
资等民用交通资源,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
合,履行相关义务。
民用交通资源征用的组织实施和补偿,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交通教育
纳人全民国防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防交通
宣传活动,普及国防交通知识,增强公民的国防
交通观念。
各级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邹政
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主管部门〉和相
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员进
行国防交通教育。
6
设有交通相关专业的院校应当将国防交通知
识纳人相关专业课程或者单独开设国防交通相关
课程。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国防交通工作
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对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国防交通信息化建设,
为提高国防交通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需要在
交通领域采取行业管制、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交
通保障等国防动员揩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有
关法律执行。
武装力量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需要对
交通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
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
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全
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
抢修、抢建与防护。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统
一指挥。
一志
一易
国防交通规划
第十四条“国防交通规划包括国防交通工程
设施建设规划、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
划、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国防交通科研规划
等。
编制国防交通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国防需要,有利于平战快速转换,
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
(二)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
注重效益,促进资源融合共享;
(三)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与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相协调;
(四)有利于加强边防、海防交通基础设施
建设,扶持沿边、沿海经济欠发达地区交通运输
发展;
(五)保护环境,节约土地、能源等资源。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交
通建设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目辖市
人民政府制定交通行业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战
略、产业政策和规划交通网络布局,应当兼顾国
防需要,提高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国防活
动的能力。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国防要求纳人交
通设施、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关国防要求
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
后汇总提出。
第十六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下级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依据上
一级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编制。
编制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征求
有关军事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
系发展规划和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征求
本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意见,并纳人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的相关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5
第十七条“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
划,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八条“国防交通物资傅备规划,由国防
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军地有关部门编制。
中央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国家国防交通
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
门编制储备规划。
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编制储备规划。
第十九条国防交通科研规划,由国家国防
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
门编制。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二十条建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以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为依据,保障战时和
平时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畅通。,
建设其他交通工程设施,应当依法贯彻国防
要求,在建设中采用增强其国防功能的工程技术
措施,提高国防交通保障能力。
第二十一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按照基
本建设程序、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防要求
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相关人民政府国防
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军队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的设计
审定、竣工验收等工作。
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中为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
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
验收。
第二十二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在满足国防
活动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为经济社会活动提供便
一761一
交通工程设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5
利。
第二十三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负
责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国防
功能。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需要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
处理的,由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逐级上报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国防交通主
管机构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交通工程
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生产和其
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
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
管机构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及相
关企业事业单位了解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立
项、设计、施工等情况;有关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
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军事机关通报交通工程设
施建设情况,并征求其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汇
总后提出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项目。
第二十七条“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
程设施建设项目,由有关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
设项目,在土地使用、城乡规划、财政、税费等
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建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以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为依据,保障战时和
平时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畅通。,
建设其他交通工程设施,应当依法贯彻国防
要求,在建设中采用增强其国防功能的工程技术
措施,提高国防交通保障能力。
第二十一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按照基
本建设程序、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防要求
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相关人民政府国防
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军队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的设计
审定、竣工验收等工作。
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中为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
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
验收。
第二十二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在满足国防
活动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为经济社会活动提供便
一761一
交通工程设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5
利。
第二十三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负
责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国防
功能。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需要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
处理的,由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逐级上报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国防交通主
管机构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交通工程
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生产和其
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
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
管机构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及相
关企业事业单位了解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立
项、设计、施工等情况;有关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
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军事机关通报交通工程设
施建设情况,并征求其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汇
总后提出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项目。
第二十七条“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
程设施建设项目,由有关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
设项目,在土地使用、城乡规划、财政、税费等
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四章“民用运载工具
第四章“民用运载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
据国防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
门,确定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类
别和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建造、购置、经营前款
规定的类别和范围内的民用运载工具及其相关设
备。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
机构应当向民用运载工具登记管理部门和建造、
购置人了解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
建造、购置、使用等情况,有关公民和组织应当
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
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民用运载工具基本情况
通报有关军事机关,并征求其贯彻国防要求的意
见,汇总后提出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
具的具体项目。
第三十二条_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
载工具的具体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
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交通主
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
门、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与建设单位
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
交通工程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因贯彻
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
对项目的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交通工程
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
一762一
算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与有关公民和组织协商
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并签订相关协
议。
第三十三条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
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对民用运
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
具在服务采购、运营范围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
所有权人、承租人、经营人负责民用运载工具的
维护和管理,保障其使用效能。
第二十九条“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
据国防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
门,确定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类
别和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建造、购置、经营前款
规定的类别和范围内的民用运载工具及其相关设
备。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
机构应当向民用运载工具登记管理部门和建造、
购置人了解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
建造、购置、使用等情况,有关公民和组织应当
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
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民用运载工具基本情况
通报有关军事机关,并征求其贯彻国防要求的意
见,汇总后提出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
具的具体项目。
第三十二条_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
载工具的具体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
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交通主
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
门、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与建设单位
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
交通工程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因贯彻
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
对项目的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交通工程
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
一762一
算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与有关公民和组织协商
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并签订相关协
议。
第三十三条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
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对民用运
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
具在服务采购、运营范围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
所有权人、承租人、经营人负责民用运载工具的
维护和管理,保障其使用效能。
第五章国防运输
第五章国防运输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会同军队有关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统一计划、集
中指挥、迅速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组织国防
运输。
承担国防运输任务的公民和组织应当优先安
排国防运输任务。
第三十六条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
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强战略投
送能力,为快速组织远距离、大规模国防运输提
供有效支持。
承担战略投送支援任务的企业负责编组人员
和装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预案,进行必要
的训练、演练,提高执行战略投送任务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
加强国防运输供应、装卸等保障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根据国防运输的需要提供饮食饮水供
应、装卸作业、医疗救护、通行与休整、安全警
卫等方面的必要的服务或者保障。
第三十八条国家驻外机构和我国从事国际
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境外机构,应当为我国实施
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
行动的船舶、飞机、车辆和人员的补给、休整提
供协助。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企业
为海外军事行动提供协助所需的人员和运输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5
具、货物等的出境人境提供相关便利。
第三十九条“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
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
的原则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交通
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规定。
第四十条军队根据需要,可以在相关交通
企业或者交通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派驻军事代
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
任务。
军事代表驻在单位和驻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为军事代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军事代表的派驻和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会同军队有关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统一计划、集
中指挥、迅速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组织国防
运输。
承担国防运输任务的公民和组织应当优先安
排国防运输任务。
第三十六条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
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强战略投
送能力,为快速组织远距离、大规模国防运输提
供有效支持。
承担战略投送支援任务的企业负责编组人员
和装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预案,进行必要
的训练、演练,提高执行战略投送任务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
加强国防运输供应、装卸等保障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根据国防运输的需要提供饮食饮水供
应、装卸作业、医疗救护、通行与休整、安全警
卫等方面的必要的服务或者保障。
第三十八条国家驻外机构和我国从事国际
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境外机构,应当为我国实施
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
行动的船舶、飞机、车辆和人员的补给、休整提
供协助。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企业
为海外军事行动提供协助所需的人员和运输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5
具、货物等的出境人境提供相关便利。
第三十九条“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
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
的原则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交通
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规定。
第四十条军队根据需要,可以在相关交通
企业或者交通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派驻军事代
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
任务。
军事代表驻在单位和驻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为军事代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军事代表的派驻和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国防交通保障
第六章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一条“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国防交通保
障方案,明确重点交通目标、线路以及保障原
则、任务、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企业事业单
位实施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和运载工具抢
修,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
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三条国防交通保障方案确定的重点
交通目标的管理单位和预定承担保障任务的单
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重点交通目标保障预
案,并做好相关准备。
第四十四条“重点交通目标的管理单位和预
定承担保障任务的单位,在重点交通目标受到破
坏威胁时,应当立即启动保障预案,做好相应准
备;在重点交通目标遭受破坏时,应当按照任务
一763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5
分工,迅速组织实施工程加固和抢修、抢建,尽
快恢复交通。
与国防运输有关的其他交通工程设施遮到破
坏的,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按照管理关系向上级
报告,同时组织修复。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
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
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
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纳人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
土地。
第四十六条“重点交通目标的对空、对海防
御,由军队有关部门纳人对空、对海防御计划,
统一组织实施。
重点交通目标的地面防卫,由其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重点交通目标的工程技术防护,由其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
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
指导其管理单位和保障单位实施。
重点交通目标以外的其他交通设施的防护,
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十七条“因重大军事行动和国防科研生
产试验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保密物资、危险品运输
等特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相关地区的陆域、水
域、空域采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
施。有关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协助。
-一-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
需要,组织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国防交通专业
保障队伍的训练、演练。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组建。
参加训练、演练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人
员的生活福利待遇,参照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执行国
防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防护和民用运载工
具抢修以及人员物资抢运等任务,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车辆、船船和其他
机动设备,执行任务时按照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
构的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可以优先通行。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国防交通保
障任务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
持。
第四十一条“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国防交通保
障方案,明确重点交通目标、线路以及保障原
则、任务、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企业事业单
位实施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和运载工具抢
修,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
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三条国防交通保障方案确定的重点
交通目标的管理单位和预定承担保障任务的单
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重点交通目标保障预
案,并做好相关准备。
第四十四条“重点交通目标的管理单位和预
定承担保障任务的单位,在重点交通目标受到破
坏威胁时,应当立即启动保障预案,做好相应准
备;在重点交通目标遭受破坏时,应当按照任务
一763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5
分工,迅速组织实施工程加固和抢修、抢建,尽
快恢复交通。
与国防运输有关的其他交通工程设施遮到破
坏的,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按照管理关系向上级
报告,同时组织修复。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
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
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
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纳人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
土地。
第四十六条“重点交通目标的对空、对海防
御,由军队有关部门纳人对空、对海防御计划,
统一组织实施。
重点交通目标的地面防卫,由其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重点交通目标的工程技术防护,由其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
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
指导其管理单位和保障单位实施。
重点交通目标以外的其他交通设施的防护,
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十七条“因重大军事行动和国防科研生
产试验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保密物资、危险品运输
等特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相关地区的陆域、水
域、空域采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
施。有关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协助。
-一-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
需要,组织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国防交通专业
保障队伍的训练、演练。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组建。
参加训练、演练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人
员的生活福利待遇,参照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执行国
防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防护和民用运载工
具抢修以及人员物资抢运等任务,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车辆、船船和其他
机动设备,执行任务时按照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
构的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可以优先通行。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国防交通保
障任务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
持。
第七章国防交通物资储备
第七章国防交通物资储备
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制
度,保证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
需要。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应当布局合理、规模造
度,储备的物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国防交通傅备物资的品种由国家国防交通主
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规
定。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
位,监督检查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管理工作。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
资进行保管、维护和更新,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
效能和安全,不得挪用、损坏和丢失储备物资。
第五十三条“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执行交
通防护和抢修、抢建任务,或者组织重大军事演
习,抢险敏灾以及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训练、
演练等需要的,可以调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
调用中央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国家国防
交通主管机构批准;调用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
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
管机构批准。
国防交通傅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应当严格
执行储备物资调用指令,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国防交
通傅备物资。`
第五十四条“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因产品技术
升级、更新换代或者主要技术性能低于使用维护
要求,丧失储备价值的,可以改变用途或者作报
废处理。
中央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需要改变用途或者
作报废处理的,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技
术鉴定并审核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需要改变用途或者
作报废处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技术鉴定并审核后,报本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中央和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改变用途或
者报废获得的收益,应当上缴本级国库,纳人财
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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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制
度,保证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
需要。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应当布局合理、规模造
度,储备的物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国防交通傅备物资的品种由国家国防交通主
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规
定。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
位,监督检查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管理工作。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
资进行保管、维护和更新,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
效能和安全,不得挪用、损坏和丢失储备物资。
第五十三条“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执行交
通防护和抢修、抢建任务,或者组织重大军事演
习,抢险敏灾以及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训练、
演练等需要的,可以调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
调用中央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国家国防
交通主管机构批准;调用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
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
管机构批准。
国防交通傅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应当严格
执行储备物资调用指令,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国防交
通傅备物资。`
第五十四条“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因产品技术
升级、更新换代或者主要技术性能低于使用维护
要求,丧失储备价值的,可以改变用途或者作报
废处理。
中央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需要改变用途或者
作报废处理的,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技
术鉴定并审核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需要改变用途或者
作报废处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技术鉴定并审核后,报本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中央和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改变用途或
者报废获得的收益,应当上缴本级国库,纳人财
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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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
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
作报废处理的;
(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运输任务
蒯
(三)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重点交通目标
抢修、抢建任务的;
(四)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交通傅备
物资调用命令的;
(五)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用途或者
作报废处理的;
(六)擅自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维护国防交通储备
物资,造成损坏、丢失的。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有关军事
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交通
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国防交通经费、物资的;
(三)泄露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
一765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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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侵害公民或者组织
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
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
作报废处理的;
(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运输任务
蒯
(三)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重点交通目标
抢修、抢建任务的;
(四)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交通傅备
物资调用命令的;
(五)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用途或者
作报废处理的;
(六)擅自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维护国防交通储备
物资,造成损坏、丢失的。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有关军事
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交通
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国防交通经费、物资的;
(三)泄露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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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侵害公民或者组织
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法所称国防交通工程设施,
是指国家为国防目的修建的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国
防交通专用的指挥、检修、装卸、仓傅等工程设
施。
本法所称国防运输,是指政府和军队为国防
目的运用军民交通运输资源,运送人员、装备、
物资的活动。军队运用自身资源进行的运输活
动,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与国防交通密切相关的信息设
施、设备和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活
动,适用本法。
国家对信息动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
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草案)》的说明
一一2016年4月25日在第十二届全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部长赵克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现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作说明。
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后第一部国防立
法,对于规范国防交通活动、提升战略投送能
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现实意义和
重要作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1995年颁布的
《国防交通条例%,对于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
国防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
经济社会建设的迅猛发展,以及军队建设和改革
的不断深化,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
问题。一是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公民和组织
一766一
参与国防交通工作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难以满足
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军地之
间仅靠沟通协调,罂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形不成
持续的工作合力,需要依法规范和统筹。三是为
造应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要求,亚待提高战略投
送能力,加强这方面的力量和制度建设尚无法律
依据。四是平战转换机制不够完善,不利于将国
防交通潜力迅速转化为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
保障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军民融合、推进战
略投送能力建设、提高后勤综合保障能力等提出
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坚持国防建设和
第五十八条本法所称国防交通工程设施,
是指国家为国防目的修建的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国
防交通专用的指挥、检修、装卸、仓傅等工程设
施。
本法所称国防运输,是指政府和军队为国防
目的运用军民交通运输资源,运送人员、装备、
物资的活动。军队运用自身资源进行的运输活
动,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与国防交通密切相关的信息设
施、设备和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活
动,适用本法。
国家对信息动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
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草案)》的说明
一一2016年4月25日在第十二届全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部长赵克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现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作说明。
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后第一部国防立
法,对于规范国防交通活动、提升战略投送能
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现实意义和
重要作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1995年颁布的
《国防交通条例%,对于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
国防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
经济社会建设的迅猛发展,以及军队建设和改革
的不断深化,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
问题。一是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公民和组织
一766一
参与国防交通工作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难以满足
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军地之
间仅靠沟通协调,罂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形不成
持续的工作合力,需要依法规范和统筹。三是为
造应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要求,亚待提高战略投
送能力,加强这方面的力量和制度建设尚无法律
依据。四是平战转换机制不够完善,不利于将国
防交通潜力迅速转化为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
保障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军民融合、推进战
略投送能力建设、提高后勤综合保障能力等提出
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坚持国防建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