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总
则
第二章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电信治理
第三章
第三章
金融治理
金融治理
第四章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互联网治理
第五章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综合措施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七章
附
则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
、
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
骗活动
,
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
保护公民和
组织的合法权益
,
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
根
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
,
通过远
程
、
非接触等方式
,
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
第三条
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
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适用本法
。
境外的组织
、
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
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
、
服务等帮助
的
,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
第四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
,
统筹发展和安全
;
坚持系统观念
、
法治思
维
,
注重源头治理
、
综合治理
;
坚持齐抓共管
、
群防群治
,
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
,
加强社
会宣传教育防范
;
坚持精准防治
,
保障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
第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
—
90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5
行
,
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
有关部门和单位
、
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
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
、
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
制
,
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
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
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
务和工作机制
,
开展综合治理
。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
金
融
、
电信
、
网信
、
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
履行监管主体责任
,
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
诈骗工作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
、
检察职能
作用
,
依法防范
、
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电信业务经营者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
支付机构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
任
,
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
任制度
,
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
第七条
有关部门
、
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
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
,
实现跨行业
、
跨地域协同
配合
、
快速联动
,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
有效打击
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
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
,
提
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
骗能力
。
教育行政
、
市场监管
、
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
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
,
应当结合电信网络诈骗
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
,
加强对老年人
、
青少年
等群体的宣传教育
,
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
育的针对性
、
精准性
,
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教育进学校
、
进企业
、
进社区
、
进农村
、
进家庭
等活动
。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
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
;
个
人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
。
单位
、
个人
应当协助
、
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
信网络诈骗工作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
、
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
骗活动
,
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
保护公民和
组织的合法权益
,
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
根
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
,
通过远
程
、
非接触等方式
,
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
第三条
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
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适用本法
。
境外的组织
、
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
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
、
服务等帮助
的
,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
第四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
,
统筹发展和安全
;
坚持系统观念
、
法治思
维
,
注重源头治理
、
综合治理
;
坚持齐抓共管
、
群防群治
,
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
,
加强社
会宣传教育防范
;
坚持精准防治
,
保障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
第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
—
90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5
行
,
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
有关部门和单位
、
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
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
、
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
制
,
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
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
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
务和工作机制
,
开展综合治理
。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
金
融
、
电信
、
网信
、
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
履行监管主体责任
,
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
诈骗工作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
、
检察职能
作用
,
依法防范
、
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电信业务经营者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
支付机构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
任
,
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
任制度
,
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
第七条
有关部门
、
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
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
,
实现跨行业
、
跨地域协同
配合
、
快速联动
,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
有效打击
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
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
,
提
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
骗能力
。
教育行政
、
市场监管
、
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
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
,
应当结合电信网络诈骗
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
,
加强对老年人
、
青少年
等群体的宣传教育
,
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
育的针对性
、
精准性
,
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教育进学校
、
进企业
、
进社区
、
进农村
、
进家庭
等活动
。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
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
;
个
人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
。
单位
、
个人
应当协助
、
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
信网络诈骗工作
。
第二章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
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当承担
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
,
在协议
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登记的责任和有关违约处置
措施
。
第十条
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
限制的数量
。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
,
电信业务经
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
。
具体识别办法
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制定
。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电话用户开卡
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
,
并为用户查
询名下电话卡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
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
,
根据
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
、
相应的核验措施
。
对未
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
,
电信业务经营者
可以限制
、
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
户风险评估制度
,
评估未通过的
,
不得向其销售
物联网卡
;
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
;
采
取有效技术措施限定物联网卡开通功能
、
使用场
景和适用设备
。
单位用户从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再
将载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
,
应当
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
,
并将销量
、
存量及用
户实名信息传送给号码归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物联网卡的使用建立监测
—
01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5
预警机制
。
对存在异常使用情形的
,
应当采取暂
停服务
、
重新核验身份和使用场景或者其他合同
约定的处置措施
。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
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
,
对改号电话进行封
堵拦截和溯源核查
。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
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
,
真实
、
准确向用户提示
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
,
对网内和网间虚假
主叫
、
不规范主叫进行识别
、
拦截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
、
买卖
、
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
、
软件
:
(
一
)
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
(
二
)
具有改变主叫号码
、
虚拟拨号
、
互联
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
、
软
件
;
(
三
)
批量账号
、
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
,
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
、
语音验证的平台
;
(
四
)
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
罪的设备
、
软件
。
电信业务经营者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
取技术措施
,
及时识别
、
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
备
、
软件接入网络
,
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
管部门报告
。
电信治理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
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当承担
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
,
在协议
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登记的责任和有关违约处置
措施
。
第十条
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
限制的数量
。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
,
电信业务经
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
。
具体识别办法
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制定
。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电话用户开卡
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
,
并为用户查
询名下电话卡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
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
,
根据
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
、
相应的核验措施
。
对未
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
,
电信业务经营者
可以限制
、
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
户风险评估制度
,
评估未通过的
,
不得向其销售
物联网卡
;
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
;
采
取有效技术措施限定物联网卡开通功能
、
使用场
景和适用设备
。
单位用户从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再
将载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
,
应当
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
,
并将销量
、
存量及用
户实名信息传送给号码归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物联网卡的使用建立监测
—
01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5
预警机制
。
对存在异常使用情形的
,
应当采取暂
停服务
、
重新核验身份和使用场景或者其他合同
约定的处置措施
。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
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
,
对改号电话进行封
堵拦截和溯源核查
。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
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
,
真实
、
准确向用户提示
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
,
对网内和网间虚假
主叫
、
不规范主叫进行识别
、
拦截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
、
买卖
、
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
、
软件
:
(
一
)
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
(
二
)
具有改变主叫号码
、
虚拟拨号
、
互联
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
、
软
件
;
(
三
)
批量账号
、
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
,
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
、
语音验证的平台
;
(
四
)
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
罪的设备
、
软件
。
电信业务经营者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
取技术措施
,
及时识别
、
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
备
、
软件接入网络
,
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
管部门报告
。
第三章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
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
、
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
算服务
,
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
,
应当建立
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
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
,
采取
相应风险管理措施
,
防范银行账户
、
支付账户等
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
、
支付账户不得超
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
户
。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
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
,
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
行账户
、
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
。
银行业金融机
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
开户情况和有关风险信息
。
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
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
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
制
。
金融
、
电信
、
市场监管
、
税务等有关部门建
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
,
提供联
网核查服务
。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实名登记
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
;
依照规定对登记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
对可能存在虚假登记
、
涉诈异常的
企业重点监督检查
,
依法撤销登记的
,
依照前款
的规定及时共享信息
;
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
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
有人提供便利
。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
构应当对银行账户
、
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
强监测
,
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
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
,
会同国
务院公安部门完善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
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
,
银行业
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
,
采取核实交易情况
、
重新核验身份
、
延迟支付结
算
、
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
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
,
可以收
—
11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5
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
、
网卡地址
、
支付受
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
、
设备位置信息
。
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
,
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
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
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完整
、
准确传输直接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
、
收付款客户名称
及账号等交易信息
,
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
、
完整
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
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
、
紧急止
付
、
快速冻结
、
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
,
明确
有关条件
、
程序和救济措施
。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
,
银行业
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金融治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
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
、
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
算服务
,
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
,
应当建立
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
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
,
采取
相应风险管理措施
,
防范银行账户
、
支付账户等
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
、
支付账户不得超
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
户
。
中国人民银行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
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
,
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
行账户
、
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
。
银行业金融机
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
开户情况和有关风险信息
。
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
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
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
制
。
金融
、
电信
、
市场监管
、
税务等有关部门建
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
,
提供联
网核查服务
。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实名登记
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
;
依照规定对登记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
对可能存在虚假登记
、
涉诈异常的
企业重点监督检查
,
依法撤销登记的
,
依照前款
的规定及时共享信息
;
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
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
有人提供便利
。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
构应当对银行账户
、
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
强监测
,
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
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
,
会同国
务院公安部门完善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
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
,
银行业
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
,
采取核实交易情况
、
重新核验身份
、
延迟支付结
算
、
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
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
,
可以收
—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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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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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
、
网卡地址
、
支付受
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
、
设备位置信息
。
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
,
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
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
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完整
、
准确传输直接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
、
收付款客户名称
及账号等交易信息
,
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
、
完整
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
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
、
紧急止
付
、
快速冻结
、
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
,
明确
有关条件
、
程序和救济措施
。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
,
银行业
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
第四章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
、
互联网服务
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
在与用户签订协议
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
,
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
实身份信息
,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
,
不得
提供服务
:
(
一
)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
(
二
)
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
(
三
)
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
、
服务器托管
、
空间租用
、
云服务
、
内容分发服务
;
(
四
)
提供信息
、
软件发布服务
,
或者提供
即时通讯
、
网络交易
、
网络游戏
、
网络直播发
布
、
广告推广服务
。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
的涉诈异常账号应当重新核验
,
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采取限制功能
、
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
、
电信
主管部门要求
,
对涉案电话卡
、
涉诈异常电话卡
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
,
根据风险情况
,
采取限期改正
、
限制功能
、
暂停使用
、
关闭账号
、
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
备案手续
。
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
、
分发服务的
,
应当登
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
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
、
用途
。
公安
、
电信
、
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
者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
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
、
及时处
置
。
第二十四条
提供域名解析
、
域名跳转
、
网
址链接转换服务的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核
验域名注册
、
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
性
、
准确性
,
规范域名跳转
,
记录并留存所提供
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
,
支持实现对解析
、
跳转
、
转换记录的溯源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
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
(
一
)
出售
、
提供个人信息
;
(
二
)
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
钱
;
(
三
)
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
者帮助的行为
。
电信业务经营者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
,
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
对利用下
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
、
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
处置
:
(
一
)
提供互联网接入
、
服务器托管
、
网络
存储
、
通讯传输
、
线路出租
、
域名解析等网络资
源服务
;
(
二
)
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
、
广告推广
、
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
(
三
)
提供应用程序
、
网站等网络技术
、
产
—
21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5
品的制作
、
维护服务
;
(
四
)
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
件依法调取证据的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
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涉诈
信息
、
活动进行监测时
,
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
索
、
风险信息的
,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
根据
涉诈风险类型
、
程度情况移送公安
、
金融
、
电
信
、
网信等部门
。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反馈机
制
,
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单位
。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
、
互联网服务
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
在与用户签订协议
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
,
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
实身份信息
,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
,
不得
提供服务
:
(
一
)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
(
二
)
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
(
三
)
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
、
服务器托管
、
空间租用
、
云服务
、
内容分发服务
;
(
四
)
提供信息
、
软件发布服务
,
或者提供
即时通讯
、
网络交易
、
网络游戏
、
网络直播发
布
、
广告推广服务
。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
的涉诈异常账号应当重新核验
,
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采取限制功能
、
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
、
电信
主管部门要求
,
对涉案电话卡
、
涉诈异常电话卡
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
,
根据风险情况
,
采取限期改正
、
限制功能
、
暂停使用
、
关闭账号
、
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
备案手续
。
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
、
分发服务的
,
应当登
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
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
、
用途
。
公安
、
电信
、
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
者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
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
、
及时处
置
。
第二十四条
提供域名解析
、
域名跳转
、
网
址链接转换服务的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核
验域名注册
、
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
性
、
准确性
,
规范域名跳转
,
记录并留存所提供
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
,
支持实现对解析
、
跳转
、
转换记录的溯源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
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
(
一
)
出售
、
提供个人信息
;
(
二
)
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
钱
;
(
三
)
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
者帮助的行为
。
电信业务经营者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
,
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
对利用下
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
、
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
处置
:
(
一
)
提供互联网接入
、
服务器托管
、
网络
存储
、
通讯传输
、
线路出租
、
域名解析等网络资
源服务
;
(
二
)
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
、
广告推广
、
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
(
三
)
提供应用程序
、
网站等网络技术
、
产
—
21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5
品的制作
、
维护服务
;
(
四
)
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
件依法调取证据的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
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涉诈
信息
、
活动进行监测时
,
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
索
、
风险信息的
,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
根据
涉诈风险类型
、
程度情况移送公安
、
金融
、
电
信
、
网信等部门
。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反馈机
制
,
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单位
。
第五章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
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
,
加强专门队伍和专业
技术建设
,
各警种
、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
合
,
依法有效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报案或者
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应当依照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
的规定立案侦查
。
第二十八条
金融
、
电信
、
网信部门依照职
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
、
电信业
务经营者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本法规定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
有关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依法规范
开展
。
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
《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等法律规定
,
规
范个人信息处理
,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
建立个人
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
单位对可能
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
、
交易信息
、
贷
款信息
、
医疗信息
、
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
。
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
应当同时查证
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
,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
和单位责任
。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
、
银行业金融机
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
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
在有
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出提示
,
对
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
出提醒
,
对非法买卖
、
出租
、
出借本人有关卡
、
账户
、
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作
出警示
。
新闻
、
广播
、
电视
、
文化
、
互联网信息服务
等单位
,
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
络诈骗宣传教育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
动
,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对提供有效信
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
卖
、
出租
、
出借电话卡
、
物联网卡
、
电信线路
、
短信端口
、
银行账户
、
支付账户
、
互联网账号
等
,
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
不得假冒他人身份
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
、
账户
、
账号等
。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
款行为的单位
、
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
以及因从事
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人员
,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
采
取限制其有关卡
、
账户
、
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
面业务
、
暂停新业务
、
限制入网等措施
。
对上述
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
,
可以提出申诉
,
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
、
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
定
。
第三十二条
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
、
银
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
、
互联网服务提
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
,
用于
监测识别
、
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
、
活
动
。
国务院公安部门
、
金融管理部门
、
电信主管
—
31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5
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等应当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
反制技术措施建设
,
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样本信
息数据共享
,
加强涉诈用户信息交叉核验
,
建立
有关涉诈异常信息
、
活动的监测识别
、
动态封堵
和处置机制
。
依据本法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
第十八条
、
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规定
,
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
制
、
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
,
应当告知处置原
因
、
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
,
被处置
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
、
单位
提出申诉
。
作出决定的部门
、
单位应当建立完善
申诉渠道
,
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
,
核查通过的
,
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
务建设
,
支持个人
、
企业自愿使用
,
电信业务经
营者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
、
互联
网服务提供者对存在涉诈异常的电话卡
、
银行账
户
、
支付账户
、
互联网账号
,
可以通过国家网络
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
、
电
信
、
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
机构
、
电信业务经营者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
立预警劝阻系统
,
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
,
根
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
。
对电信网络诈骗
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
,
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
度
,
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
对遭受重大生
活困难的被害人
,
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
,
有
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
第三十五条
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机制决定或者批准
,
公安
、
金融
、
电信等部门对
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
,
可以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
。
第三十六条
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
地区的人员
,
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
活动嫌疑的
,
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员
,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
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
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
,
并通知移民管理机
构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
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
,
与有关国家
、
地区
、
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作机制
,
通过开展国际警务
合作等方式
,
提升在信息交流
、
调查取证
、
侦查
抓捕
、
追赃挽损等方面的合作水平
,
有效打击遏
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综合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
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
,
加强专门队伍和专业
技术建设
,
各警种
、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
合
,
依法有效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报案或者
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应当依照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
的规定立案侦查
。
第二十八条
金融
、
电信
、
网信部门依照职
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
、
电信业
务经营者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本法规定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
有关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依法规范
开展
。
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
《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等法律规定
,
规
范个人信息处理
,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
建立个人
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
单位对可能
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
、
交易信息
、
贷
款信息
、
医疗信息
、
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
。
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
应当同时查证
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
,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
和单位责任
。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
、
银行业金融机
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
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
在有
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出提示
,
对
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
出提醒
,
对非法买卖
、
出租
、
出借本人有关卡
、
账户
、
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作
出警示
。
新闻
、
广播
、
电视
、
文化
、
互联网信息服务
等单位
,
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
络诈骗宣传教育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
动
,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对提供有效信
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
卖
、
出租
、
出借电话卡
、
物联网卡
、
电信线路
、
短信端口
、
银行账户
、
支付账户
、
互联网账号
等
,
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
不得假冒他人身份
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
、
账户
、
账号等
。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
款行为的单位
、
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
以及因从事
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人员
,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
采
取限制其有关卡
、
账户
、
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
面业务
、
暂停新业务
、
限制入网等措施
。
对上述
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
,
可以提出申诉
,
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
、
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
定
。
第三十二条
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
、
银
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
、
互联网服务提
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
,
用于
监测识别
、
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
、
活
动
。
国务院公安部门
、
金融管理部门
、
电信主管
—
31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5
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等应当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
反制技术措施建设
,
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样本信
息数据共享
,
加强涉诈用户信息交叉核验
,
建立
有关涉诈异常信息
、
活动的监测识别
、
动态封堵
和处置机制
。
依据本法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
第十八条
、
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规定
,
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
制
、
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
,
应当告知处置原
因
、
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
,
被处置
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
、
单位
提出申诉
。
作出决定的部门
、
单位应当建立完善
申诉渠道
,
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
,
核查通过的
,
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
务建设
,
支持个人
、
企业自愿使用
,
电信业务经
营者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构
、
互联
网服务提供者对存在涉诈异常的电话卡
、
银行账
户
、
支付账户
、
互联网账号
,
可以通过国家网络
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
、
电
信
、
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
机构
、
电信业务经营者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
立预警劝阻系统
,
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
,
根
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
。
对电信网络诈骗
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
,
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
度
,
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
对遭受重大生
活困难的被害人
,
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
,
有
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
第三十五条
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机制决定或者批准
,
公安
、
金融
、
电信等部门对
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
,
可以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
。
第三十六条
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
地区的人员
,
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
活动嫌疑的
,
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员
,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
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
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
,
并通知移民管理机
构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
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
,
与有关国家
、
地区
、
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作机制
,
通过开展国际警务
合作等方式
,
提升在信息交流
、
调查取证
、
侦查
抓捕
、
追赃挽损等方面的合作水平
,
有效打击遏
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组织
、
策划
、
实施
、
参与电信
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
助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处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
、
通报批评
,
或者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处
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并可以由有关
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
、
停业整顿
、
吊销相
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一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
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
(
二
)
未履行电话卡
、
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
职责的
;
(
三
)
未履行对电话卡
、
物联网卡的监测识
—
41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5
别
、
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的
;
(
四
)
未对物联网卡用户进行风险评估
,
或
者未限定物联网卡的开通功能
、
使用场景和适用
设备的
;
(
五
)
未采取措施对改号电话
、
虚假主叫或
者具有相应功能的非法设备进行监测处置的
。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
构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有关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
、
通报
批评
,
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
节严重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
、
缩减
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
、
暂停相关业务
、
停业整
顿
、
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
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
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
(
二
)
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
措施的
;
(
三
)
未履行对异常账户
、
可疑交易的风险
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的
;
(
四
)
未按照规定完整
、
准确传输有关交易
信息的
。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
、
互联网服务
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有
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
、
通报批评
,
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
;
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罚款
,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
务
、
停业整顿
、
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
吊销相
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一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
(
二
)
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
,
或者未
对涉案
、
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
验的
;
(
三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核验域名注册
、
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
、
准确性
,
规范域名跳转
,
或者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
的日志信息的
;
(
四
)
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
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
能
、
用途
,
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封装
、
分发服务
的
;
(
五
)
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
,
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
、
活动的监测识别和
处置义务的
;
(
六
)
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
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
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
犯罪线索
、
风险信息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
、
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规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由公安机关或
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由公安机关
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
定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较轻的
,
给
予警告
、
通报批评
,
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
元以下罚款
,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
关业务
、
停业整顿
、
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
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
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
51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5
得不足二万元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
重的
,
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第四十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
门
、
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
舞弊
,
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
,
构成犯罪
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组织
、
策划
、
实施
、
参与电信
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
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
,
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行
政责任以外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依照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
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电信业务经营者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
支付机构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
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
诈骗职责中
,
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
,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
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组织
、
策划
、
实施
、
参与电信
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
助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处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
、
通报批评
,
或者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处
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并可以由有关
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
、
停业整顿
、
吊销相
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一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
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
(
二
)
未履行电话卡
、
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
职责的
;
(
三
)
未履行对电话卡
、
物联网卡的监测识
—
41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5
别
、
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的
;
(
四
)
未对物联网卡用户进行风险评估
,
或
者未限定物联网卡的开通功能
、
使用场景和适用
设备的
;
(
五
)
未采取措施对改号电话
、
虚假主叫或
者具有相应功能的非法设备进行监测处置的
。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支付机
构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有关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
、
通报
批评
,
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
节严重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
、
缩减
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
、
暂停相关业务
、
停业整
顿
、
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
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
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
(
二
)
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
措施的
;
(
三
)
未履行对异常账户
、
可疑交易的风险
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的
;
(
四
)
未按照规定完整
、
准确传输有关交易
信息的
。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
、
互联网服务
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有
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
、
通报批评
,
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
;
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罚款
,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
务
、
停业整顿
、
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
吊销相
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一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
(
二
)
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
,
或者未
对涉案
、
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
验的
;
(
三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核验域名注册
、
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
、
准确性
,
规范域名跳转
,
或者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
的日志信息的
;
(
四
)
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
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
能
、
用途
,
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封装
、
分发服务
的
;
(
五
)
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
,
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
、
活动的监测识别和
处置义务的
;
(
六
)
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
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
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
犯罪线索
、
风险信息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
、
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规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由公安机关或
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由公安机关
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
定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较轻的
,
给
予警告
、
通报批评
,
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
元以下罚款
,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
关业务
、
停业整顿
、
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
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
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
51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5
得不足二万元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
重的
,
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第四十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
门
、
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徇私
舞弊
,
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
,
构成犯罪
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组织
、
策划
、
实施
、
参与电信
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
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
,
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行
政责任以外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依照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
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电信业务经营者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非银行
支付机构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
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
诈骗职责中
,
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
,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
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七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涉及的有
关管理和责任制度
,
本法没有规定的
,
适用
《
中
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信息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等
相关法律规定
。
第五十条
本法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
行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
诈骗法(草案)》的说明
———
2021
年
10
月
19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
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
,
作关于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
草案
)》
的说明
。
一
、
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多发高发
,
严重危害人民
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
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
,
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
对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指导思
想
、
基本原则
、
关键环节和制度构建
,
以及加强
法律制度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
。
制定反电信网络
诈骗法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
打击遏制电信网
络诈骗的重要举措
。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统筹发展和安全的
必然要求
。
近年来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
严峻
,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很大的比重
。
犯罪
分子利用新型电信网络技术手段
,
钻管理上的漏
—
61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5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涉及的有
关管理和责任制度
,
本法没有规定的
,
适用
《
中
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信息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等
相关法律规定
。
第五十条
本法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
行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
诈骗法(草案)》的说明
———
2021
年
10
月
19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
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
,
作关于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
草案
)》
的说明
。
一
、
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多发高发
,
严重危害人民
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
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
,
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
对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指导思
想
、
基本原则
、
关键环节和制度构建
,
以及加强
法律制度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
。
制定反电信网络
诈骗法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
打击遏制电信网
络诈骗的重要举措
。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统筹发展和安全的
必然要求
。
近年来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
严峻
,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很大的比重
。
犯罪
分子利用新型电信网络技术手段
,
钻管理上的漏
—
61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5